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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10-4-2 9:13:37  来源:检察日报


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下称《考核办法》),旨在通过考核引导和督促基层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促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为此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请您谈谈《考核办法》的出台背景和实施意义。

    答:基层检察院考核评价工作是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引导、规范和激励基层检察院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检院始终把科学考核评价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先后制定了《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暂行办法》、《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形势的发展,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工作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考核评价模式和指标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评价模式和指标体系,增强考核机制的科学性、完整性、统一性,充分发挥考核机制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指引和导向作用,促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高检院决定出台《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工作的指导。

    问:《考核办法》在实际考核工作中的定位是怎样的?

    答:在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各级检察机关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高检院对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工作主要是宏观指导,不直接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价。因此,《考核办法》旨在构建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评价模式和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考核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方法、基本程序等主要内容,指导和规范省、地(市)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考核工作。省、地(市)级检察院将根据《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工作。

    《考核办法》规定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考核信息真实,考核过程公开透明,防止弄虚作假,考核结果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基层检察院建设实际水平。二是导向正确,标准科学。考核项目和考核标准的设置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基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三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根据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在考核内容的设置上既突出重点工作,又统筹兼顾其它各项工作。四是简便易行,注重实效。考核程序、方法力戒繁琐,增强可操作性,降低考核成本,提高考核效率。

    问:对基层检察院建设主要考核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答:《考核办法》规定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务保障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之所以将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方面,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引导基层检察院重视和加强“四化”建设。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着力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把“四化”作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目标,“四化”建设是今后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方向和载体。因此,以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为核心确定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有利于充分发挥考核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二是涵盖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管理机制建设和检务保障建设涵盖了基层检察院建设各个方面的内容,体现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任务。

    问:考核方法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请您详细介绍一下。

    答:为了加大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考核指导力度,《考核办法》规定省级检察院或地(市)级检察院每年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一次考核。由地(市)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考核的,省级检察院应当采取抽查、复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指导。

    考核采取量化考核方式,量化考核项目包括基础分项目和加分、减分项目。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础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不得基础分,存在减分项目的相应减分,完成特定执法办案任务和改革创新目标的加分,对同一事由不得重复评价。这有利于准确计算考核结果。

    为了切实减轻基层检察院的负担,避免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考核办法》规定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单项工作考核纳入综合考核之中,上级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不单独对基层检察院部门单项工作进行考核。与此同时,为了达到普遍激励的目的,《考核办法》规定省级检察院直接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考核的,可以根据基层检察院的实际进行分类考核。

    考核工作中,省级检察院应当将基层检察院的考核结果与对地(市)级检察院的考核挂钩,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市)级检察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调动地(市)级检察院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

    考核工作应当增强透明度,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提高考核公信度。应当实行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方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挥检察专线网的作用,逐步建立网上考核信息平台,实行网上动态考核,提高考核效率,降低考核成本。

    问:考核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工作是怎样的?

    答:《考核办法》原则规定了考核的基本步骤和环节,突出强调了考核工作对基层检察院发展的推动作用,规定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针对每个基层检察院考核情况形成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分析报告,并把考核分析报告作为考核结果通报的重要内容。基层检察院根据考核分析报告,制作整改报告,报送负责考核的上级检察院。

    关于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办法》一是规定应当成立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负责人,可以吸收基层检察人员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考核和监督工作。二是明确考核领导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制定考核计划,协调考核工作,审查考核结果,受理复查申请,作出复查决定,向院党组提出考核意见。三是规定考核领导机构下设非常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四是强调提高考核人员专业水平,实行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机制,由通过培训或资格认证的人员担任考核人员。

    为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协调一致,《考核办法》规定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年度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26日至本年度的12月25日。

    问:考核结果将会给基层检察院带来怎样的影响?

    答:《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作了体系化的规定。首先,《考核办法》规定对考核结果可以实行排名。各地可以根据本地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排名的种类,客观全面反映基层检察院的实际状况和水平。

    其次,《考核办法》规定上级检察院应当把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检察院表彰奖励和基层检察人员任用奖惩的主要依据,并详细列举了四种情形:评先、记功、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应当以考核结果为依据;被上级检察院评定为先进检察院或授予模范检察院称号的,应当对检察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检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考核结果连续三年排列末位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对该院检察长进行诫勉,必要时应当对该院检察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调整意见;基层院被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的,应当列为重点帮促院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检察长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再次,《考核办法》也规定了六种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情形: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未获通过的;检察人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或者其他严重执法过错行为并被上级检察院认定的;由于违反规定或者失职,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身亡等办案安全事故的;检察长因违法违纪被依法罢免或给予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的;对违法违纪、办案安全事故和错案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在工作成绩上弄虚作假的。

    问:各级检察院应当如何贯彻落实《考核办法》?

    答:制定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考核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规范和激励基层检察院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推动基层检察院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贯彻落实《考核办法》作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重要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深刻理解考核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准确把握考核的主要内容、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及时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完善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深入发展。

    省级检察院应当根据《考核办法》,制定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并报高检院备案。对于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情况的具体考核标准和要求,按照高检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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