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83-10-25 20:07:40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责成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1件议案。大会以后,我们同国务院办公厅联系,把这些议案分别转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同他们多次交换了看法,取得一致认识。在此基础上,财经委员会于9月13日和10月20日两次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认为这11件议案,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人民关心的一些问题,讨论和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是完全必要的。但这11件议案大都属于具体业务工作的范围,有的议案虽具有立法(如“物价管理法”)的性质,由于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均不宜列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的议程,建议都作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代表。现将各件议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福建、湖南、江西三省代表团提出的关于要求提前修建向(塘)赣(州)龙(岩)铁路的议案(第1号),国家计委的意见:向赣龙铁路已列入国家“六五”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前期工程计划,已请铁道部先做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这条铁路的具体建设进度,将根据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及运输需要等情况,在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二、赵祖康等4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兴建苏(州)嘉(兴)铁路的议案(第12号),国家计委的意见:修建一条绕开上海的铁路分流线,国家已有考虑。“六五”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计划,列有南京——杭州线或宣城——杭州线,近来又有人提出修建苏嘉线,同议案是一致的。上述三个走向,将经过调查和论证之后,提出推荐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三、潘大逵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残废人福利事业列入社会发展计划的议案(第27号),国家计委和民政部的意见:残废人的福利事业,如建立康复中心、假肢工厂、盲聋哑学校等,拟列入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有的列入国家计划,有的列入民政部、教育部的计划。关于成立残废人福利基金会的问题,民政部正在着手研究方案。 四、林月琴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烈士抚恤标准的解决残废军人社会地位、工作安排、生活保障问题的议案(第13号),民政部的意见:现行的优抚条例各项优抚标准偏低,正在起草新的优抚条例,适当提高烈属、残废军人的抚恤标准,争取早日报国务院审批。丧失劳动力的残废军人,可以到本省、市、自治区或民政部指定的休养院休养。关于建立全国残废者康复中心问题,正与有关部门研究。议案提出的部队的烈士遗属由地方安置问题,需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有劳动能力的残废军人,家居城市的由当地安排适当的工作;家居农村的,拟采取提高抚恤金的办法保障他们的生活。 五、苏钢等5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成立不发达地区资源委员会的议案(第52号),国家计委的意见:加强对不发达地区资源开发的研究和规划,是完全必要的。当前应以地区为主,做好各地资源的考察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开发和利用的规划。国家计委结合制订“七五”计划,将要编制开发不发达地区规划。至于是否需要成立国家开发不发达地区资源委员会,有待进一步研究。 六、冯德民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农村劳保组织的议案(第3号),农牧渔业部的意见:从农村长远发展看,该议案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多数地方缺乏实行劳保的经济条件,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也不易解决,因此,现在还不能在农村普遍建立劳保组织。现阶段可以在比较富裕的地区,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社队进行不同形式的试点,总结经验,视经济发展情况,再逐步推广。 七、谈文钰等3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物价管理法”的议案(第44号),国家物价局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之后,提出了以下意见:为了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加强物价管理,在适当时机制定物价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方法正在着手改革,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很好研究,制定物价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国务院1982年颁发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准备试行一段,再考虑制定物价法。关于加强个体商贩管理问题,国务院已发出了《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代国务院草拟了《关于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准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关于对个体商贩征税问题,财政部已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和有关征税办法。 八、福建省代表团提出的关于要求批准福建省利用侨资、外资实行优惠办法的议案(第15号),财政部和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海关总署研究之后,对议案的八条优惠办法,逐条提出了答复意见。该答复对第1条中补偿贸易的综合补偿问题,第4条中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第5条中有关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商、港商、华侨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或在省内继续投资减免所得税问题,鉴于对外商的优惠条件,省与省之间、特区与特区之间应当一致,除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办法外,不宜再给予特殊优惠。其余的优惠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应按照国家已经公布的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九、徐尚志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职工住宅建设和分配体制改革的议案(第6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意见:该议案建议用提高现行房租收费标准和按户发给房租补贴的办法,以合理分配住房,克服不正之风,并且房租的收入来解决住宅建设的资金问题,用意是好的。但是,这个问题涉及我国现行经济体制、计划体制、物价、工资和人民消费结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在将来制定改革规划时,将充分考虑议案中所提的可行的建议。 十、张显忠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国家统筹解决三线和边远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各类人员生活待遇的议案(第54号),我们请劳动人事部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并征求了国防科工委的意见。劳动人事部和国防科工委对有些问题,如提高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科技人员定期进修等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意见比较一致或相近。对有些问题,如议案提出的在三线地区实行事业津贴问题,以及内部招工和延长探亲假问题,意见还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我们认为,三线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基地,三线职工为国家的四化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对于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应积极地给以解决。凡是劳动人事部和国防科工委意见一致的,建议尽快上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有不同意见的,希望进一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报请国务院审定。 十一、浙江省代表团提出的关于保护近海水产资源的议案(第4号),农牧渔业部水产局根据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海洋会议精神,对议案所提出的保护近海水产资源的五点意见提出了一些办法和措施,基本上解决了议案所提出的问题。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1983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