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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工作报告(书面)

http://www.law-lib.com  1988-1-27 21:34:09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是根据宪法,于1983年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设立的。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设立华侨委员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华侨、归侨、侨眷的关怀和对侨务工作的重视。这是符合我国华侨众多的基本国情的。人大华侨委员会是一个新机构、新事物,如何开展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也没有一个现成的工作班子,我们只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从我国的国情、侨情出发,以宪法为根据,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为指导,在工作实践中摸索、开拓,并逐步建立起工作班子。  五年来,委员会在叶飞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在审议议案、法律案和拟定有关法律草案;督促检查各项侨务政策的落实;推动侨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积极开展海外华侨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一定的成绩。
    一、主要工作
    (一)审议议案、法律案和拟定有关法律草案
    五年来,我们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大局着眼,从积极维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出发,认真地研究、审议了全国人大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三件议案。一是保护华侨私房法律的议案;二是关于华侨投资、捐赠奖励优待的议案,这两件议案的审议结果,已于1984年报请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三是关于建议放宽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的规定的议案。委员们认为这一议案所提的意见很重要,事关华侨、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需要认真对待。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听取了我委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原来国务院国发(1986)10号文件作了必要的调整。该项议案的审议报告也已报请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五年来,我们除审议了3件议案外,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草案中有关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左”的错误的影响,华侨、归侨、侨眷受到歧视,尤其是“文革”十年动乱中,不少归侨、侨眷遭受迫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各项政策,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逐步得到保护和照顾。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需要,并使归侨、侨眷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使侨务工作有法可依,我委及时抓了侨务立法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在国务院侨办调研室草拟的《保护华侨、归侨、侨眷权益暂行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我们先后在天津、北京、广州、辽宁等地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征求了部分全国人大华侨代表、全国政协归侨委员的意见,广泛听取归侨、侨眷、侨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委员会反复讨论、研究、修改,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草案)(第六稿)。许多同志认为,该草案是比较成熟的。将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按立法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督促检查各项侨务政策的落实
    由于侨务法制尚不健全,宪法中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规定主要还是靠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来体现。因此,督促检查各项侨务政策的落实,就成为我委的职责,成为我们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形式。委员们每年都安排一定时间到一些重点侨乡和基层单位进行视察,阐明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侨务政策,宣传华侨爱国爱乡的传统和华侨过去在各个历史时期对祖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所做的重大贡献,以及在现阶段实现“三大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帮助某些同志克服“左”的思想影响。使他们对华侨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正确的看法,这对促进各项侨务政策的落实,推动侨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各项侨务政策中,委员们都做了许多工作。我们在内蒙古自治区视察时,就历史遗留下来的200多户,1000多名归侨、侨眷需要从农村迁回城镇和安置就业的问题,同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的看法,加速了这个拖了多年的问题的解决。委员们还就落实归侨知识分子政策,归侨、侨眷出境问题,华侨农场问题,华侨捐资办学和侨汇等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及时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外,还分别编写专题报告、简报,送请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参考。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是我们联系群众,了解情况,实施监督,促进侨务政策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委成立以来,受理来信来访近5000件。对重要信件委员会负责同志亲自批办或亲自催办,办公室注意督促并协助有关地方有关部门积极办理,使一些案件得到解决。各方面的反映是好的。
    (三)推动侨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多次讲话都提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党的中心任务,是国家的大局,那一个部门都不能离开这个大局。在1984年全国侨务工作会议和1985年的东莞、厦门会议上,叶飞主任委员多次强调侨务工作的重点要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几年来我委一直把推动侨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侨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要积极鼓励,促进华侨、归侨、侨眷为祖国建设,振兴中华多作贡献,做好吸收侨资、引进科学技术、引进人才、引进设备的工作。另一方面是,多们也要积极扶持海外华侨从事经济、贸易活动,增强他们的经济实力,积极扶助国内归侨、侨眷发展乡镇企业,使侨乡先富起来。
    几年来,委员们在引进工作方面不仅作了许多思想工作,积极鼓励海外侨胞回国投资,还做了不少“穿针引线”的工作。为了使侨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1985年,叶飞主任委员到广东视察侨务工作时,提议参照蛇口工业区模式,在深圳沙河建设华侨城,做为吸收侨资、引进技术、人才,开展侨务工作的窗口和基地。同年,我们在福建侨乡视察时就提出利用侨乡优势,集资兴办各种中小企业,使侨乡先富起来。委员们为了引进人才,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有的委员们深入侨乡调查,就发挥侨乡优势,发展乡(镇)村企业问题写了专题报告。
    (四)积极开展海外华侨工作
    我国华侨众多,他们分布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侨务工作的优势和潜力,主要在海外,因此,广大海外侨胞始终是我们工作的主要对象。
    近年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及国内各项政策的不断落实,在海外侨胞中产生了很好的政治影响。特别是按照“一国两制”构想,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后,极大地激发了广大旅外侨胞爱国爱乡的热情。我们在做好国内侨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海外侨务工作。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设立的华侨委员会,在广大侨胞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威望,不少委员资历较深,在国外有一定影响,具有开展国外侨务工作的优势,特别是在结交华侨知名人士,发展我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友好交往方面,有许多便利之处。五年来,委员们分别接待或会见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外侨胞达500多人次。1987年还以我委名义邀请一些侨领回国观光访问。
    我委委员还充分利用各种出访机会,广交朋友,开展侨务工作。1987年初,我委正式派团出访联邦德国、英国和法国,考察侨情,慰问侨胞,使他们更多地了解祖国,关心祖国,加深了他们对祖国的情谊。
    几年来,我们无论在国内接待,还是出国访问,都坚持向广大海外侨胞宣传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鼓励他们与当地人民和睦相处,遵守居住国的法律,促进他们团结互助,关心和支持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和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为了逐步与外国议会建立联系,1987年,我委邀请法国国会议员来访。我们在出访中,还拜会当地国会议员及一些政府官员,增进了我国人大与这些国家议会之间的相互了解,加深友谊,为华侨在当地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气氛和条件。
    以上是我们几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实践证明,我们抓这些方面的工作是必要的、正确的。总的看,委员会一班人是团结的,工作是积极的,办公室干部的工作也是努力的,成绩是主要的。但由于人大侨委还处于初创阶段,基础薄弱,经验不多,我们对国外的基本侨情和动向的调查研究还不够。在工作中,对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侨委职能作用缺乏经验;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够完善;对如何根据委员兼职多、比较分散的特点,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也不够;对视察占有的材料缺乏深入分析研究;机关的政治思想工作还比较薄弱等等。这种状况与新时期对侨务工作的要求是不适应的,都有待下届委员会来改进和完善。
    二、几点体会
    (一)加强侨务立法工作,使侨务工作法律化
    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今后应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本委在侨务立法方面虽做了努力,取得了初步进展,但这仅仅是开了头,要使侨务工作从主要靠政策办事过渡到主要靠法律办事,还是我委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特别是落实政策的工作基本完成后,侨务立法工作就摆到了主要位置上来,今后要集中力量继续抓紧抓好立法工作。要积极促使《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早日出台,并为下一步草拟保护华侨权益法打好基础。同时,要研究经济立法工作,保障广大华侨的经济利益,以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需要。
    (二)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人大侨委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侵犯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监督。六届人大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大批法律,其中有许多规定涉及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继承法”、“海关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在这些法的执行过程中,凡非法侵犯侨胞权益的行为,人大侨委都要按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地依法监督。当前,要特别注意对那些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各类合同、协议、契约,损害华侨、归侨、侨眷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满腔热忱、坚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监督过程中,我们既要积极又要审慎,掌握分寸,象彭真委员长多次指出的“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督中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充分协商对话,多做思想工作,以理服人,避免简单生硬的工作方法,并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准确性,真正达到既解决问题,又支持有关地方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的目的。
    (三)多渠道、多层次,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海外侨务工作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以全国人大侨委名义开展海外华侨工作,效果和影响都是好的,是受到侨胞们欢迎的。以人大侨委名义组团出访也是可行的。在出访中只要遵循我对外方针、政策,是会进一步促进我与当地议会和政府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因此,我们应多渠道、多层次、有选择、有重点积极地开展海外侨务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注意调查研究工作,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广大侨胞的疾苦和愿望,熟悉侨情,获得信息,掌握第一手材料,是我们审议议案、拟定法律草案和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只有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才能保证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可靠性,避免脱离实际,出现偏差和失误。几年来,我委注意深入调研,在审议议案,推动侨务政策落实,拟定有关法律草案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向党中央、人大常委会提供了一些信息。今后要继续重视并加强这项工作,充实和加强调研班子。
    (五)加强与地方人大侨委和华侨代表的联系
    几年来,我委定期召开全国人大侨委工作座谈会,同地方侨委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取得较好的效果。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我委办公室负责干部均到来自基层的华侨代表驻地听取他们对侨务工作的意见,了解情况。华侨代表反映这些做法很好,我们要把这种联系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
    (六)进一步加强同国务院侨办和全国侨联等侨务机构的团结合作
    人大侨委、政府侨办、侨联等侨务机构,虽然有各自的特点,职责和任务,但工作目标基本是一致的。
    几年来,我委同国务院侨办、全国侨联一直本着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的精神,关系是正常的、良好的。我们的工作得到国务院侨办、全国侨联的支持。“三侨”在合作中创造出一些好的方法和形式,比如叶飞同志以碰头会形式召集“三侨”领导同志互通情况、研究工作,协调步伐;“三侨”还联合召开工作座谈会,举办大型活动;在日常工作中互送简报、资料,交流信息等等,这些作法收到良好的效果,在今后工作中还要保持和发扬。
    (七)要加强人大侨委的自身建设
    委员会成立伊始,就拟定了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建立了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以及在京委员工作会议制度,办公室也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对我们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集体智慧做好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抓紧拟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加强制度建设,修改补充现行工作条例。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增强法制观念,把人大侨委的工作做得更好。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
    1988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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