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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1-12-29 22:09:18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4件。法律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商议,于12月6日举行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这34件议案中,有10件议案是建议制定严禁卖淫嫖娼、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和盗掘古墓的犯罪分子的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有20件议案是建议制定监督法、代表法、宗教法、加速海洋立法和建议修改地方组织法、工会法、刑法、刑诉法、经济合同法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草拟法律草案或者拟订修改方案,这20件议案已分别在起草或修改有关法律中加以研究,这些法律草案将在起草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4件议案是建议制定收容审查法和修改药品管理法,由于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慎重研究,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现将对这34件议案的具体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湖南谭景阳等32名代表、湖南彭仁阶等32名代表、浙江郭友于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第7号、68号、417号)。制定监督法,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组成起草小组,草拟了《监督法(草稿)》,并于去年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了十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征求对《监督法(草稿)》的意见。由于草稿中有些问题还需慎重研究,现正进一步做调查研究工作。 二、内蒙古代表团、湖南彭仁阶等32名代表、湖南姚绮云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人民代表法的议案(第13号、68号、210号)。为了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必要的。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1989年9月开始了代表法的研究草拟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已完成了草案的草拟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将列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内蒙古代表团、新疆李嘉玉等40名代表、浙江孙子甫等32名代表、四川杨如兰等31名代表,关于建议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议案(第12号、103号、110号、24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已起草了《关于地方组织法若干问题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于今年3月底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5月份又召开了12个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座谈会,进一步对修改地方组织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正根据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研究起草《关于地方组织法若干问题的修改意见(草案)》 四、安徽陈天任等32名代表、辽宁林勋娟等31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宗教法的议案(第130号、462号)。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定宗教法是必要的。目前国务院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和草案的起草工作。 五、黑龙江嵇汉雄等32名代表、解放军佟宝存等30名代表、贵州文明铣等31名代表、云南王任才等31名代表、河南亢崇仁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修改刑法的若干条款的议案(第211号、308号、320号、418号、469号)。刑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的需要,多次对刑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在一些经济、行政法律中,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规定了依照或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扩大了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继续对刑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修改方案。自去年底以来,已根据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法律委员会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六、吉林王振英等32名代表、四川黄启璪等33名代表、江苏叶干运等32名代表、江苏胡敏等31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法规的议案(第87号、244号、423号、43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9月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对组织、强迫他人卖淫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的处刑,作了具体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教育、劳动教养等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对有的服务行业和娱乐场所明知本单位有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甚至纵容包庇的,也作了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规定负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卖淫嫖娼活动通风报信,或有包庇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河南王群等32名代表、四川黄启璪等33名代表、贵州杨初桂等34名代表、四川易明均等32名代表、江苏张阿舟等30名代表,关于要求严惩拐卖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的议案(第201号、243号、318号、398号、4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9月审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对于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以及对阻碍解救工作的和负有解救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都作了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八、湖南张忠培等33名代表关于要求惩治盗掘古墓行为的议案(第22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6月审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对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九、安徽郑锐等32名代表、浙江朱绮馨等32名代表、贵州文明铣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对收容审查进行立法的议案(第94号、169号、196号)。198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收容审查问题到贵州等地专门进行了调查,多次邀集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座谈研究。关于收容审查的立法问题,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有些地方、部门、专家认为,对收容审查可以不单独立法,采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办法解决。有些地方、部门、专家认为,对收容审查可以单独立法,但对收审的范围如何划定又有较大分歧。法律委员会认为,收容审查是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慎重研究。 十、黑龙江王军等30名代表关于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21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调查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和改革开放以来刑事犯罪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研究需要修改的问题,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将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十一、山西曾呈奎等32名代表关于加速我国海洋立法的议案(第267号)。为了行使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和对领海邻近海域的管辖权,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有关海洋法律是十分必要的。1991年10月国务院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同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 十二、黑龙江白士明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修改经济合同法的议案(第345号)。经济合同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需要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为此国务院于1987年责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国家经委(后改由国家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经济合同法修订小组,进行经济合同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小组先后经过六次修改,现已将经济合同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局正在作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十三、山西陈界新等31名代表关于提请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383号)。药品管理法施行五年多来,对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从五年多的执行情况看,法律中关于药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规定是适当的,现在实施中出现一些问题,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尚需慎重研究。 十四、辽宁朱启丹等31名代表关于应尽快颁布工会法的议案(第456号)。为了适应新时期对工会工作的要求,对1950年制定的工会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几年来,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修改工会法的问题反复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已经草拟出工会法修改草案,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研究修改,拟提请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1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