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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答新闻媒体问

http://www.law-lib.com  2008-6-10


民政部就《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答新闻媒体问


    一、民政部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这些“三孤”人员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意见》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汶川大地震产生了一批“三孤”人员,安排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当务之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温家宝总理对此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妥善地救助安置“三孤”人员,民政部通过部领导率领工作组实地调研,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目前,“三孤”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身份确认难。地震造成大量人员离散或失踪,且临时安置点比较分散,给寻亲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暂时查找不到家人的儿童、老人、残疾人身份确认尚需一个过程。

    《意见》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总体原则。二是明确了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和措施,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又着眼于将来的长期妥善安置。三是按照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对“三孤”人员提出了较全面可行的安置渠道:对孤儿,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集中抚养、学校寄宿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安置渠道,并特别强调了保护儿童权利、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孤儿学习以及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等要求;对孤老和孤残,采取机构照料、居家照料、亲属照料、社区照料等多种安置渠道,并要求在具体实施中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医疗康复和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四是明确了安置“三孤”人员的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福利机构日常经费、分散安置费用以及心里抚慰和疏导工作等方面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和资金渠道。

    二、问:“三孤”人员安置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总体原则,采取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三、问:对孤儿的安置有哪些方式?如何照顾和保护孤儿的特殊需求?

    “孤儿”身份确认后,主要采取以下办法长期安置:

    1.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亲属监护抚养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2.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3.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4.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5.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6.学校寄宿。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7.社会助养。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

    孤儿救助安置工作坚持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一切以儿童为本,在安置方式上,尽可能促进孤儿回归家庭,维系其原有的亲缘关系和地缘环境,确保其在家庭环境里健康成长。在安置方式的选择上,充分尊重孤儿意愿。对孤儿的保障内容上,实行全方位的保障,对孤儿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和住房等都提出相应保障措施。

    四、对孤老、孤残人员的安置有哪些方式?如何照顾和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

    待孤老、孤残人员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机构照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利用现有和新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2.居家照料。对选择在自己住所生活的孤老、孤残人员,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现有福利设施或社会中介组织,无偿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项服务。3.亲属照料。鼓励有能力的亲属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亲属赡养,要征得孤老、孤残人员的同意,签订赡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4.社区照料。要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的作用。

    《意见》强调,尽可能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专业化照料、规范化护理和亲情化服务。同时,《意见》在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孤老、孤残人员扶养、开展医疗康复、促进社会融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保障好孤老、孤残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帮助他们建立新的社会联系,满足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意愿。

    五、对“三孤”人员的医疗康复,民政部有什么安排?

    对残疾孤儿,要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要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尤其对肢体残疾的孤残人员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据他们的残疾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为他们装配康复器具,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康复问题,使他们尽可能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根据孤残人员急需医疗康复的状况,可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安排部分孤残人员实施异地医疗康复。已疏散到省外医疗机构的,由接收地政府负责医疗康复。民政部决定,针对在各地医院救治的“三孤”人员,开展“牵手助残”项目,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及时给予免费配置康复器具。首批资金500万元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定向捐赠。

    六、对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就业,国家有什么相应政策?

    2006年,民政部等1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农村孤儿,要求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同时,《意见》对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住房问题提出原则性要求。

    七、目前社会上对收养孤儿的热情比较高,如何引导社会公多地关爱孤老、孤残?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残的优良传统。采取优惠和鼓励措施,如冠名福利机构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资金和物资的扶助。

    八、各级政府如何筹措安置资金和保障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一是要求多渠道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二是切实保障日常费用。“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

    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和资金的管理,2007年民政部印发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近期,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民政部制定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救灾款物合理使用和规范募集,提高就在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保障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

    九、如何有效监督《意见》提出的相应措施和办法的落实?

    《意见》是民政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的,相信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意见》在四川会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民政部将继续协调四川省政府尽快制订具体规划并实施。需要跨省安置的,民政部予以协调安排。

    十、《意见》是否是临时性文件?民政部是否考虑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今后类似重大灾害(难)的适用?

    《意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对“三孤”的临时安置提出了要求和措施,又对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适用于“三孤”人员的长期安置工作。待“三孤”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基本完成后,我们将协助四川省政府制定更加具体的“三孤”人员救助安置规划。今后也会考虑以此为基础,在适当时机,制定适用全国灾害“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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