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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

    Law-lib.com  2025-8-14 11:11:13  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据了解,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较强,目前在专业性事实查明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请问人民法院主要采取了哪些解决措施,又将如何贯彻落实《意见》关于“专业技术保障”的要求?

      答:专门性事实查明一直是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技术保障,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目前尚存在周期长、费用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案件审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与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共同破解专门性事实查明的难题。

      一方面,持续健全审判专业性辅助体系。人民法院围绕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技术性强,鉴定评估需求高等实际问题,不断丰富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作用,探索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专家,促进破解环境司法鉴定供给不足的问题。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专家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方式参加审判组织,直接参与专门事实审理认定。福建等地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专业技术调查专家制度,安徽、陕西等地法院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聘任技术调查专业人员和咨询专家,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另一方面,推动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据我们了解,截至2024年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准入300余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部向社会推荐了三批共4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上述机构所做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环境司法的专业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密切协作,不断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技术保障。一是积极配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估鉴定标准规范,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的支持,切实解决环境资源案件“鉴定难”“鉴定贵”“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二是健全环境资源专业技术人才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和法院内部跨区域协作,共享专家库等环境资源专业技术人才,就调查取证、因果关系、损害评估、修复措施及方案等专门性事实问题,加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力度。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通过委托专家评估并综合案件情况作出认定,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问: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总体情况如何,如何落实《意见》对生态环境修复协作提出的工作要求?

      答:人民法院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将司法保护从审判阶段延伸至判后的修复阶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一是丰富预防性司法保护措施。充分发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先予执行等制度功能,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二是把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积极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探索适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适应“双碳”工作要求的司法举措,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更优修复选项。三是规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配合财政及相关部门管好用好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金。四是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建设。长江流域各级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在三江源、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综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做实长江保护治理“后半篇文章”。五是探索跨区域跨部门修复协作。江苏法院在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中,实现全国首次跨省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重庆法院委托云南法院在生态环境受损地开展环境修复,促推全流域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法院之间、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建立协同保护机制829个,在修复监督执行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重庆法院与当地行政机关进行协作,建设鱼类收容救护中心及时救助长江鲟等珍稀鱼类,采用搭建人工鱼巢等方式修复生态,促进珍稀特有鱼类增殖、发展和保护,共同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云南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共同确定生态修复方案,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提出“生态修复协作”,要求各部门协作实施修复,共同维护修复效果,强化异地修复合作等。一是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部门协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既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又涉及多个部门。《意见》要求加强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二是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区划协作。生态环境跨域修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跨域使用问题。《意见》总结长江流域法院跨域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委托异地法院执行实施修复等有益经验,明确对于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跨行政区划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由受损地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或者协助实施。另外,对于涉渔业等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由受损地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开展替代修复。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丰富修复举措,着力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协同衔接,共同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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