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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就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Law-lib.com  2023-11-6 10:34:51  最高检网站


    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如何判断?如何更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适用假释?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与罪犯个人假释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着重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指导各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就该批次指导性案例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最高检发布此批次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

    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各方面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关注审判是否客观公正,罪犯是否受到应得的惩罚,而且更加关注罪犯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假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依法公正适用假释是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

    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的适用率极低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违规违法“减假暂”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得到有效纠正,各地在假释适用上更加规范严格,但有的地方出现了不当从严、“矫枉过正”的倾向,影响到假释制度的适用。从办案数据看,近年来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2020年较2019年下降30.8%,2021年较2020年下降41.2%,2022年较2021年又下降了14.0%。有的省份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这与同为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减刑制度适用形成鲜明对比,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

    依法对假释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21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部署要求,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积极发挥假释功能,“两高两部”先后于2021年和2023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统一、案件办理规定不完善、各部门衔接配合不顺畅、问责追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此批次指导性案例紧扣假释监督主题,进一步明晰相关办案理念、提炼法律适用规则,突出依法规范办理假释案件的鲜明导向,有利于更好配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更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促进罪犯更好更快融入社会,助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问:这批指导性案例以假释监督为主题,请简要介绍一下最高检发布此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依法对假释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研究制发此批次指导性案例过程中,我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门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完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检《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健全对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健全刑罚交付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制度。本次编发假释监督指导性案例,目的在于以假释监督案件办理为切入口,强化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高质效办理假释监督案件。一要坚持依法履职。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假释案件由监狱负责提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工作中,检察机关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既不能“缺位”,要强化对假释提请、裁定等活动的检察监督,也不能“越位”,不能违法干预、更不能代替监狱提请假释。通过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的检察监督意见。二要坚持全面履职。检察机关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既要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而刑罚执行机关不予提请的情形,同时也要监督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由刑罚执行机关违规提请的情形,做到依法全面监督。三要坚持能动履职。如,“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罪犯谈话、列席假释评审委员会、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在日常检察履职过程中,注重发现依法可以适用假释而没有被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等监督线索。再如,“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提出,在数字检察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提升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质效。

    第三,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推动假释案件依法规范办理。从各地反映情况看,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理念不够先进、政策把握不够到位、适用规则不够明晰等司法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对单位犯罪中,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自然人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关系,以及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完毕是否影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用假释等问题,有必要予以明确,以贯彻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基本原理,推动假释制度适用。“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单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非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个人适用假释。再如,假释案件中“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包括先行羁押期限,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造成司法适用较为混乱,有必要统一认识分歧。“罪犯邹某某假释监督案”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等等。该批次指导性案例对相关实践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和明确,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问:请介绍一下本批次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

    答:本批次5个指导性案例在明晰相关办案理念、提炼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均具有较强体现,具体呈现出如下三个特点。一是全面性。检察机关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既要监督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提请假释,而刑罚执行机关未予提请的情形,同时也要监督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由刑罚执行机关违规提请的情形,做到依法全面监督。本批次指导性案例既有依法监督提请假释的案例,又有监督不予以提请的案例,以利于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准确把握假释适用的条件,防止片面追求扩大假释适用。二是针对性。本批次案例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关于假释监督的指导性案例,专门聚焦假释监督主题,紧紧围绕假释监督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既有对“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假释适用刑期条件的理解、财产性判项执行对假释适用的影响等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相关罪犯从严审查等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是对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实践中一体遵行。三是导向性。本批次案例通过提炼相关指导意义作出一些提示性和导向性的规定,可以通过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化和丰富。如,对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提出的“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通过设置相关评价指标对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化量化评估,能够一定程度上增强再犯罪危险判断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当然,具体的评价指标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设定各项指标的权重等,还需要司法实践不断探索。再如,“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检察机关要对毒品犯罪,赌博罪、盗窃罪等犯罪中的常业犯或者常习犯等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进行重点审查把关。该案例提出了要重点审查的罪犯包括“三类罪犯”等法定从严适用假释的罪犯,以及毒品犯罪等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此外还有哪些类型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高应当重点审查的,还需要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确保假释制度依法准确适用。

    问: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好假释监督指导性案例,深入落实《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促进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答:假释监督指导性案例充分体现了最高检党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是各级检察机关办好假释监督案件的重要参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组织学习假释监督指导性案例,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动落实《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假释制度价值功能,推进假释依法规范适用。一是加强督导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假释案件较少的地区分析原因、提出指导意见,对长期落后地区开展专门巡回检察,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假释案件办理。研究制发假释相关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引领示范作用。二是完善制度规范。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组织制定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工作指引,细化假释监督案件办理标准,优化办案流程,不断提升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三是创新办案形式。选取典型假释监督案件组织公开听证,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让假释监督案件办理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大数据应用,以信息化、智能化促进假释监督案件办理。四是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调研、组织学术论坛等形式,深入一线研究解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定等难点、堵点问题,研究各地假释监督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五是加强沟通配合。加强与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配合,用好同堂培训、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研讨解决个案,总结归纳类案,形成工作合力,完善长效工作机制,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个假释监督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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