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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1-3-2 21:10:17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4件。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议案的内容,分别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1990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逐件进行了审议。1991年2月1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制定廉政法、设立廉政委员会的议案,再次进行了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14件议案提出的建议,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廉政建设,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治理整顿、改革开放深入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将内务司法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徐景仁等31位代表、宋清渭等33位代表关于制定廉政法的议案(第24号、218号);袁雪芬等36位代表关于设立廉政委员会的议案(第238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些议案反映了上述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惩治贪污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克服腐败现象,加强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迫切愿望,十分重要。内务司法委员会反复听取了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制定廉政法的问题,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了有关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单行法律、法规100多件。上述决定、法律、法规颁布实行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有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目前关键的问题是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廉政法规和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使反贪污贿赂、反腐败斗争更有实效。同时,也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步伐。关于制定一部全面的廉政法的问题,现在就应当列入调查研究的计划,待现有的廉政法规,经过一段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后,再提请人大常委会考虑列入立法规划。
    关于全国人大设立廉政委员会的问题,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要搞好廉政建设,应当同经济建设、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同民主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党和全社会的力量,发挥所有监督机构的作用进行综合治理。现在,各监督机构应在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把反贪污贿赂、反腐败的斗争坚持下去。
    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廉政立法和廉政监督方面行使自己的职权。进一步加强廉政监督工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政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务求见效;经常听取有关机关关于廉政建设的汇报,大力支持并督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斗争,必要时,可选择若干重大典型案件一查到底,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七个专门委员会在廉政监督方面的作用,督促各对口部门搞好廉政建设。因此,关于成立廉政委员会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目前以暂不设立为宜。
    二、吴华品等32位代表、王怀远等32位代表、王渭田等33位代表和彭仁阶等30位代表关于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法的议案(第159号、292号、289号、363号)。据人事部、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答复,目前,我国机构编制的法制建设正在积极稳妥地展开,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关于机构编制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组织力量研究部门组织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法列入了规划。
    三、邹瑜等52位代表关于改进收容遣送工作的议案(第259号)。民政部答复,民政部、公安部和国务院法制局联合赴五省、市对收容遣送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同意议案提出的把收容工作由社会救济型转向社会行政管理型的改革方向。民政部还修改了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拟提请国务院审定。
    四、郑霖孙等32位代表关于强化法制,统一执法,制止以地区利益左右执法的议案(第18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认为,议案指出的法律执行中的“地区差”现象确实存在,应引起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足够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已采取了经常检查办案质量,加强审判工作指导和司法解释工作等积极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除采取具体措施保证自身严格执法外,还决定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执法不严的问题。内务司法委员会拟进一步加强有关法规的审核工作和司法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五、张铁军等30位代表关于对劳改机关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议案(第347号)。去年2月,国务院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了劳改劳教单位面临的问题,并以国发(1990)20号文件,批转司法部关于劳改劳教单位经济困难的请示。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国家已从1990年起,分步骤解决劳改劳教单位的实际困难。目前,司法部正在和有关部门协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
    六、巫怀英等30位代表、胡敏等31位代表关于对婚姻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婚姻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的议案(第33号、129号)。内务司法委员会从去年初起,会同部分地方人大对口委员会对山西、青海、黑龙江三省的6市、10县、7镇、11乡的婚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婚姻法实施情况的介绍,并召开了8省、市人大有关部门座谈会,交流了执行婚姻法和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经验。民政部、中宣部等10部委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同时,又召开了两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10周年纪念大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目前,民政部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边清查边处理违法婚姻的基础上,针对婚姻法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拟订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已上报国务院。
    七、张仲礼等32位代表、谭志先等31位代表关于制定申诉法的议案(第25号、7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拟定《公民申诉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在广泛调查,收集资料。
    鉴于上述14件议案有的已经制定法规,有的正在拟订法律草案,有的将在今后制定有关法律时一并研究或作出规定,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不列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议。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199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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