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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汇报

http://www.law-lib.com  1992-9-1 16:29:58


        
    ──1992年9月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邹瑜
 
    根据委员长会议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于5月下旬到6月上旬对苏、鲁、粤、湘四省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扫黄”、“禁毒”、“打拐”、取缔卖淫嫖娼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深入街道、农村、厂矿企业、妇教所等单位进行视察,听取了各级领导、政法干警、人民代表和群众对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时,分别同四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交换了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贯彻“决定”的成效和经验
    “决定”颁布后,苏、鲁、粤、湘四省认真抓了宣传、组织和贯彻实施,大多数地区和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严重刑事犯罪遭到严厉打击,社会治安形势基本稳定,群众的安全感有所增强。
    “严打”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一年多来,各省把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作为贯彻“决定”的关键措施。
    政法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门机关,在“严打”斗争中,努力提高查处重大案件的能力,充分发挥了骨干作用,侦破了一批重大刑事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苏州、连云港、扬州等市公安机关集中警力,协同作战,把去年1─7月发生的杀人案全部侦破;青岛市公安机关集体攻关,把时隔十个月,尸体高度腐败的强奸、残害幼女案予以侦破;湖南省宁乡县回龙铺区把横行乡里的所谓“菜刀帮”、“八大金钢”、“江南八怪”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一举挖掉,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群众拍手称快,燃放鞭炮庆贺。
    根据中央的部署,各地都广泛开展了反盗窃斗争,侦破了一大批重大盗窃案件,严惩了罪犯。同时,各地针对不同时期的治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项斗争。山东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武器,一方面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认识到无论是卖还是买妇女儿童都是违法犯罪的,从而增强了法制观念;另一方面狠抓了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斗争,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通过严厉打击,长期困扰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被有效地遏制。今年以来,全省这类案件比去年同期减少90%。广东省开展以打击、取缔卖淫嫖娼为重点的“除七害”统一行动,提出“态度要坚决,领导要得力,措施要落实”,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从严惩处。今年4月以来,全省对与卖淫嫖娼活动有勾结的服务行业停业整顿,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惩处,并坚持取缔三陪(陪酒、陪舞、陪唱),查封提供色情服务的场所。群众反映说:“这次打击是动真的了。”湖南省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车匪路霸”开展了专项斗争,依法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分子,在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江苏省针对“路边店”藏污纳秽,卖淫嫖娼严重的问题,清理整顿路边店并落实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初步改变了治安混乱的状况。
    各省在重点地区、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治安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好转。湖南省邵阳市近几年来重大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砍手指、剁脚筋等恶性案件屡屡发生。针对打击不力的问题,省、市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充分依靠广大群众狠抓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专项斗争。1991年1─9月全市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587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经过上下左右的共同努力,迅速改变了“谈邵色变,商旅不入”的状况,全部刑事案件和大案均比上年下降了23%,取得了由乱到治的显著成效。工业重镇株洲市,针对工业器材失盗严重的状况,健全管理机制,整理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堵塞销赃渠道,并坚持警民结合,群防群治,使盗窃工业物资案件大幅度下降。
    通过打击和重点整治,不少地区的刑事案件有较大幅度的下降,重大恶性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有所遏制。如湖南省1991年刑事案件比上年下降9.3%,大案只上升1.68%;广州市1991年刑事案件比上年下降4.72%,今年1─4月又比去年同期下降9.66%,出现了自1984年以来首次保持下降的良好趋势;青岛市1991年刑事立案比上年下降2%,大案上升幅度比上年下降56%;徐州市今年1─4月一般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7.2%和12.2%。各省多数地区治安秩序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所增强。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制度正在逐步落实。
    “决定”颁布以来,各省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领导力量明显增强,基本上形成了在党委领导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新局面。不少地方的领导深入基层,对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帮助解决具体问题,促进了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为充分发挥部门、单位的作用,各地建立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促进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落实。湖南省石门县把农村的“四长”(乡长、村长、组长、家长)责任制引进县城,实行责任到系统、到单位、到户、到人的连环责任制,他们叫“小庙管大神”。山东省明确提出,社会治安抓不上去的,唯“一把手”是问。青岛市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两个要求”和“三项措施”。两个要求是:(1)无论单位大小,包括中央、省驻青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律服从当地政府、街道、乡镇的统一指导协调,接受检查、考核以及综合治理、治安防范达标单位的评比。(2)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行政管理、企业经济管理和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三项措施是:(1)落实领导负责制,理顺条块关系。(2)落实综合治理和治安安全承包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任务、职责,按照统一制定的标准,严格进行检查考核。(3)落实“一票否决权”制,解决“不负责任怎么办”的问题。今年,青岛市综治委行使“一票否决权”,已经否决了1个省级和9个市级精神文明单位标兵称号;湖南省湘潭市去年对153个单位进行了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否决了13个单位“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称号;山东省潍坊市去年底对13497个签定责任书的单位进行考核,取消了116个单位和56名领导干部的评先、晋级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实践证明,实行责任制,坚持“一票否决权”,对增强各级、各部门搞好综合治理的自觉性,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发展,起到了鞭策、促进作用。
    在贯彻“决定”过程中,各省都采取措施,进一步发动群众,实行在党委领导下,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地的群防群治组织迅速发展。山东省潍坊市在居民区组织看门望锁队,定点定位看护,使入室盗窃和盗自行车案件得到有效的控制。1991年这两类案件分别比1990年减少16.3%和28.4%。
    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在于重视加强基层建设。一年多来,各地先后选调一大批有实践经验的公安司法干警到乡镇、街道任副职,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了基层领导力量。不少地方政法各部门的工作重心下移,抽调大批干警加强第一线的力量,以适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一些地方还配合“社教”,整顿和充实了农村基层民调、治保等自治组织,对稳定农村治安形势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经验。
    ──设立奖励基金,制定奖励办法,调动了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各省不少地区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不仅改善了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负伤、牺牲后,医疗补助、抚恤费用难以解决的状况,更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和积极性。1991年,仅广东省佛山市群众就扭送违法犯罪人员1027名。1991年5月8日,三水县南边镇青年农民陆伟东奋起同抢劫杀人歹徒搏斗,不幸牺牲,当地干部群众2000余人积极协助公安干警围捕案犯,经过3个多小时的围、追、堵、截,终于把3名凶犯全部抓获。
    ──综合治理工作与企业管理有机结合,保证了企业生产效益的增长。江苏省无锡钢厂,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综合治理同企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上面有人管,中间有人抓,下面有人干”的多层次的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并同驻地派出所、乡镇街道建立固定联系,共建精神文明,使职工违法犯罪率和刑事、治安案件连年大幅度下降,有力地促进了生产的稳步增长。在不少冶金行业效益滑坡的情况下,一举扭亏增盈,名列无锡市榜首。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问题,建立机构,专人负责,户户发《十法一例》课本,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村风民风焕然一新。山东省章丘县“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把综合治理的任务落实到千家万户,调动了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积极性,找到了一条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级规范化管理的路子,也为落实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了条件。
    总之,“决定”颁布后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热烈拥护和积极支持,产生了巨大威力,可以说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中贯彻迅速,落实较好的一项法规,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继续大力推动“决定”的贯彻实施,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各省贯彻“决定”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治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还未很好落实,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能力亟需增强。如个别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尚未侦破,衡阳路段的治安秩序几经治理,至今尚不平静;刑事案件居高不下,重大、恶性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继续蔓延;流窜犯罪大量增加;劫持人质、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技能犯罪”等新类型的犯罪时有发生。我们对此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继续长期、全面地抓紧“决定”的贯彻实施,不能有丝毫的放松。
    第一,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
    各省在贯彻“决定”过程中,都有一些先进地区和典型单位,但面上的工作则差距较大,“条条”与“块块”比较,“条条”的工作相对薄弱。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提到应有的位置。有的把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同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对立起来,撤销了综合治理机构或内保组织,撤回群防群治人员。有的把综合治理工作看成是额外负担,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一票否决权”制不能很好地落实。有的认为“经济发展与犯罪上升同步”,“改革开放,治安就无法搞好”,“你治我安,难治难安”,因而对综合治理工作抓得不紧,决心不大。
    实践证明,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不矛盾,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只有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才能稳定社会秩序。“两手抓”,关键是各级领导要亲自抓。一个地方治安不好,首先由主要领导负责,一个企业治安秩序混乱,首先由厂长、经理负责。对于这一点,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十分明确。
    第二,坚持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全面予以落实。
    要进一步提高对“严打”斗争紧迫性的认识,始终把这一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狠抓到底。要象山东“打拐”和广东打击取缔卖淫嫖娼那样,打出声威,使犯罪分子陷入天罗地网之中。针对盗窃犯罪仍占全部刑事犯罪80%左右的情况,要继续深入开展反盗窃的斗争,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对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予以及时坚决地打击;对突发性治安问题从速处治;对路边店、交通没线等可能藏污纳秽,治安状况不好的地区、单位,要协同作战,重点治理;对吸毒贩毒、卖淫嫖娼、黄色瘟疫等社会丑恶现象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政法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克服“梗阻”,加快办案速度;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以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力。要认真研究刑事犯罪的新动向、新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严打”质量。
    进一步强化防范机制,在“治本”上狠下功夫。切实“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治本”工作中,要进一步充分发动群众,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效应。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治保、民调、群防群治等群从自治组织,充分发挥他们在调解、帮教、防范、普法等各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地方法规,在群众自愿原则下,适当集资用于群防群治,是合理的、必要的,效果也是好的,不应列为“三乱”。要进一步强化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社会单位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要狠抓法律、道德教育,尤其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学校、家庭、社会都要把思想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决取缔黄色、淫秽或充斥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清除它们对群众、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毒害。
    第三,提高公安司法干警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切实解决政法机关的实际困难。
    公安司法干警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状况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实践证明,政法队伍确实是一支值得群众信赖的、有战斗力的队伍。但是,也确有少数干警政治素质低,工作作风差,甚至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索贿受贿,影响很坏。对此,各级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对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坚持对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平时的政治、业务教育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功过分明,对违法违纪者必须绳之以法,决不护短,姑息迁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的加重,政法机关人、财、物全面紧张。广大政法干警尤其是公安干警常年超负荷工作,身体素质普遍下降。人员不足,直接制约着公安干警整体作用的发挥。办案经费和“两劳”场所经费严重短缺,影响着重大案件的侦破和改造教育的落实。装备落后,与刑事犯罪日趋现代化的形势极不适应。政法机关人、财、物的严重不足,有碍专政职能的发挥,影响政法队伍的稳定。建议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考虑公安司法机关的实际困难,尽快予以专门解决,以适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加强人大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决定”颁布一年来,江苏、山东等省和广州、长沙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或条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督促、检查“决定”的落实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欢迎。但综合治理工作“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人大监督”三个环节中,人大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建议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和完善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民代表对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评议,以推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执      行      情      况      检     查     组
                                              199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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