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http://www.law-lib.com  1993-2-8 18:00:01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委199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部分委员先后听取了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全国文联、作协等单位的汇报,并率领检查组重点检查了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江苏、福建、广东、海南等省市的实施情况;根据我委建议,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下,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向我委作了报告。现将对该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综合报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一年多来,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对该法的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得到较为广泛的宣传。
    《著作权法》宣传普及工作已列入国家“二五”普法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领导人,发表讲话或撰写文章,带头宣传《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和中央有关部委,以及各地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该法,培训有关司法人员和管理人员。据10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组织各种座谈会、培训班近百次,培训人员6000人次。一批介绍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文章、书刊、电视专题片、录相带相继问世,对《著作权法》的深入宣传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与《著作权法》配套的法规在抓紧制定。
    《著作权法》颁布后,有关方面及时着手制定有关法规。现已颁布的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正在制定的有:《著作权合同仲裁条例》、《对外著作权贸易管理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以及出版、表演、录制和摄制电影的合同范本等规章、办法。
    第三,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逐步建立并开展了有成效的工作。
    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已建立版权局或版权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除积极宣传《著作权法》,普及著作权知识,组织培训版权管理人员外,还在指导和促进签订出版合同制度的建立、提供著作权咨询服务、促进国内外版权贸易的开展、推动版权研究团体的建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地方版权局(处)在司法部门协助下,开展了对著作权纠纷的调解工作。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统计,自《著作权法》实施以来,1991年6月至1992年5月全国各地共调解著作权纠纷230起。上海、陕西、贵州、四川等省市,还对一些严重侵犯著作权的单位与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第四,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受理和及时审清了一批著作权案件。
    《著作权法》实施后1991年初至1992年5月全国法院系统受理著作权诉讼案件214件,绝大部分已经审清。各级法院十分重视《著作权法》的实施和对有关案件的研究。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采取相应办法和措施,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审理著作权案件的经验。
    第五,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著作权代理机构正在逐步建立。
    在国家版权局指导和协助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于1992年9月建立,文学作品、电影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也在考虑筹建中。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自1988年成立以来,承办对台、港、澳的版权代理,作了不少工作。目前又增加了对外国的版权代理。部分地方也在积极筹建涉外版权代理机构。
    第六,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的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决定,已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1月批准我国参加关于保护录音制品制作防止其录音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中美两国自1992年3月17日起开始实施双边著作权保护。今后我国将依照公约,与有关各国相互提供版权保护。
    另外,在与国际版权组织和各国版权界和交流方面,在开展对台、港、澳和国外著作权转让活动方面,在著作权的理论研究与教学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继中国版权研究会1990年3月成立以来,不少省、市成立了版权研究会或知识产权研究会,积极开展著作权的研究和运用。不少省、市积极开展海内外版权贸易。如吉林省在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协助下,举办“92·吉林版权贸易洽谈会”,达到了创收和交流科学文化,增进和发展友谊的目的。
    上述各项工作的进行,使《著作权法》逐步为人们所了解,有些著作权人开始运用《著作权法》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积极调解,人民法院依法判案,使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一部分作品的使用者开始认识侵占他人智力创作成果的行为是违法的,主动依法清理了过去的著作权关系,并建立起相应的著作权管理机制和行为规范。例如,不少出版社开始主动、严格地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少报刊也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处理自己和作者的关系,使作者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对于保护外国作品的意识也开始确立。随着涉外版权贸易的开展,人们已经开始依法引进和使用外国作品,同时也使我国作品的权益在国外得到实现和保障。
 
    (二)在肯定实施《著作权法》一年多来所取得成绩的同时,应该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从著作权人是否能够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利,作品的使用者是否尊重和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是否能够有效地采取法律行动等方面来看,要使《著作权法》在全国得到普遍、认真的遵守和执行,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的工作。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未采用法律保护著作权,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仍然比较淡薄,建立著作权保护意识和运作机制,是一件艰巨的工作。据各地反映,尽管《著作权法》已颁布两年,有关方面也做了大量宣传工作,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还严重存在。许多作者对别人侵犯自己的权益仍感无可奈何。有的人认为为一些稿费打官司得罪人不值得。有的作者认为自己的劳动得到社会承认是第一位的,著作权得到保护与否无所谓。有的作者认为“别人抄我的,我也抄别人的,互相抵消,谁也不用去告谁”。
    作品的许多使用者,包括政府某些部门,仍然缺乏对著作权的尊重,致使作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犯。例如:政府某些部门的现行规章和习惯作法中仍有与《著作权法》相悖之处;有的单位的负责人不参加创作却强行在作品上署名;有些党政部门擅自翻印正式出版物。有的报刊、出版社不征得作者同意,对其作品任意删改。报刊转载文章、刊登文摘,表演艺术团体上演戏剧、音乐、舞蹈作品,音像出版单位录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台播放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评书,电视台转播文艺节目实况,仍然相当大量地存在不向作者付酬的情况。一些有线电视、录像放映厅未获放映权,却大量放映录像片。许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受到侵犯。非法复制、假冒、盗印书刊及音像制品现象屡禁不止。对于侵权行为的追查,有时也受到某些地方的干扰。上述情况,被侵权者即使发现,也无力追究,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著作权法》实施一年多的实践表明:为了尽快扭转有法不依,任意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局面,切实实施《著作权法》,仅靠颁布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其中包括制定《著作权法》配套的规章、办法;参加国际版权公约,取得我国作者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建立和健全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集体管理机构、代理机构、仲裁机构;对著作权纠纷进行有效地调解和法庭审理;在全社会逐步确立起著作权意识等。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建议今后一段时间内首先办好以下几件事:
    第一,继续深入广泛地宣传《著作权法》,尽快在全社会树立起著作权意识。
    广大公众和作品使用者自觉地尊重、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实施《著作权法》的关键。因此必须深入广泛地宣传《著作权法》,努力使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实施《著作权法》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司法人员,以及广大公众了解和熟悉《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掌握著作权知识,自觉地尊重和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树立著作权意识,需要转变旧观念建立新观念。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虽然在理论上承认著作权的存在,但长期没有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通过法律加以保护。人们通常认为,根据按劳取酬原则,著作权人应该得到的只有稿酬。至于作品本身,人们囿于知识不能私有的传统观念,事实上,并不认为作品的所有权属于作者本人,不认为作品是属于作者本人所有的一种财产,作者对这一财产享有独占权。这种不承认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一种财产权利的旧观念,没有因为《著作权法》的颁布自然消失,这就和《著作权法》的精神相悖,造成继续对著作权的侵犯、对他人智力劳动的无偿占有;抑制了广大知识分子创作的积极性,严重影响着我国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事业的发展。在全社会树立著作权意识不只是政府版权管理部门和版权理论界的事,也是与使用著作权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广大公众的事。解决这个问题,将会保证《著作权法》真正普遍认真地实施。
    第二,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切实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保证。
    国家版权局及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在《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制定、宣传和普及工作中,在著作权制度的建立中,做了很大的努力,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许多地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很不健全,大都没有配备专职领导干部,严重影响着《著作权法》的有力实施。许多方面要求尽快健全和加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行政管理机关的建设。著作权是一项应由公民自己行使的民事权利。但在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帮助、支持,以及必要的监督是不可少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干涉和代替著作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要为他们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提高著作权意识,建立自己的集体管理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并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调解,对侵犯公众利益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尽快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于切实实施《著作权法》十分必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由作家、艺术家等著作权人组成的保护自己权益的联合体。目前在我国已建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能起到相同作用的,还有中国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等。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成员授权使用作品,负责收取和分配所应获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同时,在出现侵权情况下,为其成员主张自己的权利,进行法律诉讼。
    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提供条件,帮助各种作品的著作权人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集体管理机构。同时,对于著作权代理机构,也应予以扶持。
    第四,建议尽快建立著作权仲裁机构。
    《著作权法》是一部内容比较复杂,涉及范围比较广泛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认定某种使用是否侵权,往往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评判。仲裁机构根据纠纷的特殊性邀请这类人员参与仲裁,既可迅速解决纠纷,又可保证办案质量。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建立著作权仲裁机构并制定相应条例。
    有的省提出,计算机软件等类作品更具特殊性。计算机软件的仲裁机构应由计算机科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组成,其权威性不是基于行政权力而在于仲裁的科学准确性。
    许多同志强调,著作权保护是一件涉及范围很广,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如果只有法律条文,没有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著作权保护就很可能流于空谈。
    另外,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应注意实现对被侵权人损失的赔偿。这种赔偿不应只限于对著作权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而应该全面考虑侵权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给以合理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了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仅应要求侵权人实现对著作权人合法的赔偿要求,而且对侵权人因侵犯著作权而连带造成的侵犯公众利益,危害社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此,应尽快制定与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条例,加强著作权行政机关的执法手段,增强行政处罚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有的同志提出,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仅应实施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而且应实施刑事处罚,否则难以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有关方面对此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1993年2月8日 
 
 
  


 
法治动态检索

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