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出台答记者问:
确保百日行动达到预期目标
日前,《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出台。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部开展百日行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组织部署,对“以租代征”、“违规新设与扩区”和“未批先用”等三类问题进行了清理,清理出一大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对这些违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处理到位,关系到百日行动最终能否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标。为指导各地做好查处纠正工作,部制定下发了《意见》,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已明确有关规定,部近年来在土地执法中也明确了相关政策,必须依法严肃进行,这方面没有余地。但依法严肃查处后,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处理政策,做好涉及用地处理的有关后续工作,并明确统一的处理标准和尺度,便于各地操作,同时也体现查处纠正工作的严肃性。
二是这次百日行动查处的三类问题,涉及多种形式、多方面利益,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还是土地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难度较大。通过这次百日行动,力争在查处土地违规违法方面有新的措施、新的探索。在总结多年来土地执法经验基础上探索新的机制,为今后查处违规违法用地行为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也为修改《土地管理法》进行探索。
三是要确保百日行动取得最大的成效。百日行动清查出的违规违法行为点多量大,要在严肃执法的前提下,明确对违法用地查处后的可操作的处理政策,使清理出的“以租代征”、“违规新设与扩区”和“未批先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大都得到严肃处理;对一时难以处理的,也明确了后期处理意见,确保百日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问:《意见》体现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体现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百日行动中查出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对清查中发现的“以租代征”、“违规新设与扩区”等违规违法用地行为,首先要责令停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特别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中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二是该处理责任人的一定要处理相关责任人。要求各地要在查明违规违法用地情况基础上,分析违规违法用地的原因,明确责任主体,无论是建设单位、个人或政府,涉及违规违法的,都要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既要查处事,又要查处人的原则,对违法用地的处理,不仅纠正违规违法用地行为本身,还要通过依法对责任人的处理,从主观和动机上遏制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严格依法管地用地。
三是要通过查处,使违法用地成本大于守法成本。要改变在一些地方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往往是罚款、补办用地手续了事,对违法者起不到惩戒作用。为进一步严肃土地执法,《意见》提出,对即使符合有关政策,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在严格按照现行的土地审批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措施的前提下,还要按照从新从高的原则,按照补办时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地价等新的标准,计算和缴纳有关土地规费,加大违规违法用地的经济成本。
四是实行部门联动,形成遏制违法用地的合力。《意见》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作出行政处罚后,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发展改革、工商、税务、银行、证监等有关部门;对开发区的违规违法用地依法处理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列出全部擅自扩大或新设开发区名单,通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通过这种方式,建立多部门的约束机制,改变一个部门管地、多部门用地的局面,变成部门相互协作,发挥部门联动的作用,从多方面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问:如何保证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到位?
答:总结近年来土地执法的经验,为使违规违法用地案件能够查处到位,《意见》提出,首先,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并对作出行政处罚后的案件移送、向社会公告、通报有关部门等有关工作,提出了处理完成要达到的五项标准。
第二,对国土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后,还需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处理到位。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案件的不同情况,对查处的违规违法案件,逐案处理落实到位。《意见》同时提出,对于依法应予限期拆除,逾期尚未拆除的违规违法用地项目,要列出清单,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舆论压力,促进违规违法用地查处落实到位。
第三,各地在查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中,还要注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情况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确保对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