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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85-1-21 16:45:12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是否列入议程的代表所提议案21件。法律委员会进行了审议,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分别就有关议案进行联系研究,建议将这些议案作为代表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代表团建议尽快颁布《律师法》(第2号)。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律师的第一个法律,自1982年1月施行以来,对推动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在社会上某些人对律师的工作性质和重要作用认识不清,甚至指责、刁难,给律师工作造成困难,主要应通过宣传教育和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暂行条例”来解决,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职称标准和律师的奖惩由司法部另行制定,现在司法部已着手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拟订律师法问题,司法部正在考虑。
    二、黑龙江省代表团建议补充、修改地方组织法某些条文(第8号)。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已经对“地方组织法”作了补充修改。黑龙江省代表团的建议中关于补充规定质询程序等问题的建议,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讨论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时,一些代表曾提出过。习仲勋同志为此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作了说明,由于“各地情况很不相同,实践经验也不多,现在很难作出统一规定,是否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精神,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自己作出暂行规定,将来可以根据各地经验再作补充修改”,建议仍按此精神办理。对黑龙江省代表团所提建议中其他问题留待将来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考虑。
    三、湖南省代表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第20号)。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地方组织法”已有规定。关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问题,彭真委员长1984年5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各代表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着重讲了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采取了改进措施,如设立了联络局,加强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改进《工作通讯》,增加发行期数,并增发省、地、县党委和政府;以及加强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编制、工作的调查研究等。关于召集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以及建立人大常委会干部培训中心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在研究。
    四、王化成等57名代表、林作楫等39名代表及李世杰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第23、95、109号)。关于人大代表的工作问题,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已有原则规定。彭真委员长1984年5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各代表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又就人大代表如何进行工作问题作了重要讲话。建议对是否制定人大代表工作条例问题,当前暂不确定,待积累实践经验后再行研究。
    五、温元凯等38名代表建议在我国企业全面建立法人制度(第63号)。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草拟的民法总则将对建立全面的法人制度问题作出规定。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起草了关于法人问题的解释,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温元凯等37名代表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保护法(第65号)。宪法对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作了原则规定。关于惩诫对公民的侮辱、诽谤、诬陷、伪证、打击报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违法侵权行为,“刑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及一些已经制定或将要制定的单行的行政法(如统计法、会计法、邮政法、新闻法)中也都有规定。目前是否制定专门的“人身保护法”,建议留待积累实践经验后再行研究。
    七、李文卿等30名代表、王定烈等32名代表、马秉臣等30名代表及杨国宇等3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军产和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建议(第82、84、86、93号)。总参谋部作战部已草拟了“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并经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征求意见,将与总参作战部进一步研究修改。
    八、陈光琳等42名代表建议制定“浪费惩治法”(第64号)。浪费问题,涉及的面很广,情况十分复杂,目前很难制定一个适用于各行各业的浪费惩治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刑法、以及已制定的一些经济法、行政法中对一些危害大的严重浪费行为的惩治处理已有所规定。今后在制定有关的经济法、行政法时,也要注意对造成严重浪费的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代表团建议对刑满释放和劳教期满的人员继续实行留场就业的政策应该立法(第3号)。司法部已在着手研究、起草劳动改造法、劳动教养法,其中即将包括对刑满释放和劳教期满后继续留场就业的对象、具体管理办法等问题作出规定。
    十、黑龙江省代表团关于补充、修改刑法某些条款的建议(第9号)、青海省代表团及赵明坚等35名代表关于在刑法中补充通奸罪的建议(第55、78号)。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收集修改刑法的意见,研究案例,做修改刑法的准备工作。建议将修改、补充意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修改刑法时一并考虑。
    十一、冯征等30名代表建议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明确解释或适当修改,以加强对军婚的保护(第90号)。法制工作委员会拟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同居”一词加以说明;修改刑法时再考虑对该条适当修改。
    十二、青海省代表团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适当延长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第56、57号)。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已通过《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在刑诉法修改以前,公安机关的侦察羁押期限以及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期限可以按“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
    十三、康立泽等32名代表关于制定“边境管理法”的建议(第87号)。公安部已草拟了“边境管理法”(草案),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正在研究修改。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8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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