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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解读

http://www.law-lib.com  2008-10-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解读


一、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庄永廉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围绕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曹建明

    依法纠正裁判不公 五年提出抗诉17104件

    A.原判无罪改判为有罪的547人
    B.从有罪改判为无罪的70人
    C.改变原判刑罚的4258人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裁判公正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监督刑事裁判放在重要位置,注重运用抗诉手段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防止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2003年1月至2008年8月,检察机关共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104件;收到法院审结案件8948件,其中改判3833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812件。

    这是曹建明检察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报告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透露的。

    据曹建明检察长介绍,为了及时纠正裁判不公,检察机关采取了三项举措:

    加大审查力度,及时发现错误裁判。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工作,实行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工作制度,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的,检察机关依法受理、认真审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限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及时答复。2003年以来提出抗诉的案件中,采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诉请求1711件。

    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坚持把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和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对重大、复杂抗诉案件,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上级检察院实行挂牌督办。一些地方设立办理抗诉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办案组,推动抗诉工作深入开展。在提出抗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从原判无罪改判为有罪的547人,从有罪改判为无罪的70人,改变原判刑罚的4258人。

    严格抗诉标准,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坚持把办案质量作为生命线,从关键环节入手严格把关。严把抗诉条件关,要求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确有抗诉必要;对虽然量刑偏轻但属于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般不予抗诉,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抗诉审查关,要求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抗诉前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对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当的,依法撤回抗诉。严把出庭支持抗诉关,认真制作抗诉文书、准备出庭预案,力求以准确、合法、合理的抗诉理由赢得法院认同。几年来,刑事抗诉质量不断提高,2007年撤回抗诉率比2003年下降8个百分点,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率上升10个百分点。

    依法纠正程序违法 提出纠正意见31097件次

    A.人民法院已纠正26705件次,纠正率从2003年的40%上升至2007年的76%

    B.2003年以来,共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2001670次、第二审法庭36977次、再审法庭1116次

    C.五年共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5181人,其中审判环节超期羁押13057人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依法监督纠正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共提出纠正意见31097件次,人民法院已纠正26705件次,纠正率从2003年的40%上升至2007年的76%。”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如是表示。

    记者在报告中看到,为保证程序公正,检察机关确立了三个监督重点:

    一是加强对庭审中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法庭审理中的违法行为,认为不及时纠正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建议休庭;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还制定了《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时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2003年以来,共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2001670次、第二审法庭36977次、再审法庭1116次。

    二是加强对审判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监督。对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未通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法庭,影响其依法在法庭上陈述意见的;裁判文书未按规定时限送达,影响被告人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的;以及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三是加强对审判环节超期羁押的监督。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高检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共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5181人,其中审判环节超期羁押13057人,一批历史遗留的久拖不决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建立了羁押期限预警提示、提前告知、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几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落实这一机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向社会公布超期羁押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推行与看守所信息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对超期羁押情况定期通报,对超期羁押线索逐件督办,坚决遏制超期羁押问题反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审判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大幅度减少。

    突出对死刑案件的审判监督 严格控制慎用死刑

    A.从2006年起,加强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
    B.不断探索和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社会广泛关注”。曹建明检察长报告工作时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办理和法律监督工作,认真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保证死刑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为依法慎重适用死刑,检察机关积极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记者从报告中了解到,从2006年起,死刑第二审案件逐步实行开庭审理。各省级检察院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调整办案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保证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顺利开展,并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律监督:一是认真审查对死刑案件的上诉和抗诉,依法支持正确的抗诉,及时撤回不正确的抗诉,并通过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维护死刑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反映,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等因素,提出维持原判或依法改判等意见。三是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为定罪依据的,依法建议发回重审,防止发生冤错案件。

    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探索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审查省级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死刑案件、受理死刑案件申诉、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工作,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1074件纠正意见监督违法减假保、暂予监外执行

    A.对人民法院不当的减刑、假释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提出纠正意见1074件

    B.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发现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不当以及办案存在瑕疵的案件2078件

    C.从2005年开始,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等“九类人员”重点监督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较突出的情况,检察机关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监督,共对人民法院不当的减刑、假释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提出纠正意见1074件。曹建明检察长报告中透露的这一组数字反映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据曹建明介绍,为了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2002年以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和检查,发现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不当以及办案存在瑕疵的案件2078件。检察机关对这些案件均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纠正。

    针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往往发生在一些身份特殊的罪犯身上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5年开始,部署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等“九类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积极畅通申诉受理渠道 2003年以来立案复查9337件

    A.2003年以来,高检院共立案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案9337件,决定抗诉611件

    B.2003年,检察机关共复查服刑人员申诉案件2411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68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91件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依法办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重点之一。2003年以来,高检院共立案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案9337件,决定抗诉611件。

    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表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坚持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积极畅通申诉受理渠道,努力缓解申诉难的问题。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组织开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并把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多次上访案件作为重点之一,共立案复查9337件,决定抗诉611件。为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共复查申诉案件2411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68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91件。

    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注意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对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对申诉人因长期上访和被害人因无法获得犯罪分子经济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给予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388名审判人员被依法查办

    A.2003年至2007年,共依法查办刑事审判环节涉嫌职务犯罪的审判人员388人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2003年至2007年,共依法查办刑事审判环节涉嫌职务犯罪的审判人员388人。”曹建明检察长报告中透露的这一数字,显示了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刑事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所取得的成效。

    据了解,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的要求,不断加大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纯洁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廉洁。同时,坚持把加强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提高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能力,查办了一批刑事审判环节涉嫌职务犯罪的审判人员,有力维护了司法廉洁,促进了司法公正。
 
强化监督力度 还需立法跟进
 
庄永廉
 

   10月26日,曹建明检察长上任以来首次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检察机关敢于碰硬,这一点给我的印象很深。”牟新生、姜兴长、任茂东、管国芳等委员表示,近些年来,检法两家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成绩显著,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报告实事求是,取得的成效讲清楚了,存在的问题也点明了,还作了比较深刻的分析,提出了改进的措施和意见,应当充分肯定。对于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

    “要从立法上解决监督机制问题”

    “我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提点建议。”白景富委员说,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主要问题是检察院能否敢于监督和善于依法监督,而法院的关键是能不能正确地认识监督和正确对待监督。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接受监督也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是加快立法,在法律上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抗诉案件,检察院抗诉了,法院必须在多长时间之内给予答复?没有规定。一两个月,三四个月都成,那怎么解决问题。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检察院到底参加不参加?死刑复核案件如何监督?简易程序的案件如何监督?检察院参加不参加?这些问题都没有规定。

    “要从立法上解决监督机制问题。”白景富委员建议人大把这个问题纳入立法计划,在立法之前两高要加强协商,共同研究,可以先出台内部规章,把监督问题规范化。

    任茂东委员直言不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政府是平行的,根本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不存在敢管和不敢管的问题。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和作用是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代替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最根本的就是有效地监督国家司法权力的行使,防止和纠正国家权力被滥用,依法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和执法违法的行为,这些都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挥好职责,有效地遏制当前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李祖沛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这类违法行为往往与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关联,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所以要加大查办的力度,提高惩处的效果。

    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方新委员有些担心,她说宽严失当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因为自由裁量权太大,为什么宽、为什么严,宽严的标准是什么?虽然已经发了一些文件,但是问题还是很多。例如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之间、不同的法官之间对宽严标准的掌握不尽一致。司法队伍人员的水平、素质也会影响对宽严标准的掌握。建议两高认真研究,同时建议要对有些案例做深入解剖,然后再做宣传。

    “要解决人员断层、经费短缺等难题”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不正视。

    全国人大代表张金锁说,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把监督的重点、难点、盲点谈得非常透彻,即重点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难点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保护伞问题,盲点主要是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滞后等问题。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自身硬、自身净、自身正”对于检察官是第一要求,现在检察机关在监管能力建设上,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员断档、检察官断层,35岁以下的检察官、法官,在市级检察院大概不会超过3%。为什么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是和它的行政职级挂钩,司法考试等门槛过高。省级的检察官必须是副处以上,这是执行公务员法的规定,因此要采取一系列的办法,解决检察官断层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马豪辉说,我国不断强调“依法治国”,而要做到依法治国,就要有一个基础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由立法和执法两部分组成,立法就是法律体系的“硬件”,执法是法律体系的“软件”,只有把硬件和软件配合起来,才可以对法律体系加以强化。“这么多年来,我国的立法比较规范,建立了良好的立法制度,立法数量大大增加,使得我们国家建立了很好的法律基础。但是执法即‘软件’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现在检法两家的工作环境都大大改善,但是我们不能轻视对基层法官检察官的招人问题,我们应该考虑如何去改善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环境,保障他们的工资待遇,让更多有抱负、有理想的年轻人无后顾之忧地加入到司法队伍中。”

    姜兴长说,在调查中我们也感到两院还有不少实际困难,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关注支持两院工作,着力解决审判、检察人员短缺以及物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管国芳委员提出,民族地区由于法检两院门槛比较高,能够考入检察院和法院的民族干部很少,但民族地区又缺少办案这方面的人才,办案过程中还要请翻译,能否在这方面采取特殊办法,解决民族地区检察官和法官的问题,“建议以民族语言作为加分条件加以考核,采取特殊的办法解决民族地区缺少少数民族检察官和法官的问题。”

    “监督者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

    丛斌委员说,两高近年来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安定、科学执法、执法为民这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也是在向好的方向发展,这也是有目共睹的,应当给予肯定。“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回避自身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应该着手去解决和研究这些问题。比如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上,怎样做到自我完善、自我监督,需要深入研究”。

    刘锡荣委员也提出,从组织建设上说,要肯定这几年来实行的异地交流制度,希望加以坚持,并使之制度化。但是怎么样解决两高自身的监督体制问题、机制问题,需要很好地深入探讨。

    白克明委员建议,检法两家要高度重视提高基层检察院、法院检察官、法官的素质,加大对他们的监督管理。有一些县、乡的司法部门,不给钱不办事的现象仍然存在,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不能不看到这些问题,这也是造成老百姓对我们法治建设信心不足的一个原因。还要高度重视法律裁决后的执行难问题,这方面做得不好也会动摇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法制权威的信心。

    部分委员建议,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检法两家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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