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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11-6-2 12:54:02  来源:中国文化传媒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答记者问

    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后,最终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的结果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立法保护对非遗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文化部副部长在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依法保护的道路,这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法的调整对象,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存、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第二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职责,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做出了规定。第三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规定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政府层级、程序规范以及对名录项目的各种保护措施,并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制度。第四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和支持措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支持开展相关科研活动、鼓励设立专题博物馆和传承场所、鼓励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职责,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教育、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等。此外,第五章还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进程回顾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等进行调查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对原有的文本加以修改和补充,成熟时,提交国务院审议。 
  2005年开始,文化部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草案送审稿的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2010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日期:2011-6-2 12:54:02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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