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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均衡结案的意见》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12-10-31 8:4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合理分配审判时间
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科学高效稳定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张先明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均衡结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发布“均衡结案评估参考指标体系”,用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均衡结案工作。为全面了解上述制度措施的具体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以均衡结案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记者:请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负责人:近年来,一些法院为了片面追求结案率等办案指标,年底人为控制收案、突击结案的情况比较突出,影响了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为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解决突击结案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王胜俊院长提出了以均衡结案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审判理念。在2011年1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上,王胜俊院长强调,要继续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特别是要以均衡结案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均衡结案问题实证研究”列为年度司法统计分析重点课题,组织天津、山西、湖北、广东、四川、甘肃6个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的调研成果。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6省市法院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均衡结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构建了“均衡结案评估参考指标体系”。2012年3月,《意见》在全国部分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征求了意见。2012年4月至7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反馈意见,对《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2012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意见》。

  均衡结案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大创新

  记者:请问,均衡结案的概念、意义和效果分别是什么?

  负责人:均衡结案是人民法院通过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合理分配审判时间,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和执行案件,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未结案相对稳定的良性循环状态。均衡结案是在审判执行工作和审判管理工作发展到较高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和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大创新,是一种既关乎公正,又关乎效率的科学审判理念。

  均衡结案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人为控制收案、突击结案”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资源,有利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司法利民、便民;均衡结案有助于避免因突击结案造成的案件质量隐患,从源头上解决一部分申诉、涉诉信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有利于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均衡结案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更新观念,加快工作方式转变,消除不合理的考评方法产生的弊端,避免因突击结案给法官带来的巨大工作和心理压力,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科学、高效、稳定运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均衡结案有助于避免因“办案前松后紧、年底突击办案”而影响审判效率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近几年来,在相关部门的有力监督和有效指导下,全国法院的均衡结案有明显提高,结案均衡度从2009年的0.59提高到2011年的0.66。随着结案均衡度的提高,年底突击结案、人为控制收案和年初收案集中、结案少等不正常情况有明显改观。2011年,调解率同比上升2.15个百分点,一审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0.88个百分点,申诉率下降0.18个百分点。

  均衡结案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记者:请问,实践中影响均衡结案的因素有哪些?

  负责人:影响均衡结案的主客观因素有很多,如存案情况(存案数量和难易程度)、收案情况(收案总量、各月收案变化、各类案件比例)、法官情况(法官数量、办案能力、工作习惯、办案节奏)、工作安排(审判工作安排、审判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人员配置)、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集中学习等。

  收案均衡对均衡结案的影响是客观的,但统计数据显示,不论地方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各月收案是基本均衡的,收案均衡度远远高于结案均衡度。2010年,地方法院收案均衡度为0.87,超过同期结案均衡度40.32%;最高人民法院收案均衡度为0.80,超过同期结案均衡度35.59%。收案是否均衡难以人为控制,也不宜人为控制。相对于收案均衡的不可控,结案均衡是可以通过加强审判管理、调整审判力量、改进工作方法等途径来提升的,收案因素不应成为结案不均衡的理由和借口。

  法定节假日必然会对均衡结案有所影响,但也不是影响均衡结案的主要因素。统计数据显示,全年各月收、结案年初与全年平均值失衡,有法定节假日的月份收、结案反而相对平稳。2010年有法定长假的月份5月和10月收、结案量与各月收、结案平均值相对接近,且与前后月份相比未有明显变化。

  均衡结案意识和审判管理对结案均衡度有明显影响。2006年到2009年,全国法院结案均衡度连续四年为0.59,2010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监督和有效指导下,全国各级法院加强了审判管理,重视均衡结案,2011年结案均衡度提高到0.66。从地方法院实践看,一些重视审判管理的法院,如上海、江苏等,均衡结案情况都居于全国前列。

  均衡结案评估参考指标体系由8项指标构成

  记者:请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意见》共三部分18条。

  第一部分是深刻认识均衡结案的功能和意义,明确了均衡结案的概念,阐述了均衡结案的重要意义和均衡结案节点控制及指标体系的功能作用。

  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均衡结案工作机制,明确提出要建立均衡结案组织管理机制、态势分析通报机制、协调指导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三部分是努力夯实均衡结案的保障措施,内容包括加强立案管理工作,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统筹安排办案计划等。

  记者:请问,均衡结案参考指标体系由哪些指标构成?

  负责人:均衡结案评估参考指标体系由8项指标构成,从均衡结案综合调控、审判执行效率、未结案管理和积案清理三个方面进行评估考察,各指标之间协调、互补,兼顾均衡、效率和质量,注重系统整体、动态即时,有助于人民法院从总体上把握结案均衡情况,统筹协调审判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指标1:【结案数波动指数】是各月结案数量波动情况指标,用以考察各月结案量是否均衡。指标的目的是保证法官各月工作量差别不大,避免忙闲不均,年初不着急、年底搞突击等问题。

  指标2:【结案率波动指数】是各月结案率波动情况指标,用以考察各月结案、收案、存案的相对稳定性。指标的目的是保证各月的结案量和收案量基本一致,要求法官在收案、存案量多的时候多办案,保持结案、收案、存案的相对稳定。

  月结案数波动指数和月结案率波动指数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评估均衡结案情况,两项指标关联性小,互相补充,没有冲突之处。

  指标3:【案件结收指数】是各月案件结收比的加权数,用以考察各月结案与收案是否动态均衡。指标目的是保证各月结案量与收案量大致相当。针对当前年初、年尾收、结案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指标运用上,采取不同权重的分配原则,即1月和12月指标权重是2-11月各月权重的两倍。在计算全年的案件结收指数时,1月和12月结收比所占权重是2-11月各月结收比权重的两倍,2-11月各月结收比权重相同;在计算不满一年的案件结收指数时,1月份结收比的权重是其他月权重的两倍,其他月结收比所占权重相同。

  以上第1-3项指标从不同角度、不同时段反映结案均衡状况,起到总体把握、即时调整的作用。

  指标4:【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法定(正常)审限内审结的案件数与结案总数的比值,用以考察案件是否在法定(正常)审限内审理完毕,同时反映审判效率。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内结案。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高,说明案件审理周期符合法律规定。

  指标5:【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反映案件审理效率。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办案期限内尽量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以达到诉讼经济、高效,减轻当事人诉累的目的,同时防止过度压缩审理时间现象的发生,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平均审理时间指数高,说明案件审理周期短,审判效率高。

  指标6:【平均执行时间指数】反映执行效率。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执行期限内尽量缩短案件执行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平均执行时间指数高,说明案件执行周期短,执行效率高。

  以上第4-6项指标既能辅助考察均衡结案情况,同时能有效考察审判效率,避免为追求均衡而忽视效率的问题。

  指标7:【超审限未结指数】是超审限未结案件加权计算结果与全部未结案件的比值,用以考察未结案件中超审限的情况。

  指标8:【四类案件未结指数】是未结案件中,批准延长审限、中止审限、扣除审限、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案件这四类案件占全部未结案件的比值,用以避免“隐性”超审限情况的发生。

  保持未结案相对稳定是均衡结案的一项重要目标,设定第7-8项指标既能从未结案相关情况考察均衡情况,同时又能考察审判效率问题。

  本指标体系仅供各级法院评估均衡结案时参考使用

  记者:请问,均衡结案评估参考指标体系如何运用?

  负责人:考虑到各地法院在审判实际、工作重点、工作统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加之不少地方法院已有自己运行成熟的均衡结案指标体系,因此本指标体系不强行要求全国法院一体适用,仅供各级人民法院评估均衡结案时参考使用。同时,通过这套指标体系,可以对结案、收案、未结案状况进行即时性的掌握,从而作出工作调整,使其对事后评估转变为及时应对,最终达到结收案良性循环。各级法院在充分理解参考指标的设计理念的基础上,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丰富、发展、完善指标体系,自行评估本院及下级法院均衡结案情况,但不建议据此进行评比、排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据指标体系定期对各级法院均衡结案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只为掌握情况,发现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不作排名和评比。

  均衡结案评估是案件质量评估的深化和发展,是对均衡结案情况的专项评估。两者评估的侧重点不同,均衡结案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精细化,是对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重要补充。同时,均衡结案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方法上的优势,是即时的,可对审判工作作即时调整,操作性和管理性强,是质量评估体系的创新。

日期:2012-10-31 8:44:00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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