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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2-12-28 18:26:42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6件,法律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商议,于12月11日举行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 在这26件议案中: 有2件议案,即关于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要求授予深圳市人大立法权的议案,已先后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并于今年7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有1件议案,即关于修改商标法的议案,已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有10件议案是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经济合同法、刑法的,有关部门正在拟订修改方案,力争早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有11件是关于建议制定赔偿法、公证法、监督法、廉政法的,有关部门正在拟订法律草案,将根据进展情况先后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有1件建议制定公务员法,国务院拟先制定公务员暂行条例,然后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还有1件建议制定收容审查法,因意见分歧较大,也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现将对这26件议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山西黄环英等32名代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议案(第353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今年7月1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条例对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的授予、晋级、降级、取消等问题都作了规定。议案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已在审议中作了认真考虑。 二、广东汪斌等31名代表关于要求授予深圳市人大立法权的议案(第452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今年7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该决定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上海哈宝信等32名代表、广东曾宪梓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修改商标法的议案(第5号、455号)。商标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对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其中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自1989年起,国家工商管理局已着手研究修改商标法的工作,经征求专家、企业界和商标管理工作者的意见,提出修改草案,报经国务院审议修改通过,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四、黑龙江王人生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议案(第382号)。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对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经济贸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其中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1987年由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牵头,组成了经济合同法修订工作小组,先后六次提出修改稿。1990年7月已正式将经济合同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议案中所提建议,已在送审稿中得到了体现。现正进一步研究修改,将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四川贺芳等38名代表、云南代表团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将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议案(第65号、9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组部、民政部于1989年底组织调查组,就县乡两级人大、政府任期问题到四川、湖南、湖北、江苏、山东、吉林、广西进行调查;法律委员会也邀请了一些宪法专家座谈讨论,研究修改方案。多数意见倾向于延长县级政权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但对于乡级政权的任期是否也相应延长,有不同意见,有些同志认为乡级政权任期如再延长,不利于群众对乡政权的监督。法制工作委员会拟结合研究修改地方组织法一并研究。 六、上海郑霖孙等32名代表、四川雷亨顺等32名代表、河南张洪华等32名代表、山东姜健等32名代表、天津白桦等32名代表、浙江林浦雁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有关条款的议案(第15号、62号、170号、239号、405号、412号)。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打击刑事犯罪,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力打击刑事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多次对刑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并在一些经济行政法律中,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作了依照或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扩大了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刑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刑法,议案中所提对刑法的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例如建议提高假冒商标罪、诈骗罪、制造贩卖假药罪、窝赃销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等,将一并加以研究。 七、河南吕永盛等33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公证法的议案(第73号)。制定公证法,对完善我国公证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必要的。司法部已于1987年成立了公证法起草小组,在总结我国公证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公证法(草稿)》,并已报送国务院审议。 八、河南张洪华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赔偿法的议案(第173号)。为促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在合法权益被侵害后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制定赔偿法是必要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88年开始进行国家赔偿法的起草工作,现已草拟出赔偿法草案初稿,印发各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九、江西邓高铃等32名代表、安徽岳书仑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廉政法的议案(第126号、463号)。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廉洁,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刑事处罚方面,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如刑法关于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国务院也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关于对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作出法律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 十、内蒙古卢振远等32名代表、内蒙古张廷武等32名代表、辽宁左琨等31名代表、江苏朱剑等32名代表、湖南彭仁阶等32名代表、四川李松旺等32名代表、安徽岳书仑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监督法的议案(第55号、59号、177号、283号、293号、332号、463号)。制定监督法,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成立监督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监督法草案。 十一、陕西史玉清等32名代表、安徽郑锐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收容审查法的议案(第34号、466号)。收容审查是国务院批准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对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和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而又身份不明的人,实行审查的一项强制措施。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扩大了收审范围,有的超过了审查期限。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将收容审查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解决,不必单独立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收容审查应单独立法,但应慎重划定收容审查的范围。对这个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一步研究。 十二、四川王德立等32名代表关于完善立法,尽快制定公务员法的议案(第231号)。实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1984年底,原劳动人事部即组织有关单位起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人事部成立后,又对这个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现已写出第20稿。该稿对公务员的职责、义务、录用、考绩、晋升、回避、奖惩、辞退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经今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拟作进一步修改后,先由国务院发布暂行条例,经过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公务员法。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2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