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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委仲裁规则修订说明

http://www.law-lib.com  2014-11-26 9:09: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海仲委仲裁规则修订说明
——海仲委新版《仲裁规则》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于健龙

 

    海仲委经多方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专家会议,反复酝酿,修订了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仲裁规则》。新《仲裁规则》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主任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11月4日经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核准,定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原因:

    首先,海仲委现行仲裁规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改进仲裁程序、促进海仲委仲裁的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国际海事仲裁理论与实践均有较大的发展,一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机构纷纷修订仲裁规则,改革仲裁程序,采纳先进仲裁理念。海仲委现行仲裁规则在许多方面已经有些落后,海仲委需要紧跟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发展的步伐,总结自身的仲裁实践,进一步完善仲裁规则。

    其次,目前,我国正在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国家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海事仲裁工作大有可为。中国贸促会领导十分重视海仲委的工作,要求海仲委不断做大做强,与国家海洋大国地位相匹配。海仲委制定了深化改革方案,设立秘书局和仲裁院,分别履行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职能。秘书局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工作,发挥规划、引领、协调、服务我国海事仲裁事业发展的作用,参与国际、国内海事立法,提升话语权。仲裁院负责仲裁案件程序管理工作,参与仲裁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拓展仲裁业务。为了落实改革方案,仲裁规则中原由秘书处履行的案件程序管理职能需改变为由仲裁院履行。

    第三、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已于2014年11月19日正式成立。仲裁规则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以满足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首先在章节体例和条文排序上做了较大调整,并在每一章节、每一条文前标注标题,便于当事人使用。原规则中秘书处的职能由新设立的仲裁院替代。进一步完善仲裁程序,参照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机构的做法,增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如增加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规定;多数仲裁员可以继续仲裁程序的规定。增加追加当事人、中止程序、合并仲裁、合并开庭以及紧急仲裁员的规定。修改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组成的规定,以使双方在选定仲裁员方面保持平衡性。改革审理方式,强调程序的灵活高效,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决定以纠问式或抗辩式方式审理案件。明确区分仲裁地和开庭地点。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标准由原来的人民币1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200万元。增设“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以满足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办理案件的需要。大胆创新,采用国际通行的收费办法,新规则规定除原有的按照案件争议标的一揽子收费办法外,经当事人特别约定,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通行的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别计收的收费办法。

    三、坚持走专业化道路,保持海事专业特色

    海事案件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国际性强,技术性强。海仲委坚持走专业化仲裁道路,受案范围仍限制在海事、海商和物流争议案件。值得强调的是,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传统海运企业纷纷转型,由原来提供海运服务扩大到提供门到门,甚至点到点的现代物流服务。因此,海仲委的受案范围不仅局限在传统海事、海商争议上,也扩大到海、陆、空运输及现代物流争议。专业特色其次体现在保全及临时措施上,规则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衔接,对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三是海事仲裁采用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并轨制,不就国内仲裁做特别规定。

    总之,新规则体现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的最新发展,同时也考虑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具体情况,在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多地赋予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体现了仲裁程序平等、透明和高效的特点及优势,必将推动中国海事仲裁健康、快速发展。

日期:2014-11-26 9:09:25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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