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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答记者问

    Law-lib.com  2020-4-26 10:47:28  正义网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服务国家创新发展大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答记者问 

      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围绕典型案例及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哪些亮点工作? 

      答: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专业化建设为保障,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主要有:一是强化专业化建设,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知识产权犯罪专业性强,犯罪手段隐蔽且不断翻新,司法实践中取证难、定性难、数额认定难普遍存在。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组建专业化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346件7430人;提起公诉5433件11003人。二是聚焦主责主业,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及时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裁判不公等突出问题。2019年,经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4件175人;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1件139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05件145人;经检察机关决定,向法院提起抗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8件,法院改判52人。三是高度重视权利保障,降低维权成本。最高检在北京等6省市试点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提倡权利人适度参与刑事诉讼,积极提供证据、发表意见,尽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从快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案件,努力将对权利人的影响降至最低。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敦促侵权人向权利人作出赔偿,尽力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四是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坚持内资与外资、国有与民营、大中型与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这次发布的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有7个案例均涉及到国外品牌保护,彰显了检察机关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中国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国家创新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办案中注重对侵权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力争化解涉案双方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积极发挥以案释法优势,抓住关键节点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预防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通过个案办理和类案总结,深入分析犯罪态势、特点和规律,积极建言献策,推动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建设。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查找管理漏洞,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防护水平。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是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 

      答:近20年来,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大幅攀升。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仅有190余人,而2019年这一数字增至1.1万余人,增长约56倍。从涉案罪名来看,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每年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的比重均超过80%,特别是近5年来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占比上浮至90%左右。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占约10%左右。 

      检察机关顺应案件激增等形势变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战略工作的部署安排,立足检察职能,聚焦主责主业,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了应有作用。一是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二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裁判不公等行为,确保对侵权被告人罚当其罪。三是联合最高法等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体系。四是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移送等机制。五是自2014年起每年发布一批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加强办案指导。 

      问:检察机关目前正在试点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进展怎么样?成效如何? 

      答: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2013年即由上海市检察院率先开始探索,后在上海市8个金融检察部门试行,2018年5月全面推行,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好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质效,最高检在总结上海、北京等地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三级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在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权利人告知其享有的12项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5项诉讼义务,使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协助查清案件事实,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六省市共受理审查起诉相关案件1024件,告知1401名权利人,告知率已达90%以上,获得权利人普遍肯定,预期成效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第一,对权利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更加充分,显著节约了维权成本。通过告知工作,权利人得以参与认罪认罚、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公开听证等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更充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如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在办理销售假冒饮用水犯罪系列案件中开展审查逮捕公开听证,邀请被侵权的娃哈哈、农夫山泉、雀巢公司代表参与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第二,助力查明案件事实,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通过告知工作,权利人可及时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对涉案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如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过程中,因权利人众多,难以逐一查找,对部分权利人通过公告告知,红袖添香和网文欣阅两家公司看到了,已经和徐州市检察院取得联系,正在积极准备被侵权书目及其权利文件。此外,试点地区许多检察机关还自我加压,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告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如上海将告知工作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广东、浙江等地在疫情期间实行远程视频告知等。全国人大代表、森马集团董事长邱光和在得知检察机关开展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后评价说:“检察机关这么努力在依法保护我们公司的知识产权,我们更有信心把企业办好!” 

      下一步,最高检将继续加强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适时在全国予以推广。希望媒体朋友们多为检察机关鼓与呼,让更多权利人、行业协会知晓并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问:此次发布的不少侵犯知识产权案例都提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介绍一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适用这项制度的基本情况? 

      答: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从立法上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数占审查起诉案件审结数的比例呈现逐渐上升趋势,去年12月,这一比例高达85%以上。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准确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因疑难复杂,客观证据收集有限,直接认定犯罪有一定难度,而此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于查证案件细节、起获犯罪工具、查明赃款赃物去向等有重要价值,可以促使案件顺利侦破、起诉和审判,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被害人也就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其谅解,有效减少甚至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作用,减少社会戾气。 

      问:在疫情期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涉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特点? 

      答: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最高检积极作为,多措并举,严惩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各类涉疫犯罪。一是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指导文件。如《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等,领导、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二是制发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时提供办案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制假售假等9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要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的,依照相应罪名定罪处罚。三是发布办案解答,组织召开全国检察系统视频培训,积极化解办案难题。针对案件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研究提出意见,会同最高法两次以“两高”研究室负责人联合答记者问形式正式发布,对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中的难点问题等加强办案指导。同时,通过全系统培训的方式,重点就“问题口罩”等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把握司法政策等问题提出要求。四是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引领作用。2月中旬以来,最高检连续发布了十批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四批专门结合假口罩、假消毒液案例以案释法,既给各地检察机关正确办案提供了指引,又对潜在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起到了打击与预防的综合效果。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这些特点:一是犯罪对象集中。涉“问题口罩”案件超过85%,其余案件涉及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物资。二是罪名集中。主要涉及5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深度交织。比如同样是口罩案件,由于口罩种类、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不同,可能涉及多个罪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竞合的规定,有的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的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问:当前,知识产权案件领域“两法衔接”开展情况如何?检察机关在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国实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行保护模式,扎实推进“两法衔接”机制,通过有效发挥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总体情况良好,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案件中可能存在衔接不规范、不顺畅的情形。为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有效避免“以罚代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现象,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各地检察机关依托当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力争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此外,检察机关还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咨询等方式,交流互通信息,及时解决办案难题。二是明确移送标准。各地检察机关与当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积极会商,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和所需证据要求,确保案件准确处理。如江苏邓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察机关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后,立即启动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向,夯实案件证据根基,为精准指控犯罪做足准备。三是完善检察机关不起诉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以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四是加强人员培训交流。检察机关通过组织联合培训、座谈交流、互派干部挂职锻炼等方式,强化执法司法人员沟通交流,消弭意见分歧,确保衔接顺畅。 

      问:我们注意到,去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今年4月初,又印发了2020-2021年贯彻落实该《意见》的推进计划,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什么具体的工作规划?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专门规定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保护的措施,内容详细、全面,体现了依法从严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导向,这对知识产权提出了更高保护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迅速制定了工作方案,列出了详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接下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完成的重点工作有:第一,刑事检察方面。制定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完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工作集中管辖制度。同时,我们还将配合其他中央和国家部委,推进刑法知识产权犯罪条文的修正,强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执法;细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程序及处罚、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规定,进一步织密涉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法网,优化刑事诉讼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第二,民事、行政检察方面。检察机关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审判、执行违法行为。第三,专业化建设方面。我们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检察办案组、人才库、技术人才库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岗位锻炼机会,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第四,对外交流方面。注重扩大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工作,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 

      (正义网北京4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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