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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88-1-21 21:07:04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所提议案共15件。法律委员会就议案分别同有关部门商议,并于1988年1月7日举行第143次会议逐件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些议案有些已在有关立法中被吸收采纳,不必再列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有些属于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建议,当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时一并研究。现将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安徽省代表团、李登瀛等37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人民代表法”的议案(第17号、63号)。陈丕显副委员长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研究制定关于人大代表的工作条例,从组织上、物质上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便于依法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起草工作作准备。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经或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活动方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卢钟鹤等32位代表、王学善等32位代表、史定潮等31位代表、马龙翔等30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法”、“人事管理法”、“公务员法”和有关干部任免考核的行政法规的议案(第82号、77号、41号、78号)。劳动人事部提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事法规建设,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是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目前,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已经起草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这个条例草案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岗位职责、考试录用、职务任免、考核、培训、奖惩、调任转任、回避、人事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议案中所提建议,将在研究、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时认真考虑。 三、于兰馥等33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人才法”的议案(第39号)。劳动人事部提出,为适应我国四化建设的需要,必须改革现有的人事制度,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实现人才管理的法制化。但是人才问题牵涉面很广,人事制度的改革还刚刚开始,人才管理法制化的问题还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加以研究。 四、官宝等30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人民警察法”的议案(第85号)。公安部提出:1983年5月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若干问题》指出要制定“人民警察法”。公安部自1982年开始进行“人民警察法”的起草工作,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现已完成草案第三稿。由于“人民警察法”涉及人民警察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责、权限、管理体制、职务系列等重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尚不一致,将按照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继续进行研究修改,争取早日完成起草工作。 五、曹绍琼等35位代表关于建议尽早制定“律师法”的议案(第138号)。据司法部答复,1980年8月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是我国律师工作的基本法律,它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权利、资格等问题都做了原则规定,对促进我国律师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个条例尚有若干不完善之处。目前司法部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准备起草“律师法”(草案)。 六、 金立强等34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劳动改造条例”的议案(第139号)。据司法部答复,“劳动改造法”的起草工作已于1986年开始进行。司法部已于1986年3月8日正式成立了劳改法起草工作小组,现已草拟出草案讨论稿初稿,准备向有关部门和一部分专家、学者咨询,加以修改后,按程序送审上报。这个草案讨论稿中基本包括了代表们提出的主要内容,已对劳改机关的性质、地位和劳改工作的方针政策作了规定。关于犯人在改造期间立功减刑、假释、处理犯人申诉和重新犯罪等问题,也在草稿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七、刘运来等34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第136号)和张荫锡、邵玉华等33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对劳教处分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规的议案(第219号)。据司法部答复,1957年8月、1979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劳动教养了一批违法的人,对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劳教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劳教工作的需要,因此,制定“劳动教养法”已经成为迫切需要。司法部于1987年4月成立了劳教法起草小组并开始工作。关于违法的人“对劳动教养的处分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的问题,将在拟订“劳动教养法”(草案)中一并考虑并作出规定。 八、荣广宏等32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公司法”的议案(第51号)。据国家经委答复,从1982年开始,国家经委曾会同经贸部等单位起草过“公司法”草案和“公司组织法”草案,由于经济体制正在改革中,目前制定一部完备的“公司法”尚不具备条件,为了解决组建公司方面急待解决的一些问题,拟先起草公司条例草案。国家经委、体改委、经贸部正在组织有关人员草拟“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草案)和“股份有限公司暂行条例”(草案)。 九、吴宏美等32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第228号)。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议案中所提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等问题,这个法中已有规定。 十、李之珍等31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档案法”的议案(第49号)。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议案中所提关于经济、科技方面的档案材料的管理、档案的所有权和档案的开发、利用等问题,《档案法》已有规定。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88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