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规释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http://www.law-lib.com 2012-12-14 11:03:47 来源:教育部网站
面向企事业单位广泛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是实现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客观要求,是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创新职业学校用人机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倡导和鼓励职业学校聘请兼职任教,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一项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对完善兼职教师聘用政策,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社会和企事业单位聘请(聘用)兼职教师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办法》旨在建立优秀人才“共有共享”机制,解决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四个核心问题:一是确定了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职业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较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二是规范了兼职教师的管理。《办法》规范了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的工作程序,强调职业学校应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同时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考核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三是强化了兼职教师的身份。《办法》明确,兼职教师可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给予兼职教师从事职业学校相应教学岗位工作的专业身份。四是明确了聘用兼职教师经费来源。《办法》提出,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明确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支付兼职教师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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