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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和个人持汇用汇需求得到更大的满足

http://www.law-lib.com  2008-1-16


我国企业和个人持汇用汇需求得到更大的满足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经济主体参与对外经济交往活动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求逐步增加。外汇管理政策始终坚持促进社会经济主体贸易投资活动便利化的原则,尤其是随着影响中国国际收支平衡的主要矛盾已由过去的外汇短缺转变为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外汇管理政策更是加大了对企业和个人持汇用汇的支持力度。

    一、企业经常项目持汇: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我国取消了外汇留成和上缴制度,中资企业除部分代收、暂收待付等明确规定的外汇收入可开立账户予以保留外,其余都要求进行结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与全球经济的相互融合,在外汇资源逐步充裕的情况下,我国不断改进放宽企业开户限制,允许企业越来越多自行保留外汇收入。2007年8月,外汇局宣布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外汇,企业自由使用、支配自有外汇的权力进一步扩大。目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框架可概括为:所有境内机构都可根据自身需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所有境内机构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保留外汇的数量。

    在具体业务中,企业首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前应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提供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登记基本信息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到商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具体办理开户手续时,企业需提交开户申请书,包括开户企业的基本业务情况介绍、申请开户原因、拟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币种、联系人电话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经常项目用汇:基本得到满足

    我国从1996年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对交易活动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核,确定交易性质的真实性。

    办理货物贸易项下业务时,企业向银行提交合同、海关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后,就可对外支付外汇。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企业进口付汇数和海关报关数进行核对,即核销管理,来检验企业货物贸易活动的真实性。为便利企业,外汇管理部门逐步实现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为主向非现场核查监管、由对具体交易行为监管向对交易主体监管转变,并通过提升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核销业务网上办理和电子化监管,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中,企业的外汇支付没有任何限制,如果自有外汇不足,即使实际交易尚未发生,也可以提前购汇汇出。

    服务贸易项下,由于多为无形交易,则要求交易者提供相关商业凭证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其中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审批或登记的交易在支付时还需要提供相关审批或登记文件。实践中,服务贸易种类繁多,现行法规主要对经常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明确规定了银行审核所需要的凭证;对于那些法规没有明确的,则根据交易额度大小分别授权银行或当地外汇局审核,也就意味着一定额度内的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支付可完全直接在银行完成,给予企业最大程度的付汇便利。

    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按规定直接向银行购汇支付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积极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不断简化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手续,促进境外投资发展。目前,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等多种渠道获得,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利润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外汇局也先后取消了境外投资资金风险审查和购汇限制,企业可根据项目审批情况自主决定用人民币购汇的金额,而且企业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后还可先行汇出。各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审批可直接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完成,为企业节省时间和精力。针对边境地区境外投资特点和管理要求,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登记和补登记的手续也更为简化。便利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及时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笔审核改变为余额管理,银行在核定的余额指标范围内,可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在具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时,境外投资项目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主体可直接到所在地省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1000万美元以下的,可根据所在地省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到所在地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授权的中心支局办理。在办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及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后,境内投资主体即可办理外汇资金汇出。

    四、企业外汇资金运用:按规定可相应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

    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采取境内委托外汇放款方式,集合境内外汇资金,调剂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余缺;境内成员公司可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可集合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跨国公司还可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试点,包括:一是进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即跨国公司通过外汇集中账户统一为其境内成员公司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成员公司的外汇账户仅用于零星支付。二是进行经常项目资金集中管理。由跨国公司下属境内成员公司自行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当成员公司收妥资金后,向集团公司或集团财务公司上划外汇资金。成员公司需对外支付时,从集团公司或集团财务公司下划外汇资金。以此提高跨国公司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而当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时,可按规定延期调回,留在境外运用。

    五、个人用汇:满足大多数的外汇消费和投资需求

    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在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年购汇额度内,居民个人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即可办理。即使超过5万美元的用汇需求,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个人仍可在银行办理购汇。这基本满足了个人境外求学、就医、旅游、购物等用汇需求,应该说不会存在汇兑限制。即使在个人贸易方面,也参照对企业贸易有关的外汇管理,对个人的外汇资金使用和持有予以充分支持,个人可开立结算账户保留外汇收入,可全额购汇用于贸易支出等,不受年度购汇总额限制。个人还可通过购汇或用人民币直接来购买QDII相关产品来实现个人财产的多种资产形式配置,提高收益,分散风险。而且,境内个人以人民币购买QDII产品的金额,不计入居民个人的年购汇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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