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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83-6-17 19:31:09 (1983年6月1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次会议共收到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61件。其中,属于财政经济方面的29件,属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17件,属于政法方面的7件,属于国防方面的6件,属于华侨工作方面的2件。这些议案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不少很好、很重要的建议。大会秘书处经过研究,建议这些议案可以不在本次会议审议决定;其中有一部分,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由下次全国人大会议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议案列入议程的意见,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部分基本上是向国务院等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直接处理,建议分别交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现将具体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建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33件,其中: (一)建议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12件: 1、贝时璋等62名代表关于为培养高级专业人才,选择50所左右高等院校列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议(第2号); 2、浙江省代表团关于加速普及初等教育、制订“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法”的建议(第5号); 3、斯霞等89名代表关于制订“小学义务教育法”的建议(第7号); 4、甘肃省代表团关于从速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建议(第20号); 5、林泽萱等36名代表关于制订计划生育法和优生法的建议(第28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代表团关于制订“普及小学教育法”的建议(第36号); 7、熊君福等45名代表关于制订控制吸烟法规、全面开展劝止吸烟活动的建议(第38号); 8、姚建平等35名代表关于教育部门应大力兴办各类业余大学并加强对各地督促检查的建议(第34号); 9、许学受等35名代表关于应提倡尸体解剖并制订有关法规的建议(第35号); 10、四川省代表团关于国家应增加教育经费,并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教育事业的建议(第37号); 11、杨应修等34名代表关于筹集和增加教育经费的建议(第41号); 12、青海省代表团关于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应给予特殊照顾的意见(第45号)。 (二)建议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8件: 1、黑龙江省代表团关于补充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某些条文的建议(第9、10、11号); 2、韩怀智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建议(第17号); 3、谢正浩等33名代表关于制订“海区管制法”的建议(第23号); 4、谢正浩等33名代表关于制订“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建议(第24号); 5、谢正浩等33名代表关于制订“战时动员法”的建议(第25号); 6、张晓兰等34名代表关于制订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规的建议(第39号)。 (三)建议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11件: 1、冯德民等32名代表关于在农村建立农民劳保组织的建议(第3号); 2、谈文钰等34名代表关于制订“物价管理法”的建议(第44号); 3、苏钢等52名代表关于成立开发不发达地区资源委员会的建议(第52号); 4、福建、湖南、江西3个代表团关于要求提前修建向赣龙铁路的建议(第1号); 5、浙江省代表团关于国家有关部门应重视对长江沿岸排污问题的控制和治理,以保护近海水产资源等问题的建议(第4号); 6、赵祖康等42名代表关于国家投资重建苏(州)嘉(兴)铁路的建议(第12号); 7、林月琴等31名代表关于提高烈属抚恤标准,解决残废军人的安置和生活保障问题的意见(第13号); 8、潘大逵等30名代表关于将残废人福利事业列入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创立中国肢体伤残者康复中心和残废人福利基金会等建议(第27号); 9、张显忠等32名代表关于请国家统筹解决三线和边远地区各类人员工作和生活困难的建议(第54号); 10、徐尚志等31名代表关于提高职工住房的房租收费标准的建议(第61号); 11、福建省代表团关于要求批准福建省在吸收侨资、外资方面实行8条优惠办法的建议(第15号)。 (四)建议交华侨委员会审议的2件: 1、蚁美厚等33名代表关于制订华侨、港澳同胞投资和捐献的奖励优待条例的建议(第48号); 2、蚁美厚等33名代表关于制订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合法权益法律的建议(第49号)。 第二部分,建议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28件,其中: (一)财政经济方面17件: 1、湖北省代表团关于请国家投资加固荆江堤防近期工程的意见(第31号); 2、湖北省代表团关于要求将孟宝支线和京广线孟庙站以南铁路划归武汉铁路分局管辖的建议(第32号); 3、湖北省代表团关于要求将清江隔河岩水电工程列入1984年国家计划的建议(第33号); 4、赵梓森等30名代表关于发展邮电通讯事业,并将武汉市列为通讯重点发展城市的建议(第46号); 5、许士杰等36名代表关于恢复广州市主要计划指标单列体制的建议(第53号); 6、河南省代表团要求国家安排建设洛阳石油化工基地、濮阳大型化肥厂的建议(第59号); 7、湖北省代表团关于请国家拨专款支援湖北革命老根据地建设的建议(第29号); 8、湖北省代表团关于降低湖北省民用电价的建议(第30号); 9、福建省代表团关于减少福建省木材上调任务和增加木材生产基建投资的建议(第14号); 10、福建省代表团关于请国家尽快批准修建水口水电站、支持福建省电力建设的建议(第16号); 11、朱邦俊等30名代表关于适当降低湖北省棉花收购基数的建议(第47号); 12、马木托夫·库尔班等33名代表关于请国务院派专家组帮助治理新疆土地盐碱化问题的建议(第42号); 13、蚁美厚等32名代表关于请国家拨专款根治韩江的建议(第51号); 14、冯宏顺等30名代表关于将修复河南省石漫滩水库列入1984年国家计划的建议(第55号); 15、河南省代表团关于将建设黄河水浪底水库工程列入“六五”计划的建议(第57号); 16、史来贺等31名代表关于请国务院主管部门解决晋豫两省因山西晋城县修建沁河水电站而发生争议问题的意见(第60号); 17、甘肃省代表团关于加快甘肃境内能源、交通建设的建议(第21号)。 (二)文教、科技、卫生方面5件: 1、胡顺泉等32名代表关于整治杭州运河水系污染、保护杭州风景文物的建议(第6号); 2、湖北省代表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近代技术实验室建设的建议(第40号); 3、河南省代表团关于在河南省设置一、两所全国性重点大学的建议(第56号); 4、河南省代表团关于将郑州工学院恢复由河南省主办的建议(第58号); 5、潘其槐等50名代表关于建立上海龙华烈士纪念地的建议(第26号)。 (三)政法、国防方面6件: 1、杨秀山等34名代表关于加强国防教育和国防建设的建议(第8号); 2、刘凯等32名代表关于制订“战时动员方案”的建议(第18号); 3、李光军等32名代表关于进行全民战备教育的建议(第19号); 4、甘肃省代表团关于制订解决省与省间边界争议问题的法律的建议(第22号); 5、吐尔逊·吾尔沙力等33名代表关于对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享受离休待遇应适当放宽的建议(第43号); 6、雷宇等31名代表关于改变海南行政区行政体制,设置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建议(第50号)。 以上处理意见,请予审议。 此外,截至6月15日,大会秘书处还收到代表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1433件。其中:工业、交通、能源方面381件,文教、科技、卫生方面348件,劳动就业、工资福利、技术职称方面250件,农林水利方面116件,财政、金融、贸易方面86件,政法、民族等方面239件;国防、外事方面13件。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已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秘书处 1983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