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1-10-30 22:00:47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0件。其中有的议案内容相同或相近,作了合并。根据议案的内容,我们分别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了初步意见。1991年10月21日,财经委员会召开了第55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摘要报告如下: 张廷武等31名代表、邹硕恩等31名代表、江耀飞等31名代表、张光中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农业基本法”。七届人大以来,代表们已多次提出这方面的议案。农业部非常重视。已于去年决定将“农业基本法”列入“八五”时期农业立法的重点。今年3月,农业部召开了部常务会议,专门对此作了研究与部署,并就起草该法的组织领导等问题向国务院写了报告,国务院批准后即可着手进行起草工作。 刘钦锐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农业投入法”。七届全国人大第一、二、三次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制定“农业投入法”或“农业投资法”的议案。经研究,各有关部门认为“农业投入法”涉及范围广,不仅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的投入,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和农民自身的投入;不仅包括资金和物资的投入,还包括农民劳力的投入;其中不少问题难以用法律规范,一致同意制定“农业投资法”。农业部于1989年4月开始起草“农业投资法”,现已接近完成,预计年内可将草案报国务院审查。 刘坤山等32名代表、吴玉贵等36名代表建议制定“动物卫生法”。农业部已于1988年开始起草“动物卫生法”,经多次修改,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争取今年年底报国务院审查。 陈启宗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该法律草案已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即可正式颁布。 王祖福等32名代表建议尽早制定“预算法”。“预算法”是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基本法律。根据人大代表在前几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制定“预算法”的议案,财政部于1990年完成了“预算法”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经过详细研究,认为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正处在不断深化过程之中,各种变化因素比较多,制定“预算法”的条件还不太成熟。据此,责成财政部一方面继续抓紧对制定“预算法”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调查论证,另一方面先制定一个与“预算法”在内容上基本吻合的“预算管理条例”,作为过渡,先行颁布实施,以便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为“八五”中后期制定出“预算法”创造比较好的条件。现国务院已原则通过该条例,不日即可颁布实施。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抓紧“预算法”的起草工作,力争该法能早日出台。 白士明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国家税务局和国务院法制局正在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争取尽快报国务院审查。 张世英等30名代表建议对“国有固定资产的产权、使用权及管理问题应尽快立法”。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意见,打算近期先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在此基础上,于“八五”末期起草“国有资产法”。财经委员会认为,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增值,是关系到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一个重大问题,希望能够早日着手“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 章治文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信贷法”。经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认为近几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了一系列加强信贷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各专业银行也制定了一系列信贷管理办法。这些法规、规章对贷款的原则、条件、对象、用途、期限、贷款的审批、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处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执行中,由于受某些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确实还存在贷款不按政策发放、企业拖欠贷款等问题。人民银行正在针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抓紧抓好现有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同时着手起草“信贷法”的调查研究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人民银行抓紧“信贷法”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徐唐龄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已将“票据法”列入“八五”立法规划,目前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起草工作。 张仲礼等30名代表建议制定“证券交易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处于试点阶段,制定“证券交易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现上海、深圳两市已颁布了“证券管理办法”,先行试验和实践,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法规。财经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鉴于目前债券发行比较乱,希望国务院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股票在我国究竟如何发行,也需要深入研究,建议国务院切实加强对发行股票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为做好股票发行工作,并纳入法制轨道,提供依据。 曹绍琼等32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已建议将“保险法”列入国务院“八五”立法规划,目前他们正着手进行起草的准备工作。由于“保险法”包括的范围涉及到中国人民银行和劳动部,建议国务院在审查“保险法”草案时协调处理。 张庆寿等31名代表建议“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应改由财政、银行两家供应和管理”。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研究,认为上述议案很重要,但由于这个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一时尚难以确定。他们打算继续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将在制定方案时参考。财经委员会建议上述部门抓紧研究,尽快提出方案。为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国务院对补充一些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 李继学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劳动法”。劳动部已完成该法的起草工作,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查。 郑霖孙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工资法”。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已有代表提出此项议案,经劳动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由劳动部负责起草有关企业工资的法规,由人事部负责起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法。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后,劳动部对郑霖孙等32名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研究,已确定将“工资法”列入“八五”立法规划,目前正在着手进行论证和调查研究工作。人事部也正在抓紧起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法”,预计年内可拿出初稿,明年完成起草工作,报国务院审查。 卢振远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价格法”。国家物价局于1989年11月开始起草“价格法”,最近可形成“价格法(草案)”的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查。 王书玉等32名代表、李聿茂等32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质量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8年9月成立了“质量法”起草小组,经过近三年的努力,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待国务院审查通过后即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王书玉等代表对“产品质量法(草案)”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已转交国务院法制局,请他们在修改草案时参考。 彭仁阶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公路交通法”。交通部已建议将“公路法”列入国务院“八五”立法规划。现正进行起草工作。关于议案中提出的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运输管理问题,国务院已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委和交通部于1986年颁布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不久前交通部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拟作为正式条例颁布,现国务院正在审定。 许学受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民航法”。议案中所提的“民航法”,现在国际上普遍称“航空法”。我国“航空法”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国务院法制局正在对“航空法”(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不久即可提交国务院审查。对于议案中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在审查修改“航空法”时将研究采纳。 许学受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电信法”。“电信法”的起草工作已进入送审稿的定稿阶段。邮电部将争取在今年底前报国务院审查。 张阿舟等110名代表建议制定“航空工业振兴法”。国务院已决定制定“航空工业振兴条例”,并责成航空航天部负责起草工作。航空航天部于今年5月成立了起草委员会,并召开了各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参加的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他们初步打算,今年完成条例纲目编写工作,明年年底将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审定。财经委员会赞成先起草颁布条例,然后根据实施情况,再制定“航空工业振兴法”。 白淑华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电子工业振兴法”。机械电子工业部意见,先由国务院颁布条例,然后根据实施情况,再制定“电子工业振兴法”。“电子工业振兴条例”的起草工作,于1987年着手进行,根据议案中的建议,他们打算结合新的情况,对条例草稿进行修改充实,力争尽快上报国务院审定。财经委员会同意机械电子工业部的意见。 于小文等30名代表建议制定“招标投标法”。建设部认为,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还不完全,规范市场行为的法规还不配套,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拟先由国务院颁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条例”。现该条例初稿已经形成,建设部准备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论证修改后,报国务院审定。财经委员会同意先制定条例,同时建议在条例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尽早研究制定“招标投标法”。 佘峰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务院法制局会同轻工业部作了研究,认为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立法是非常必要的。去年5月国务院已颁布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今年9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财经委员会建议,待两个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规范乡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统一的法律。 钱秀珍等30名代表、蔡娅娜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商业法”。“商业法”的起草工作已接近完成,现商业部正在进行最后的修改,力争尽快定稿,报国务院审查。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起草小组将认真研究采纳。 江耀飞等33名代表建议制定“粮食法”。经商业部与农业部协商,认为根据两部的分工,议案中提出的有关粮食生产经营制度和投入制度方面的立法内容,可列入农业部起草的“农业基本法”和“农业投资法”,“粮食法”则集中考虑粮食流通体制和流通秩序方面的问题。由于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涉及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难度较大,目前还难以形成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商业部将继续抓紧做好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力争早日完成起草工作。 张仲礼等30名代表、马大谋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接受代表的建议,现正着手起草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的准备工作。议案提出的几项具体意见,将在起草时予以充分考虑。财经委员会建议,将该法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八五”立法规划。 朱尔梅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烟酒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已颁布。关于制定酒类专卖法问题,轻工业部研究认为,在五十年代,曾根据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实行酒类专卖管理制度,起过积极的作用。后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客观条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宜再实行酒类专卖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的管理,国务院已确定制定“酒类管理条例”,起草工作现正抓紧进行。财经委员会认为,由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酒类不宜恢复专卖制度。但鉴于目前酒类生产、流通十分混乱,迫切需要加强行业管理,建议“酒类管理条例”能及早出台。 史可训等32名代表、吴文谦等32名代表、张文成等31名代表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议案的建议,正在进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准备工作。议案中提出的有关修改刑法条文的建议和确认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的集体土地权代表的问题,已转请有关部门考虑。有关强化执法手段的建议,国家土地管理局将和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研究,力争尽快妥善解决。 黄道奇等32名代表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地质矿产部认为,在适当时机修订《矿产资源法》,便其逐步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在今后工作中,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和执法的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为修订《矿产资源法》做好准备,打算在“八五”后期完成修订工作。对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近期内争取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予以吸收。 郝建恒等33名代表建议修改《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89年开始《商标法》的修订工作,现已接近完成,不久即可报请国务院审查。 根据上述情况,财经委员会建议以上议案可不列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财经委员会认为,七届人大以来,在各方面的努力下,国家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但总的看来涉及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这对理顺经济关系,规范宏观经济决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是不利的。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促请国务院抓紧研究起草“计划法”、“预算法”、“投资法”、“银行法”、“市场法”等宏观经济管理法律,使这些法律草案能及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1991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