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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副部长王济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摘要)

http://www.law-lib.com  1988-8-30 16:27:42


 
       
    (1988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五年多来,有力地推动了文物事业的发展,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走向依法管理的轨道,发挥了重大作用。为切实使法的各项条款得到贯彻,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几年来,文化部依据《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的基本原则,制定、颁发了一些法规性文件。例如《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的通知》,《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报请地方人大颁发了一些文物保护条例,有些省、市已形成了地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法规体系。
    去年内针对各地走私文物、盗掘古墓、盗窃馆藏文物的犯罪活动极为猖獗,大量珍贵文物被盗运出境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通告》,有力的打击了盗掘和走私文物的活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种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公布前后,国务院还审批颁布了第二、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第一、第二批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公布了一批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在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0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62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00余处。我国的长城、故宫、敦煌石窟、秦始皇陵和北京猿人遗址还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清单”。
    从198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全国地上地下文物的分布情况。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打下了初步基础。
    目前,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一部分人对《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也还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没有把文物保护放在应有的地位,法制观念不强,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例如,有的地方发生了大规模的群众盗挖古墓事件,有的基层单位的领导竟说:“文物埋在地下,不如挖出来换几个钱”,甚至认为这是条“搞活致富”的门路。
    存在问题之二,是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比较突出。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一些社队企业和群众在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破坏古遗址、古墓葬的情况不断发生,一些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也严重地影响文物景观和环境风貌。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污水、有害尘埃以及酸雨等,更加剧了自然力对文物的损害。
    存在问题之三,是有些文物博物馆单位没有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保护管理不善,给盗窃分子以可乘之机。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失盗案件逐年增加,被盗的珍贵文物也越来越多,发案率1987年情况尤其严重,文物被盗数上升一倍。
    存在问题之四,是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不建全,管理体制不顺,行政事业经费短缺、设施简陋落后。有些省的文物主管部门只有三、四人,相当多数的地、县根本没有文物机构和专职的文物干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针对文物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文化部拟在今后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大力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
    最近,胡绩伟等16位委员提出议案,要求对文物保护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这些意见和建议很好。我们完全同意对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建议。目前,国家文物局草拟的《文物保护法细则》(草稿),充分地吸收了这些意见,准备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即报请国务院审批颁布。同时,还将尽快依据文物保护法各条款的基本原则,制定有关的条例、规定和办法。特别是抓紧制定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技术性规范。
    第二,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工作。
    目前,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较差,为数不少的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保护规划;一部分文物博物馆单位对馆藏文物没有科学记录档案;某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辖地区内的文物底数不清,技术装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下;这对文物的依法管理十分不利。国家文物局已准备在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图集》的编辑,并对各地文物志的编写工作进行了部署。争取把已发现的重要文物尽快报请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抓紧建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保护组织和保护责任。只有把这些基础工作做好,才能为各个部门、各个方面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科学和法律依据。
    第三,以改革总揽全局,理顺文物管理体制。
    当前的文物管理体制与我国这样一个地上地下文物极为丰富的文明古国极不适应。在目前的条件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管理机构可以做三个层次的设想:一是在各地建立省一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对省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二是建立省文物局或在文化厅下设二级局,负责所辖地区的文物行政管理工作,并兼作省级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三是在各地县文化局内设文物科。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性的业余文物保护组织,使之成为文物部门信赖和依靠的基础文物保护力量。机构设置的问题是《文物保护法》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之一,应努力促使实现。
    关于解决文物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应该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经费按比例常年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决算,并做到逐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今后,文物部门的收入应全部用于文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文物博物馆单位兴办的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也应减免所得税。同时可考虑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管理委员会内设立文物保护基金会,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国外的捐赠。募集的资金由省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计划使用。
    第四,深入持久地打击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继续同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在今年内突击办理一批大案要案,对其中在押的罪大恶极的首犯、要犯、惯犯依法公审,从严惩处。对办案和其他保护文物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继续在全国开展文物安全工作大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五,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加强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全民族的共同责任。在文物保护和宗教活动、旅游事业发展的关系上,只要处理好,是可以相得益彰的。
    关于汉族地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的关系,是当前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我们应该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文物安全。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兼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问题,应在充分尊重民族工作部门,特别是所属自治区域地方政府意见的前提下,分别协调处理。
    遍布全国各地的丰富多彩的文物古迹,是吸引来访外宾和国内广大旅游者参观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一批最著名、各具特色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把它们建设成为举世公认的人类文明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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