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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lib.com 2011-1-12 8:38: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量刑规范化可在标准和公开上再作推进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解决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着的同罪不同罚和量刑偏差现象的当务之急,也是改变“重行为定性、轻量刑分析”的传统刑事司法思维模式的一项重点工作。但从近几年来成为“公共事件”的一些刑事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看,民众和舆论都较为普遍地从处刑轻重的角度出发,去评价司法活动尤其是刑事审判的公正性程度。量刑是否恰当和平衡,已经成为人们判断“罪刑相当”法律基本原则是否能够切实获得实现的最直观体现。普通民众对刑罚裁量轻重的关注程度,也远远要高于对某些犯罪行为本身性质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倾向是,从我国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规定到司法实践,甚至还包括相关专业学者的研究来看,确实仍然存在着较为重视案件的性质认定,忽视刑罚裁量轻重选择研究的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的问题,也主要集中表现在刑罚的司法选择及其具体适用上,以至于比较普遍地出现相同犯罪得不到相似处理的事例。从前些时候广州发生的“许霆案盗窃ATM机钱款”的重审改判,到近期诸多醉酒驾驶肇事案的量刑差异,都反映出刑事司法上尚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因此,建立一套较为统一的量刑标准和不断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确实已经成为民众严重关切的一个问题。
案件裁判规范尤其是规范法官的司法权力,涉及到对传统法律观念、思维习惯、操作模式的诸多改变,又需要在广泛积累经验和科学判断的基础上方能建立,还需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理念下构建,并非一日之功。需要在立足长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推进,逐步扩大。万万不能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否则将欲速而不达。
为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除了需要建立一套在法庭上独立于案件事实审查的量刑审理和控辩双方单独量刑辩论的程序外,目前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民主和公开的途径,集思广益,制定常见犯罪行为的情节区分与刑罚选择的“司法标准”和“裁量原则”,以便审案法官实际把握和具体操作。笔者注意到,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司法裁量“标准”,大多存在着“粗放”和过于“抽象”等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要求地方法院探索制定具体犯罪量刑标准的努力,可能也会带来统筹、平衡上的困难,加之地方司法机关目前依法并没有司法解释的权力,在上一级法院没有明确“授权解释”的情况下,地方制定的司法裁判标准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问题,恐怕也会受到一定的质疑。加之今后量刑审理被纳入到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独立举证、辩论的程序之中,如果涉案具体司法标准及裁量尺度依然仅仅“内部掌握”,或者这些标准仅由法院、检察院两家共同研究制定,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及辩护人全然不知,一般民众更无法通过正规、公开的渠道予以获悉,那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所发表的“量刑意见”和向法庭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就难以具有“现实针对性”,辩护效果也一定会大打折扣,起不到控辩对应、相互抗衡的功效,那也就不太可能起到监督和规范法官司法裁量权力的作用。
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在推进常见犯罪司法标准和裁量原则的公开性上再做努力,更多地增加民主商议的程序,广泛征询社会各方意见,使实际的司法标准符合法律理性和社会民意,同时,通过必要的制度性构建,力促各地的量刑标准逐步走向全面公开化,真正实现裁判依据全面公开、量刑过程公正透明和裁判结果接受监督的改革目标。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