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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就修改兵役法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11-11-10 9:35:45  来源:法制网


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就修改兵役法答记者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推动兵役法的贯彻落实,《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

  问:请介绍一下修改兵役法的主要经过。

  答:兵役法是国家重要的军事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军事法律就是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修正。

  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征集高素质兵员难,难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军人退役安置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牵头,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修改工作于2005年8月全面展开。在全面组织调研、反复沟通协商、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总参谋部于2006年9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关于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请示”。此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先后到一些军队单位和部分省、市进行了调研,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1年10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兵役法的修改公布,是军地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兵役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精神。

  问:这次修改兵役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兵役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出发,本着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国防观念和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和鼓励安心服役的原则,紧紧围绕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存在的“征集高素质兵员难、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退役军人安置难”等突出问题,对现行兵役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适应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新要求。

  问:新的兵役法在平时征集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的兵役法在平时征集方面,主要作了以下新的规定:一是适当调整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二是明确了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衔接起来。三是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在征兵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在征兵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兵役义务。通过以上规定,相信会有更多的优秀青年投身军营,依法履行光荣的兵役义务。

  问:新的兵役法对征集大学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的兵役法对征集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作了一些制度性规定,刚刚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大学生士兵退役安置也有一些优惠政策规定,加上各部门的配套性规定,大学生入伍有了多项优惠政策。比如:士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大学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复学;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和学费补偿政策;大学生在选取士官上优先,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大学生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这些优惠政策,有利于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有利于为部队输送优秀兵员,也有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问:新的兵役法对军人待遇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这次修改兵役法,增加了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还增加了现役军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励制度,保险制度、福利待遇等规定。

  问:新的兵役法为什么增加了国防生的规定?

  答:培养国防生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眼加快解决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短缺问题,作出的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重大战略决策。这项工作从2000年开始组织实施,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和军队四总部先后制定出台了20多个法规性文件,这些规定比较全面、详细地规范了国防生招收、培养、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依托高等学校选拔、培养国防生的制度,国防生已逐步成为现役军官的重要补充来源之一。因此,这次修改兵役法,增加了国防生的规定。

  问:新的兵役法对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答:修改后的兵役法对军官退出现役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现行的军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军官退役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新的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问:新的兵役法关于伤、病、残军人的抚恤优待和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答:新的兵役法规定,伤、病、残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问:如何把新的兵役法中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措施落实好?

  答:这次修改兵役法,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了重要的调整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具体的政策措施在本法有关条文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将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明确的退役士兵安置配套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保证退役士兵能够得到妥善安置。问:新的兵役法对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的兵役法,一是完善了法律责任。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处罚办法由原来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明确了领导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兵役工作责任义务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三是明确了执法主体。新的兵役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日期:2011-11-10 9:35:45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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