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秀莲副委员长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的讲话
2004年6月5日
(根据本人讲话录音整理)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
上午好!
有机会参加“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我感到非常高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举办这次论坛,以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为主题,探讨通过发展责任保险促进和加强安全生产,这是一件十分积极和有意义的事情。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指出:“安全生产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高度重视, 努力减少和排除各种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温家宝同志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我国先后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安全第一的方针成为以法律强制实施的基本方针。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伤亡事故、中毒事故时有发生,说明我们在加强安全生产方面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必须从这些事故中吸取教训,牢牢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工作。
二、树立科学发展观,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关系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保险是人类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的经济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保险,尤其是各种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保险可以为各行各业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促进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在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又能够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和恢复经济秩序。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责任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功能和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发挥。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切实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用科学的态度,求真务实,积极创新,通过运用市场规律和商业手段,不断探索促进安全生产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对于保险这一防范风险的有效工具,可以采用试点的办法,在一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尝试,总结经验以后再加以改进和推广。
三、推进法制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制环境日益完善。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必须要依法规范,依法监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旨在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从而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权利,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我们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以法律为基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工作。刚刚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这就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运用责任保险的机制来维护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尤其是在一些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领域,在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尝试通过地方立法等多种形式,来解决长期以来由政府负担的各类重大事故的应对问题。
最后,我希望各级领导加强“以人为本”的观念,选择有效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希望保险业勇于承担自己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社会责任,高度重视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的讲话
2004年6月5日
(根据本人讲话录音整理)
尊敬的顾秀莲副委员长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这次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举办的“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举办这次论坛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与了解,研究探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辅助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刚才,顾秀莲副委员长就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做了非常重要的讲话,我们一定认真地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发展我国责任保险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责任保险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任何社会都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等各类风险,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认识到,除了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外,各种各样的责任事故也可能给人们带来很大的损失,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破坏。责任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几种类型。由于责任事故发生频繁,涉及面广,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下面,我想从四个方面对发展责任保险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作进一步的说明。
第一,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人类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同时,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取不同的费率标准的经济手段,加上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服务,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从而有效地督促企业主动采取安全措施,减少和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可以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四,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国外的经验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可以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责任保险提供了发展机遇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新的历史任务为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作为集中体现现代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的责任保险,面临着更为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经济活动多样化,市场主体多元化。本着“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主体也呈现多元化。作为自负盈亏、自担责任的利益主体,必然需要通过责任保险,化解和转嫁无处不在的责任风险,保持经营管理的稳定。
(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民主和法制做保障。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将促使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人民在受到责任事故伤害后索赔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如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强化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完善了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司法救济措施,加大了责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对政府和企业提出了更高、更新的社会风险管理要求,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各级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公共管理的必要性。责任保险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最近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这就是采取市场化辅助手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种典型模式。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责任保险将越来越多地参与辅助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
(四)保险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公司经营观念不断转变,运行机制逐步完善,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去年以来,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的经验也更加丰富,这些都为责任保险的大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五)目前责任保险发展还比较薄弱,发展潜力很大。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发展。从1998年到2003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的各类责任保险金额达7万亿元,支付赔款62亿元。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仍还很不理想,主要表现为产品单一、保障不足、产品开发滞后、创新力度不够等,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据《中国消费者报》对北京、兰州、郑州、深圳、武汉等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调查分析,除极个别单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都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如去年底以来发生的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北京密云重大游园事故和吉林中百商厦“2.15”火灾等几起重大人员伤亡事件中,责任保险发挥的作用很小。特别是吉林中百商厦“2.15”火灾,伤亡123人,中百商厦作为社会公共场所,却没有投保任何责任保险,处理伤亡人员善后事宜的大量费用不得不由政府承担。从统计来看,我国责任保险业务仅占财产保险业务的4%左右。而从国际上看,在欧洲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0%左右,美国则高达45%以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三、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责任保险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面对责任保险难得的发展机遇,保险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责任保险对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认真研究国民经济宏观发展战略的基础上,确立企业的长远战略目标。要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人为本,想政府之所 想,急群众之所急,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切实采取措施,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一)加大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责任保险产品共有400多个。近几年来,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了金融机构责任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保险、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等新产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非典期间,保险公司开发了10多种保障医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责任保险产品,增强了人们抗击非典的信心。但总的来说,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种类、研发水平、销售机制等还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社会需求。当前,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主要在于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体系,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重点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努力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如计算机系统故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二)提高责任保险经营的专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公司要成立专门的责任保险经营管理部门,加强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努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同时,要不断转变经营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为投保人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方面的增值服务,使投保人真正享受到投保责任保险的好处。为促进责任保险经营的专业化水平,保监会支持设立专业的责任保险公司,支持现有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经营方面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加强立法和争取政策支持。基于公共安全责任等原因,强制经营者投保商业责任保险,保护责任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建立了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在一些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对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
(四)努力培育责任保险意识。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责任风险意识和责任保险意识,要主动向政府、企业、群众宣传责任保险的作用,扩大影响,为责任保险的经营打下良好基础。
(五)积极推进各类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最近,保监会已经分别给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吉林、海南、河北、山西、安徽等9个省市的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结合9个省的实际,分别开展火灾、煤矿、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防范的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希望这9个保监局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组织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争取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提高责任保险的社会渗透力和承保面。要将那些与社会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部门作为发展责任保险的重点领域,采用多种形式,不断扩大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面,增强责任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
同志们,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保险业自身的努力,更需要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一是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时,充分运用责任保险这一有效的经济手段,防范和化解各类责任风险,提高生产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这方面,目前已经有了一些进展。前一段时间,保监会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就煤炭雇主责任保险,与公安部消防局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卫生部就医师与院方职业责任保险等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联合调研,就政策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为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今后,我们还将加强与有关部委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二是需要立法和司法部门不断健全完善与民事赔偿责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勇于维权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希望专家学者加强对责任保险的研究,不断提高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水平,为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充分的理论学术支持。四是希望新闻媒体加大对责任保险的宣传,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
社会经济的繁荣为责任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而责任保险的发展也将为社会经济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大力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积极促进安全生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
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
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的讲话
2004年6月5日
尊敬的顾秀莲副委员长
各位嘉宾,同志们:
今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深入探讨发展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促进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互结合和共同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代表国家局,向各位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顾秀莲副委员长在百忙中出席了我们的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了保险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任务。吴定富主席在刚才的讲话中,阐述了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和思路,听了很受启发和鼓舞。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并就如何推动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结合,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
安全生产事关重大,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改革和调整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生产领域。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促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呈现出相对平稳、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特别是煤矿以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状况趋于稳定。去年,在煤炭产量增长3亿多吨的情况下,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9%和8%。今年1-5月,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同比减少670起,死亡人数减少689人,分别下降12.4和11.6%。今年1-5月,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省、区、市、兵团)中,有26个单位完成了国务院下达的安全生产总体控制指标,31个单位完成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虽然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水平,以及结构性矛盾、体制性障碍等深层次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加上一些地方和单位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第一,事故总量过大,损失严重。1990-2002年,全国事故死亡人数年均上升6.28%。2003年尽管有所下降,但仍高达13.634万人。事故伤残约70万人。造成经济损失约2500亿元,约为GDP的2.5%。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我国工矿企业10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2003年我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约为印度的10倍,美国的100倍;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为美国的8.6倍,日本的18倍。
第二,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2001-2003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397起,平均2.76天1起;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42起,平均26天1起。发生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事故3起,大约每年1起。这些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职业危害严重。我国实际接触有害作业的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数、死亡人数和新发生病例,都是世界上最高的。每年约70万人患各种职业病(其中报告病例约1.3万人)。尘肺病患者每年大约增加1.2万例,2003年底累计达589741例。
西方工业化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其安全生产大致上都经历了从事故上升、高发,然后逐步稳定、下降这样一个周期。一般来说,GDP人均1000-3000美元这个区间,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我国目前正处在这样一个阶段。东部沿海地区和珠江三角洲的情况也表明,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扩张,事故发生的机率也大大提高了。本世纪前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把事故多发的势头控制住,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挑战是严峻的,任务是艰巨的。
二、把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有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两者在最终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上具有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内在需要和动因。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保险业结合起来,积极发展工伤事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既可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又可以拓展保险业的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既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主动介入工伤预防,是国外的一条成功经验。在欧美等先进工业化国家,工伤保险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即安全立法、安全监察和工伤保险)之一。保险业发育比较成熟的德国,建立了35个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既负责调查事故、办理赔付,也负责所辖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由于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更容易被企业所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激励约束机制,又是一般的政府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所无法替代的。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从事故高发到基本稳定、最终实现根本好转的安全生产发展过程中,保险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重,是世界各国在工伤保险方面的通行做法。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尚未真正进入安全生产领域,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险种,尚未得到普及和推广。现阶段我国的工伤保险,主要采用社会保险、统筹统管的形式。
首先要充分肯定,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社会保险在运作机制、资金利用效率、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程度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需要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由于高风险行业事故频繁,赔付率较高,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的许多年来,多数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企业尚未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统筹;由于力量有限,一些地方的工伤社保机构只能把精力放在向事故伤害对象提供保险救助,办理医疗和抚恤赔付上,较少介入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着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脱节的现象;一些地方的工伤保险费用结构不尽合理,基金统筹账户结余过多。
我们相信,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这些问题最终都会得到解决。
为了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在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领域,尽快引入商业运作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积极发展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其它商业险种。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和促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以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一是保险费的收缴。可以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较大、职业伤害频率较高和安全基础较差的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应就高。同时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对安全措施得力、事故减少、赔付下降的企业,以降低保险费率作为奖励;反之则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通过发挥费率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
二是保险机构超前性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商业保险的特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减少赔偿支出,降低保险成本,保险公司需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同时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保险公司在经营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从事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商业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是保险公司的事故调查工作。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保险公司的事故调查人员,就是一支不占行政编制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总之,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一种手段,多一份支持,多一份保障。
三、从实际出发,探索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方法途径
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前景广阔,内容丰富,方法途径很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可以先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积极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小企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2001年以来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70%发生在小企业。为数不少的小企业业主,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漠;个别业主甚至“要钱不要命”,以牺牲工人安全和健康来为自己换取超额利润。而且,由于企业规模小、家底薄,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一些业主常常躲避逃匿,把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完全推给地方政府。在小企业推行工伤事故雇主责任保险,不仅有助于强化业主的安全意识,保障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扭转“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情况,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在高风险行业推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推行这一险种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建筑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高风险行业事故多发,赔偿数额较大,一些地方的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感到很为难,迟迟没有纳入统筹。迫切需要探索新的方法途径,来解决高危行业的工伤事故保险问题。
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政府引导和保险机构的宣传运作,在企业自觉自愿的原则下,上缴一定的保险费用,由特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企业工伤事故实行承保。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当其员工受到工伤事故的意外伤害时,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履行主要的赔偿责任。通过实行浮动费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鉴于目前我国在煤矿安全方面,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垂直管理的监察工作体系,在政府引导和行政推动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全国煤矿安全状况逐步趋于稳定,在保险费基数测算方面,具有一定的便利条件,因此建议先在煤矿推行。可以选择若干个具有代表性的省区进行试点,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运作模式、管理方式等,深入进行探索,取得经验后再在煤炭行业和其它行业推广。
(三)探索和发展商业性工伤事故同业保险。借鉴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协会的模式,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择伤亡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比较繁重的行业和领域,如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探索和实行工伤事故同业保险。设立行业性工伤保险基金。依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依法建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在保监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筹措、分配和使用保险基金。在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上,分别用于工伤预防、医疗康复和事故伤害赔偿三个方面,形成保险与预防紧密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机制,
实行工伤事故同业保险,既符合现代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国情。不仅有助于健全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而且有助于商业保险更好地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同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来设定新的险种,拓宽商业保险进入的渠道;通过设计保险条款,明确除外责任、严格赔偿条件等,有效防止企业投保后可能出现的忽略安全防范等消极现象,防范业主责任转移后的道德风险以及少数不法业主可能发生的恶意伤害行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在安全生产领域发展商业保险的意图,形成商业保险和安全生产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以上只是我们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和保险事业,都处在重要的发展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很多。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眼界,在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寻求更多的途径和更有效的方式方法。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保监会以及相关部门的合作,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良性互动,走出一条通过发展商业保险来促进工伤预防的新路子,不断开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加快推动责任保险发展
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
—上海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冯国勤
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的讲话
2004年6月5日
尊敬的顾秀莲副委员长
尊敬的吴定富主席、王显政局长
各位来宾,同志们:
我很高兴参加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的“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换,责任保险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相信,通过本次论坛的举办,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责任保险意识,拓宽责任保险领域,推动我国责任保险事业的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借此机会,我把上海市开展责任保险的有关情况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上海市推进责任保险的基本情况
在加快推进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上海市委、市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运用保险等经济手段,解决上海发展中出现的突发性、偶然性风险事故,在推动责任保险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对推进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去年发生“非典”疾病及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发生事故后,上海各保险公司通过医疗责任险、工程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城市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更加加深了对责任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目前上海市保险行业正利用各种责任保险产品,积极为各类企业、企业主、各种工程类项目建设、交通运输等等提供保险服务,以保障上海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与此同时,责任保险的发展,也促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
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推动下,经过全市保险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上海责任保险的发展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上海保险市场责任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达1.6亿,同比增长55.94%,占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6.8%。责任保险产品涉及的领域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产品质量、中介服务、农业生产等各个方面。
上海市责任保险的较快发展得益于:政府推动和鼓励、监管部门支持和引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险企业积极参与。具体来说:
在政府推动和鼓励方面,上海市政府和区县政府积极推动和鼓励各行各业参加责任保险。市人大、市政府不仅通过地方立法,积极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而且要求相关部门做好责任保险的推进工作。2001年7月,上海市人大颁布《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学校作为教育场所、教育活动的提供者,要对相关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为各级中小学校积极参加相关责任保险提供了法制保障。
近年来,上海外来从业人员日益增多,对上海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如何维护和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是政府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在经过广泛论证的基础上,2002年7月,市政府发布123号令,推出《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强制实行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我们选择了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太保寿险的上海分公司分别承办外来从业人员的老年补贴、工伤意外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综合保险的保费由社保局统一收取后定期和各家承办公司结算,社保局收取一定的管理手续费。综合保险实施近两年来,共实现保费收入7亿多元。由于赔付率较低,今年各家保险公司的费率都下降了50%,社保部门也不再收取管理手续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实施,既保障了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有关单位的用工行为,为上海外来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基本保障。
2002年9月,市政府制定并开始实施《上海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全市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2003年8月,上海市政府又颁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鼓励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推动,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在监管部门支持和引导方面。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上海保监局,积极支持和引导各保险公司发展责任保险。不仅在行业内提示各保险公司注重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风险和事故隐患,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的责任保险产品。同时还通过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建议函等多种方式,为市委、市政府就推进和发展责任保险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方面。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早在2001年,为推进上海市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工程,上海市保监局和公安局就开始合作研究开发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支持下,今年4月1日,正式启用该信息平台,与此相配套的《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也同时实施,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费率与机动车安全状况和违法违章行为以及保险理赔情况挂钩浮动。这对提高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驶的意识,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升上海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上海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一大举措。为保证这一举措的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在市政府新闻办、城交局、信访办、法制办等各方的支持与配合下,目前该系统运行良好,并为上海市实施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后的机动车辆三者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此外,为推进责任保险的开展,上海社保部门、卫生部门、司法部门等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保持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在市司法局的推动下,上海4000多名执业注册律师全部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在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责任保险的经办主体,在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销售、提供服务和理赔等各个环节,都表现出了积极的参与意识、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自觉的大局意识。特别是在去年上海市发生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后,相关保险公司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责任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为政府分忧,为社会稳定尽力,发挥了责任保险的功能。
二、责任保险在上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上海未来一段时期发展的总体思路已经确立,就是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围绕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科教兴市战略,不断增强城市持续创新能力;坚持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方针,在服务全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加快上海自身发展。其中,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是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核心,是一项国家战略。而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离不开发达的保险业。责任保险作为财产险的一个重要品种,在调节重大事故中各方的关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随着上海现代化的进程,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大型会议和活动的公共安全,都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同时也为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极为难得的机遇和空间。
上海市委、市政府希望保险业界能积极研究相关的保险机制与保险产品,及时提供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要求的责任保险产品。市政府也在努力寻求由原来地方财政提供保障的机制转向通过设立各种风险基金、购买保险来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事故损失的补偿机制。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上海的公共安全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希望借助于具有丰富风险管理经验的保险行业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的损失,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险行业提供的更多更好的责任保险产品,还将有助于健全和完善上海市社会保障体系,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经济保障。因此,我们对发展责任保险市场寄予了很大希望。
随着上海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居民百姓,对责任保险的需求正在不断扩大。原来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转制,需要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解决;社会上各种法人或自然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对他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通过责任保险化解相关的风险;各种商品和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引起对第三方的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也需要通过责任保险化解。总之,责任保险正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补偿手段。当然,目前责任保险产品还不够丰富,责任保险的覆盖领域还待进一步扩大,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购买责任保险的迫切性、积极性都有待培育和引导,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逐步加以解决。
三、对进一步发展上海责任保险的几点看法
近期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了一些重突大灾害事故,相当部分都是与责任人或责任因素有关。而且由于各地责任保险的投保面窄,投保额低,政府在各类灾害事故的善后工作中承担着巨大的压力。这种状况,既不利于责任保险的发展,更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积极预防灾害、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加快建立因他方责任而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补偿机制,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发挥责任保险在应对和预防突发事故中的社会管理功能,不仅是保险业界的事,也是各级政府的事、全社会的事。我们愿意与中国保监会和保险业一起,积极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
(一)继续支持和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和作用,积极支持和推动上海市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通过制订相关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引导行业或企业集团积极参加公众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使之成为行业或产业集团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我们也热切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一些强制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
(二)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责任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商业形态,其体现的商品价值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具有社会价值。因此,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市场,不仅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责无旁贷,社会各界、政府相关部门也义不容辞。政府相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全局出发,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加强协调配合,为发展责任保险提供更好更宽松的环境。
(三)加强舆论宣传。近来我国出现的一系列影响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唤起了社会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建议保险行业抓住当前有利机遇,积极开展对责任保险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推进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上海市委、市政府也将积极支持和引导媒体做好加强保险发展方面的宣传工作。
(四)加快产品开发。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希望保险行业积极研究上海及周边城市责任保险市场情况,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企业和个人能承担,贴近企业、贴近百姓生活的责任险产品,满足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更有力的保障。上海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到上海来发展。上海愿意成为商业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产品开发、推广的试点城市。我们将为各商业保险公在上海经营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便利。
再一次衷心感谢中国保监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为我们提供了向保险业界和兄弟省市学习的好机会。我们将充分借鉴会议成果,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推动上海责任保险发展再上新台阶。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是强化地方政府
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途径
—吉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儒林
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的讲话
2004年6月5日
(根据本人讲话录音整理)
尊敬的顾秀莲副委员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
各位嘉宾、同志们、朋友们:
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参加“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这次论坛的举办,对于营造有利于责任保险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责任保险事业深入开展,进一步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作用,必将产生积极和深远影响。首先,我代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对本次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对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多年来给予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帮助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保险业是经济社会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它不仅具备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功能,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责任保险作为经营与管理公共风险的特殊险种,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和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联系十分密切,与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
下面我就开展公共责任保险、强化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讲三点意见。敬请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强化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迫切需要
加强公共管理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为全体公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公共服务和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一直把经济增长和确保社会稳定作为主要职能,在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是始终不遗余力的。
但是,近年来全国各地重特大火灾、安全生产事故、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对这些事件进行有效防范,并在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助、伤害赔偿、损失弥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快速反应、处理得力,是各级政府必须面对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无疑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SARS危机之初,地方政府出现的应对机制不健全等情况,反映了转轨进程中政府经济建设职能较强而公共管理的职能相对薄弱的现状。今年以来,我省吉林市的“2.15”火灾,全国各地频发的煤矿瓦斯爆炸,非法生产销售劣质牛奶、食品引起中毒等公共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人身伤害等,再一次为各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及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作为省一级的地方政府,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深刻地感到,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加快政府从以经济职能为主向以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并重转变的任务,已经变得十分迫切。政府必须把主要职责放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方面,才能使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才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各级政府不仅要建立起满足公共需要的管理体系,而且需要研究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建立确保公共安全的长效机制。
虽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但它从不排斥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参与。一直以来,公共事务的公共特性,决定了公共事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企业不愿管公共事务,而势单力薄的个人又管不了公共事务。那么公共管理的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到了各级政府身上。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政府作为唯一的主体,包揽一切公共事务的格局,是与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和相对简单的社会生活相联系的,而且事无巨细均由政府协调裁决的状况,最终必将导致处理成本过高,风险过于集中。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各方面对公共事务管理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公共服务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对公共产品需求不断增加的现实情况下,原由政府独家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责迫切需要向政府以外进行延伸和分解,充分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以弥补政府财力和服务能力的不足。
保险作为一种由合同约定的经济行为,由于其具有风险防范、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在为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作为公共产品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的产生和发展,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象征,也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产物,同时又是保险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体现。同其他类保险相比较,责任保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可以有力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责任险既是保险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持续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又是强化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和现实需要。
二、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是预防和妥善处理公共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政府公共管理范围宽泛,管理难度也较大。但当前如何对公共安全事故进行有效预防和快速妥善处理仍然是个薄弱环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内的人口及财产密集程度日益增加,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今年一季度全国发生各类事故23.6万起,死亡3.1万人。这些事故的发生,一方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进行善后处理,给履行公共管理职责带来巨大压力。我省吉林市“2.15”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132家业主停业。在整个善后处理期间,为支付伤亡者医药费、赔偿金及返还业主抵押金等,政府先后筹集大量救助资金,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灾害事故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促使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和研究探讨,选择适应性更强,效率更高的管理方式,不断提升政府对公共安全的管理水平和对事故的处理能力。
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受益群体广泛,覆盖面较宽,具有很好的社会公益性,参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它能够利用市场机制防灾减灾,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安全事故善后工作通常由政府“一肩挑”的状况。可以说,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障公众切身利益,有利于提升社会整体安全度。伴随着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它将彻底改变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成为一种社会关系管理制度,全面融入社会生产生活。
第一,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和承保后都会对标的公共场所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这些方案和建议的实施,以便将风险控制在可保的范围内。同时,在保险条款、费率的设计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安全状况,通过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事前消除风险隐患,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在客观上将使公众安全中的隐患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
第二,保险公司通过对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积极普及保险知识,为社会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咨询和防灾防损指导,将无形中强化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唤醒全社会都来重视公共安全,从而分散非系统性风险,降低人为因素与风险发生之间的相关系数,把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
第三,开展公众责任保险,除在灾害损失发生后给予经济补偿、减轻政府善后处理的负担外,还通过将防灾防损工作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补充政府公共管理。保险公司凭借识别、衡量、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加强对灾害事故的研究分析,掌握预防和减少灾害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规律,将为消防、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减少风险和社会财产损失。
三、推动公众责任保险加快发展需要地方政府积极而为
责任保险从其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行为。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政府对社会的直接管理,是一种按照保险内在的特性,通过开发产品、制定费率,进行承保和理赔的经济活动。但由于责任保险属于第三者保险,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加之风险主体经济实力不强,对责任保险认知程度不高,目前风险主体投保意愿不明显。而责任保险覆盖面不宽,就无法形成规模,又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困难,致使保险人也不愿意承保此类保险。倘若通过提高费率来缓解保险公司经营压力,又会加重投保人负担。因此,现阶段单凭投保人自愿或保险人通过市场手段运作,都难以实现责任保险的广覆盖和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从吉林省责任险的发展状况看,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社会各界开始了解责任保险,其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的管理作用也日益显现。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我省责任保险投保面还比较窄、保险保障水平也比较低。2003年全省共收入责任险保费5292万元,占全省保费收入的比例为0.78%。其中,公众责任保险承保金额为1.4亿元,保费收入187万元,仅占全省保费收入的0.028%。我省发生火灾的吉林市中百商厦作为社会公共场所,没有投保任何责任保险,公众损害风险无法通过保险机制进行分散。
如何调和和解决公共管理与市场行为的矛盾?如何通过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来转移风险,建立与其相对应的较为完善的商业保险体系?应该说,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受现阶段我们的法律环境影响,也与我们总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关。尽管引入和加强责任保险,把责任保险作为强化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但并不能一蹴而就。现实的选择,需要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以“政府推动为核心,保险创新为主体,行业监管为动力,法律完善为保障”的社会合力,共同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
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有效途径。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营造良好环境,推动责任保险加快发展。现阶段实施地方政府推动,第一,注重宣传,加强引导,全面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公众对保险功能和责任保险作用的认识,主要依靠市场的作用,依靠保险市场自身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和促进责任保险的开展。第二,当社会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以后,同时保险公司在做好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充分准备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与政府工作配合机制,积极探索通过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提请人大立法等形式,选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公众责任保险的全面实施。
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是强化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但地方政府在有效利用责任保险进行公共管理的同时,更要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履行好管理的职能,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尽职尽责地维护公共安全。为了进一步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如果国家能够加快责任保险的立法进程,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将对责任保险深入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天顾秀莲副委员长能够参加论坛并且发表重要讲话,使我们感到国家对责任保险立法为期不会太远了。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同志们、朋友们,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重大战略,为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快包括保险业在内的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各项工作繁重而艰巨。我们一定在保监会的关心指导下,尽最大努力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保险业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为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积极发挥政府作用 加快发展责任保险
—湖南省副省长徐宪平
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的讲话
2004年6月5日
(根据本人讲话录音整理)
尊敬的顾秀莲副委员长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同志们、朋友们:
很高兴参加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责任保险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借此机会,我就地方政府如何认识、如何推进责任保险的发展,谈一点看法,请各位指正。
一、发展责任保险势在必然、迫在眉睫
责任保险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保险业进化到最高阶段的标志。责任保险所拥有的保障广泛性、赔偿特殊性、风险公众性等特征,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日益显现。
发展责任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工具,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功能和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既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又可以切实维护事故中受害第三方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是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刚才顾秀莲副委员长的重要讲话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在湖南经济社会生活中,烟花鞭炮、煤炭、建筑等已成为重要产业,以旅游、运输、娱乐、商贸、餐饮为主导的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已达42.1%。这些领域安全隐患相对集中,而责任保险覆盖率大大低于其他险种。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人民生命财产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实现再就业的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更会雪上加霜,因此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发展责任保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管理社会的范围、内容、方式、手段都将发生相应变化,社会管理主体将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责任保险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来管理社会风险、经营主体转嫁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式。发展责任保险,有利于消除重大安全事故的负面影响,引导公众心理,降低灾难影响;有利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和降低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成本;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使政府摆脱处理事故的繁杂事务;有利于促进投保企业强化风险意识和内部管理,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发展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段高速增长时期,但这是一种主要集中在传统有形财产保险领域的低水平、低覆盖率的增长。应对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寻找保险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已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近30年来,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渗透和贯穿于社会公众和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发展责任保险已是当今全球保险业发展的大潮流。刚才吴定富主席讲到,美国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的比重45%,世界发达国家已达到30%左右。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的比重不到5%,而湖南仅占3.8%。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随着政府、公众和全社会责任保险意识的提高,责任保险的市场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把握发展大势,拓展责任保险市场,是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发展责任保险亟待形成共识,实现社会联动
近些年来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我认为无一不折射出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问题。这既有认识上的误差,也有法制上的缺失,还有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社会各界尚未形成共识相互联动的原因。我认为目前在四大层面上,存在着一些或者说诸多制约因素。
在法律层面,制度体系不全。实践证明,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民事法律制度也最完备、最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发展责任保险的基础和根本。当前责任保险发展中的问题,核心就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失位。在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虽有法律条款,但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条文表述等方面亟待完善和规范;雇主责任保险等还没有专门立法。
在政策层面,支持力度不够。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业税基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以至影响保险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加之政府引导力度偏弱,相关部门与保险企业的协调配合不够,发展责任保险缺乏有力、有效的推动机制。
在经营层面,拓展步伐不快。客观上,现行费率与经营风险不匹配,再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企业在人才、技术和经验方面未能提供专业的服务。主观上,考虑责任保险赔偿方式复杂、风险难以控制,顾及内部考核办法中经济效益的压力,因而保险企业把主要精力仍放在对传统的有形的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上。
在社会层面,各方认识不一。由于保险知识不够普及,很多企业对责任保险不了解、不信任,有些存在侥幸心理,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责任缺乏认识;有些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因投保而增加经营成本;社会公众维权意识不足,索赔意识不强,普遍认为损害取证困难、时间耗费过多,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往往自认倒霉。
三、发展责任保险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强力推动
发展责任保险,政府责无旁贷,积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把发展责任保险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潜心研究当地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成因和对策。今年1月,湖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把商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培育和扶持,致力于拓展和创新包括责任保险在内的保险服务领域,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二是完善法律政策环境。在贯彻落实《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制度的同时,通过积极建议地方人大立法和政府在法规许可范围内的各项行政推动方式,建立健全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保证受害者合法权益;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打击各种保险欺诈行为,防范系统风险,促进责任保险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责任保险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
要实施强制推行机制。公众场所、高危企业和大型工程项目,责任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损害大、影响大,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经营主体又普遍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而运用正常商业保险手段又难以普及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由政府承担善后处理的全部压力。以火灾为例,2003年,我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单位1068家,不到0.6%;火灾责任险赔款支出15万元,仅占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0.3%,承保面极为有限。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没能得到发挥,因此必须将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政府公共安全应急机制建设,在公共场所、高危行业强制推行责任保险,提高责任保险的覆盖面,运用市场机制防范和分散巨灾风险。
要推动部门协调配合。支持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公安、消防、安全、旅游、建设、文化等部门与保险业形成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责任共担,共同运用责任保险手段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支持保险改革创新。政府要加大引导力度、加大支持力度,促使保险企业转变传统思维模式和经营模式,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借鉴世界各国发展责任保险的先进经验,加强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丰富责任保险险种,充实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全面发展。
开展责任保险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公共社会管理行为,反映了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我相信,有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各部委的大力支持,有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监局的全力推动,借本次论坛的东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湖南省政府将积极推进在公共场所和高危行业的责任保险,积极促进保险业与湖南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