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拟延长为一年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张晓松、杜文景)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许多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大多到年底才结算,有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六个月的仲裁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适当延长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修改为“一年”,并增加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张晓松、杜文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明确规定。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是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议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十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我国拟立法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 王优玲)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草案增加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行了一审。
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的;曾任审判员满五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劳动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王优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明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有些地方提出,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着地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草案没有对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规定,会对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建议研究修改。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不宜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