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规释义>>关注《律师法》: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关注《律师法》: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http://www.law-lib.com  2007-10-29


关注《律师法》: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我国修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中专门列出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对中国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部法律的三十三条中除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外,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样表述上比以往有一些进步,更好地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说。

    据了解,我国原来的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新修改的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外,为了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切实履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律师法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又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规定。

    “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认为,新修改的律师法在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更加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职责,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特别规定了这样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此外,在这部法律中还明确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等。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新修改的律师法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原来的规定限制过严,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规定他们不得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应限制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据了解,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原有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对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表示欢迎。“这给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表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提供了条件。

    根据以前的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在新修改的律师法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此外,因为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我国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律师法中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而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新修改的律师法中则保留了原有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法为律师事务所划出八大禁区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孙闻、李薇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划出八大禁区,违法者将被处以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被保留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自从本届人大常委会着手修改律师法以来,“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去留问题”一直是争议最大的地方。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对此给出了“最终答案”:予以保留,严格限定。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据了解,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曾提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不应设立律师特许执业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律师特许执业的范围不宜过宽,有些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律师执业能力。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又有许多常委会委员对此条规定提出意见。经综合各方意见,草案最终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在诸如知识产权、反倾销、反垄断等高精尖领域缺乏足够的专才情况下,此条规定不仅体现了严把律师队伍‘入口关’的精神,也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说。

兼职律师同样要具备律师执业条件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同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条件,依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并要经所在单位同意。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据了解,这部法律中的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等条件。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律师法为律师执业划出“红线”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孙闻、李薇薇)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律师执业行为划出9条“红线”,越线律师将被课以停止执业六个月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向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促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法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新修改的律师法扩大律师保密义务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新修改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此前律师法关于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定为:“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对律师法的上述修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些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为委托人保密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也与现行法律关于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相衔接。”

    据了解,1996年5月,我国颁布律师法。2001年12月,律师法经历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为第二次修改。

律师法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孙闻、李薇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此外,律师法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这部法律还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自行决定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律师法重新定义律师职业性质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据了解,在原来的律师法中,对律师的表述统称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这次修改后的律师法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律师职业的法律定位关系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出,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更好地反映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更加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这次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等条件。并特别提出:“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罚”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李薇薇、孙闻)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受到“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等处罚。

    据了解,根据这部法律,律师有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此外,这部法律还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作出了严格细致的处罚规定。



法治动态检索

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