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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准备情况

http://www.law-lib.com  2006-3-1 10:00:00


公安部通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准备情况

来自:公安部网站  时间:2006-02-28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

    非常欢迎大家今天踏雪而来,参加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准备情况。为此,我们请来了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先生,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先生。由柯良栋先生介绍情况以后,再由他和吴明山两位回答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

    (2006-02-28 10:03:58)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又是规范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也是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2006-02-28 10:05:23)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6-02-28 10:06:44)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和制定过程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实施。19年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公安机关尤其是治安管理部门实施治安管理的主要法律武器,它在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也成为新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也日趋复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形式多样,纷繁复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于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体系、结构、内容等均已越来越不适应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

    (2006-02-28 10:07:06)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

    为了便于大家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持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和谐社会,下面有请柯良栋局长介绍公安部为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做的工作。

    (2006-02-28 10:09:15)
 
    [柯良栋]: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见面,就《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以后,从公安部到各地有关机关所做的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向大家介绍。

    刚才武主任介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对于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6-02-28 10:11:00)
 
    [柯良栋]:

    《治安管理处罚法》刚刚颁布,公安部就及时研究制定了全国公安机关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作计划。在这个短短的半年时间里面,各级公安机关紧张有序地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我现在分几个方面给做一下介绍。

    (2006-02-28 10:13:30)
 
    [柯良栋]:

    一是公安部带头学习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里有一些流水账给大家报一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以后,公安部及时召开部长办公会议,周永康部长亲自主持部长办公会,研究应该怎么及时学习、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能够正确运用到工作当中去作出周密的安排。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各项工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提高对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各级公安机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加强公安机关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措施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使各地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和谐的治安环境。

    (2006-02-28 10:14:01)
 
    [柯良栋]:

    《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以后,除了周部长对全国工作安排以外,接下来我们公安机关做了一系列的工作。在2005年11月公安部党委召开扩大学习会,扩大到全国公安机关范围之内,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同志到公安部为部党委和全体机关干部做《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题辅导报告。这为各地公安机关学习好、宣传好、掌握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了表率,也是对各地这方面工作的一个有力的推动。同时,也是自身率先垂范、贯彻落实好公安部在去年颁布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的一个重要措施。

    (2006-02-28 10:15:39)
 
    [柯良栋]:

    大家都知道,2005年8月28号《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我们在9月份马上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一个是组织部机关直接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工作的同志,亲自撰写有关的宣传文章,理解和适用方面的指导性的文章,在《人民公安报》和其他一些刊物上发表,来推动这项活动。同时在9月14号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远程教学,特别邀请人大法工委具体负责这项立法工作的领导同志给全国公安机关的治安系统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辅导讲座。

    (2006-02-28 10:17:31)
 
    [柯良栋]:

    这为各地公安机关举办学习法律的远程教学也开了一个好头。因为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全国公安机关这么多民警,要把大家集中起来学习是一件难度比较大的事情,而且耗费财力也比较多。所以,通过高科技的手段、通过远程教学的方式,能够有效地使基层民警直接听到来自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领导同志对法律的理解和有关背景的情况。

    (2006-02-28 10:18:39)
 
    [柯良栋]:

    在10月份,也就是在2005年的10月14号,通过紧张的学习培训以后,在10月14号部机关又做了一个新的动作,这个动作就是在全部机关对所有的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一次摸底考试,通过摸底考试来进一步了解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在掌握法律知识方面还有哪些欠缺与不足,从而改进我们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更好地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执法能力、执法水平。

    (2006-02-28 10:19:49)
 
    [柯良栋]:

    在2005年的9月下旬,我们法制局和治安局又联合对全国公安机关的法制处长、治安处长以及各省市、区、新疆兵团公安局法制处长、治安处长和各地实施力量进行专门的培训工作,由我们公安部法制局、治安局等有关同志直接参与法律起草和论证工作的同志给大家讲课,讲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的主要内容,在执法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2006-02-28 10:20:45)
 
    [柯良栋]:

    10月17号,公安部又专门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电视电话会议,由主管治安工作的刘金国副部长主持这次会议,主管法制工作的孟宏伟副部长给全国公安机关讲《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一次学习辅导报告。从公安机关角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公安工作、给公安民警从执法理念、执法标准要求、执法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辅导。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从公安部一直开到派出所,使各级公安机关能够充分认识到这部法律,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一部重要的法律。

    (2006-02-28 10:21:22)
 
    [柯良栋]:

    在会议结束的时候,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同志就公安机关进一步抓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工作和贯彻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做了重要的讲话。为了进一步推动各级公安机关真正把《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好、掌握好、贯彻实施好,公安部又特别组织了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竞赛,通过精心的部署、周密的组织,各省市区和新疆兵团局从基层开始组织,层层进行初赛、复赛,然后在今年的2月19号到22号在北京搞了一次全国的总决赛,32支代表队到北京来参加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竞赛的总决赛。第一天,也就是在20号,32支代表对进行了严格的闭卷考试。这32支代表队队员组成是这样的,一个是县一级公安机关的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或者是城市分局副局长,第二个队员是县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民警,第三名队员是来自基层派出所的民警,这么三名队员组成。

    (2006-02-28 10:23:24)
 
    [柯良栋]:

    在第一天的闭卷考试,首先淘汰了17支代表队,留下15支再参加第二轮的比赛复赛,第二轮又淘汰9支,剩下6支代表队决赛。决赛是22号进行的,决赛分别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领导出席了这次比赛,在现场为获得一、二、三等奖以及组织奖、优秀奖各个代表队颁发了奖杯,同时白景富常务副部长也发表了重要讲话。今天下午3点到4点,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会播出这一场知识竞赛的实况。

    (2006-02-28 10:25:30)
 
    [柯良栋]:

    大家都很清楚,一部新的法律出台以后,怎么样让大家更好的学习、掌握,领导带头是特别关键的。所以,部机关从部党委到各业务局带头学习之外,同时我们还进一步推动各省市区抓好这项工作。在今年1月份,我们法制局就组织全国公安厅局主管法制的厅局长、处长专门组织《治安管理处罚法》培训班,培训结束的时候,又进行了严格的考试,考试完以后,由我们负责出题评卷的同志,对每一个题目进行了严格的点评,这样推动大家学习、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02-28 10:27:08)
 
    [柯良栋]:

    在2月中旬,公安部又把全国的治安局长、治安处长召到一起,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另一方面,仅仅是公安机关自己学习好、掌握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全民掌握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更好地促进、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是特别有意义的。所以,我们把向全社会、全民宣传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项工作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此,我们除了组织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以外,张贴挂图,还组织拍摄了大型电视宣传片。好象我们工作人员已经准备了一个DVD,我们拍摄了60集电视情景短剧,名字叫《平安之盾》。这是为了配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全民普及宣传做的,由法制局、治安局、金盾影视文化中心以及北京龙润四海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法律专家和影视方面的专业工作者共同创作、联合摄制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用一个个故事解释、回答广大老百姓所关心《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涉及的每一个问题,更加直观地帮助大家来了解、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内容。这是第一个方面我要向大家介绍的。

    (2006-02-28 10:28:06)
 
    [柯良栋]:

    第二个方面,公安部在抓学习、培训、宣传工作的同时,抓紧做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有关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有六个方面。

    大家很清楚,我们国家非常大、国情比较复杂,各个地方情况也千差万别,所以我们国家法律的最大特点应该说怎么能够适应全国的不同情况,在立法技术上要求得比较高。所以在这些方面有一些规定比较原则一些,这就需要执行部门能够结合工作的实际、结合国情,在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内作出相应配套工作,制定相应配套规定,在这方面主要做了六件事:

    (2006-02-28 10:31:04)
 
    [柯良栋]:

    第一,积极改进治安案件办理机制,推进公安机关查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二,在去年12月份下旬,下发了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也就是参照刑法所规定确定罪名的做法,统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名称,我们根据法律的本意做了规范。比如说《刑法》故意杀人的判多少年的徒刑,罪名叫“故意杀人罪”,用这样的方式对治安管理行为做了统一名称。同时规范填写案件的案由,就是某一个案件从刑事案件角度看为故意杀人罪,那么这个案由就是涉嫌故意杀人罪,在治安案件当中是涉嫌什么行为,把名称进一步规范、统一。这样有利于各级有关机关和政府能够和社会准确、客观地了解社会治安的状况,有利于公安机关根据治安案件的统计情况,有效分析治安案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准确掌握整个治安状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2006-02-28 10:32:21)
 
    [柯良栋]: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也就是2005年8月28号颁布之前,公安部就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据进行全面的清理。在今年1月份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了11件、修改了11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可以保证《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正确、有效地实施。

    第四,在1月份,制定下发了关于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也就是公安部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规定,在公安机关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及时对15个重点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从而有利于公安机关全面、正确地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02-28 10:35:51)
 
    [柯良栋]:

    第五,为了配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根据2003年版公安行政法文书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修改情况,特别是紧密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的要求,对03年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进行修订,在这个月20号,已经印发了修订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试样。

    第六,配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全面修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这是我要向大家介绍第二个方面的情况。

    (2006-02-28 10:38:10)
 
    [柯良栋]:

    三,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学习、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各地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采取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电视电话会议、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和民警及时培训,使广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民警和领导干部,特别是治安部门和派出所民营和执法一线民警正确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精神、内容。

    第二,按照各级机关下发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文章,借助我们媒体采取民警进学校、进工厂、进学校的做法,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做法大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02-28 10:39:24)
 
    [柯良栋]:

    第三,各地有关部门适应有关要求,转变工作机制,加强对治安案件研究、指导、监督考评,从制度上保证《治安管理处罚法》正确贯彻实施。同时对必须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列支予以保障,也进一步适应《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复议前置修改,确保涉及到治安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6-02-28 10:41:06)
 
    [柯良栋]:

    第四,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细化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防止出现执法问题。

    第五,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部署,现在正组织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周活动,这个宣传周从2月22号开始到明天结束,用一周时间向各界广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02-28 10:41:53)
 
    [柯良栋]:

    这是我要向我们在座的新闻界各位朋友介绍的第三个方面的情况。

    想借这个机会再跟大家介绍一下,下一步我们公安机关将以学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契机,确实履行好法律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安全。

    大家都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次对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了重大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比如说扣押、检查等权力,同时也对实施治安管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做了严格的规定。所以,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职责,必须紧紧的抓住这个契机,在今后还要做以下各项工作:

    第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更有效、准确利用法律手段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2006-02-28 10:43:12)
 
    [柯良栋]:

    第二,各级公安机关要调解、处理好在民间所引发的治安案件,通过调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

    第三,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处理程序办理案件,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第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办理案件执法监督力度,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严格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2006-02-28 10:44:56)
 
    [柯良栋]:

    总的来说,从去年的8月28号《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在短短半年时间里面,各级公安机关紧张有序地抓学习培训,抓宣传教育,抓配套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应该说基本就绪,基本到位。

    我要给各位朋友介绍的情况就到这儿,谢谢大家。

    (2006-02-28 10:46:14)
 
    [武和平]:

    刚才柯良栋局长就《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准备工作做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

    (2006-02-28 10:46:56)
 
    [法制日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宠物扰民、发黄段子等一些司空见惯的事情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不是会出现法不责众的事情?第二,我们报社在街头采访老百姓,比如偷拍、偷窥他人隐私,这样算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怎么界定这些,公安部会不会在近期出台相关的细则?谢谢。

    (2006-02-28 10:47:22)
 
    [柯良栋]:

    你提出的问题,应该是我们广大老百姓都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关于宠物扰民、发黄段子、偷窥、偷拍这些行为,我相信很多朋友、很多公民都遇到过,特别是像宠物扰民、发黄段子。我记得前不久对发黄段子我们媒体有一次调查,在这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些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广泛深入群众基础的。像宠物扰民,随着我们广大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宠物越来越多,在社区我们大家都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宠物扰民,它的主要问题是所饲养的宠物可能给他人正常生活带来一些干扰,这些干扰会侵犯别人的权利、别人的自由。比如说养狗,狗的主人不严加管理、不研究有关规定,不给它拴上狗绳,让它随意乱跑,这样吓着老人、孩子、吓着了怕狗的人。他有养宠物的权利,但是不应该妨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有关机关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后,把这个纳入法律当中的。

    刚才你说的这个情况很普遍、很多,但是,会不会造成法不责众的后果,这个担心我觉得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法律本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起到教育、震慑作用、警示的作用。另一方面,对那些执意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作为执法机关要严格执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2006-02-28 10:48:33)
 
    [记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在已经从条例上升到法了,对警察执法有没有明确的规范?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没有按这个法做的话,是不是也算是警察违法,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2006-02-28 10:50:50)
 
    [柯良栋]:

    首先回答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条例与法的转变,这个问题应该说是很多朋友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实际上,从我们国家的立法体制来讲,以前用条例这个名称是没有严格的界定和区分的。就是,条例既可以是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可以是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在法律的名称上以前没有做统一规范。后来我们国家颁布了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统一规范,就是今后条例只能是用于行政法规,国家法律,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法律,不能用条例这么一个名称,这是一个法律上重新的规范。

    至于你刚才所说到的这个问题,处罚法对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如果发生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理?法律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在这里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我们国家,包括社会各界、广大老百姓对警察权力本身的范围到底有多大,都特别关注。有的观点认为警察权力太大了,有的观点认为警察权力还不够。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对警察权力的问题,都是按照本国的国情设定的。既要保障警察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他的职责,同时还要防止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当行使职权,或者故意违反法律的规定,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立法机关从国家的层面进行了多方权衡、取舍,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治安案件的权力进行规范和监督。

    (2006-02-28 10:51:41)
 
    [柯良栋]:

    大家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立法的目的里面就有一条,有一个表述叫“保障和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权”,既要保障,又要规范,如果发生不当履行职权的问题,就要依法处罚。在这里我想借此机会,向大家介绍,在我们国家的人民警察法里面,对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话,就按照行政处分来处理,在这里行政处分的总类比较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等等,如果涉及犯罪的话,就依照刑法追究责任,构成渎职罪的,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2006-02-28 10:55:02)
 
    [中央电视台记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对以滋扰他人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我们在采访过程当中,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有些人在进行乞讨的时候怂恿一些小孩抱着他人的腿不放,我们怎么规定这方面的问题?

    (2006-02-28 10:57:00)
 
    [吴明山]:

    在立法过程当中,如何规范乞讨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要不要将乞讨中的违法行为列为处罚范围,经过反复的讨论。主要原因是“遣送”取消之后,全国大批城市出现大量流浪乞讨人员。大部分生活在北京的人可能比较清楚,有一段时间流浪乞讨人很多,尤其在一些繁华地段比如天安门、王府井、使馆区,流浪乞讨人很多,一方面严重影响我们国家对外的形象,另一方面政府也担心他们的生活。所以在制定过程当中,经过反复考虑、反复斟酌,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发表意见,将流浪乞讨列入处罚的范围。但是,这个处罚范围经过严格的界定,一般的流浪乞讨的人员或者说流浪乞讨行为是不能给予处罚的。有些人讲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最起码对生活没有着落的人进行一些流浪乞讨的行为还是可以理解的,可能他是为生活所迫。我们现在做法律规定,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其他以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行为进行处罚。为什么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从一方面来讲,他有他的乞讨权利,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如果这个行为影响或者侵犯了他人权利、侵犯他人生活的自由,应该给予处罚。所以,怎么理解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侵犯他人自由的问题,我们规定为“冒犯性乞讨行为”。

    (2006-02-28 10:58:24)
 
    [吴明山]:

    在国外,大家也可以常见,一般的乞讨人员站在路边只能伸手表示乞讨意愿,但是他不能纠缠、拉扯,抱着人家的胳膊、拽着人家大腿这样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所以,我们对侵犯他人的权利的乞讨行为进行处罚。实行起来也不难理解、也不难执行,这个比较好操作,我们认为也是对少数的侵犯他人权利的乞讨行为进行处罚,对维护我们国家形象、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2006-02-28 11:02:36)
 
    [中国日报]:

    我的问题都是关于外国人的,第一个问题请问:我们的这部法律是不是对中国境内所有外国人都同样适用,有没有具体行为附加规定限期处罚出境和驱逐出境,如果实施这样处罚的话,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第二请问吴局长,现在情况来说,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有没有对外国人宣传制定一些新的版本?谢谢。

    (2006-02-28 11:03:44)
 
    [柯良栋]: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如果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肯定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但是,还要区分一下哪一些外国人、应该怎么处理,这也是国际通例,就是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如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外交行为来解决。对于没有特权和豁免权的要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至于说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尽管处罚法没有哪一个条文直接规定,实际上可以告诉大家,外国人只要是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同时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但是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来确定。

    为了更好执行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可以适用附加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公安部专门制定了关于这方面的解释,其中有一条是这么规定的: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以前都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该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之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2006-02-28 11:04:34)
 
    [吴明山]:

    所有处罚种类,对所有的外国人,这个所有除了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都应该被处罚,多少年都是这么执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非常多,比较多的就是卖淫嫖娼,这几年是比较多的。因为基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处罚不便,可能有一些外国人听得懂民警说话,但是装着听不懂,在执行上有一定的问题。另外,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有义务熟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我们所有法律都是应该公布的,不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好、人大的法律规定也好,都是进行公布的,外国人进入中国以后,应该了解、熟悉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自觉遵守这个法律规定。另外,我们对处罚法也有义务做外国人的工作,有义务做宣传工作。

    (2006-02-28 11:08:36)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

    港澳同胞在内地拥有物业,但是他们出租的时候可能不清楚他们究竟出租给了哪些人,如果说他们碰上了出租规范的时候,如果他们身不在内地的话,是怎么样的处理呢?公安部有没有一些意见,给香港的同胞、澳门同胞,如果他们在内地有物业的话,怎么出租?

    (2006-02-28 11:10:53)
 
    [吴明山]:

    出租房屋这几年非常的突出、情况比较复杂。港澳同胞在内地房产出租的情况比较多,像中国深圳、广东等地,比如东莞市实有人口1000多万,但是常住人口只有100多万。这几年对出租屋管理公安机关有一些规定,以前规定出租房屋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许可,但是行政许可改革以来,给公安机关审批制度作出了调整,调整以后对出租屋出租行为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这样就造成了管理上的空档,大量出租房屋管理失控。与此同时,发生在出租屋里的治安事件非常多,发生在出租屋的案件非常多,大家比较清楚,有一部分凶杀案、卖淫嫖娼案件都发生在出租屋里。刚才这位同志说的,产权人对房屋出租有权利,但是同时应该承担一些相应的义务,不管是港澳同胞也好、内地人也好,你只要出租房屋,就要遵照法律规定的义务。最起码,作为产权人出租房屋,你要知道内地法律关于出租房屋的一般规定,关于出租房屋的有关的法律规定、政府有关相关的行政规定。作为我们公安机关来讲,我们也会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我们也会想一切办法告知有关出租人尊重有关的法律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处罚比较严重的,房屋出租人明知出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这种情节严重的就要进行拘留处罚。我想,作为港澳同胞来讲,还是多熟悉熟悉我们内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法规定以外,地方政府关于出租房屋也有相应规定,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申报,有一些地方必须向城管部门申报,这是有相应的管理规定的。

    (2006-02-28 11:11:32)
 
    [柯良栋]:

    我补充一下。刚才这位朋友提到,如果是港澳同胞在内地有了房子要出租的时候,有一些什么样的便利。第一,要租给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人。第二,要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第三,发现出租人利用承租屋进行犯罪活动的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

    (2006-02-28 11:15:37)
 
    [新华社]:

    刚才很高兴看到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据我所知,在中国目前大部地区,在基层单位领导对执法有很大影响,而从中央到地方分很多层次。请问,公安部有什么举措下达到基层单位?有句话叫“山高皇帝远”,有可能它的力量范围能不能到达那个地方?

    (2006-02-28 11:16:19)
 
    [柯良栋]:

    应该说你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国家很大,我们行政管理的层次比较多、比较复杂。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包括乡镇一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这是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公务员一个基本的要求,这一点我相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全力推行这件事情。我们国家是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的。无论什么人都应该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所以,再基层、再山高皇帝远,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另一方面,作为基层的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当中,在具体工作当中,可能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但是在这里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受非法的干扰。同时,如果上级的命令和决定有错误的,人民警察要及时报告。

    (2006-02-28 11:16:53)
 
    [记者]:

    在实施处罚过程当中“轻过重罚”,怎么把握、处理这个问题?

    (2006-02-28 11:18:24)
 
    [吴明山]:

    处罚法有几条原则规定很清楚,我们叫“过罚相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的时候,必须遵循基本原则,忠实执行这套原则,不存在你说的这个问题。但是,在执行过程当中,确实,按照处罚法规定,有一定处罚幅度。比如说有一些行为规定五日以下拘留,有一些规定十日以下拘留,有一些规定200元、500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都有一个幅度,这个幅度怎么把握,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民警和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我想你说的这个问题,怎么把握、怎么把握好自由裁量权才能体现立法的原则,这个确实需要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执法素质。如果民警的执法水平比较高的话,法律素质比较高的话,就会执行很好。如果,法律水平低一点或者掺杂其他因素,可能执法过程当中就会出现问题。作为公安部来讲,包括执法民警,我们通过刚才柯局长讲的,处罚法3月1号实施以前,公安部进行了一系列的培训,发了很多的通知,所有这些培训、所有这些通知,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这部法律,认真理解法律宗旨,确实做到严格、公正执法。

    (2006-02-28 11:18:48)
 
    [日本共同社记者]:

    您说宣传活动要进工厂、家庭、学校,是不是进入每一个单位、学校、家庭?

    (2006-02-28 11:20:57)
 
    [柯良栋]:

    从处罚条例出台到去年8月28号,将近20年的时间里面,应该说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治安所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也越来越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对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发生的、新出现的问题,又属于治安管理范畴之内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把这些行为通过国家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加以调整,从而能够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这方面,我相信每一个国家也都是这样的,某一种行为,在这个历史时期社会危害性是很明显、是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加以处罚的,可能过一段时间以后,这种行为大家都可以容忍了,就不把这个作为一种犯罪或者作为一种严重一点的违法行为处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同样有这样的体现,比如说刚才法制日报记者提到,宠物造成的扰民问题,在以前,宠物的问题不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扰民的问题更不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后来因为有不少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有这个方面的呼声,那么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把一部分确确实实对他人有危害,对他人正常生活有干扰的行为,就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个处罚在宽和严、轻和重的掌握上,国家立法机关把握很好。就拿宠物扰民来说,如果这个动物干扰其他人生活的时候,首先是警告,这个警告就是一种训诫,如果经过警告不改正的话,才会给罚款,处罚才会升级。如果放任自己饲养的宠物威胁别人的话,严重的要给予处罚。如果驱使自己的狗咬人的话,就按照故意伤害追究他的责任。现在都是根据现实生活当中需要,体现民意把一部分行为纳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里面。这是为什么要修改,我简单做这么一个回答。

    至于说从一部新的法律颁布以后,在实施前、实施过程中怎么让这部法律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这是我们面临一个很大的困难、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说,公安机关做好170万人的队伍学习好、掌握好,相当的困难,同时让全社会、让社区、工厂都能够了解掌握这部法律特别需要在座各位,动员全社会共同执行这部法律。

    (2006-02-28 11:21:23)
 
    [香港文华早报]:

    我们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一个新的指导思想,要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我们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哪些方面具体体现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我们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对法轮功是如何规定的?

    (2006-02-28 11:25:01)
 
    [吴明山]:

    执法规范方面体现比较多,从法律总则上有原则性规定。这次处罚法在适用范围调整幅度比较大,但是有一个重要的是增加了执法监督这一章,这一章在处罚条例当中没有。但是这次立法过程当中,我们立法部门,包括公安部要求增加这么一章,增加这一章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公安机关忠实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保证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上还是非常充分的。在公安部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中都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法律规定法轮功是一个邪教。如果从事法轮功活动的话,应该受到处罚。

    (2006-02-28 11:26:02)
 
    [柯良栋]:

    法轮功组织作为一个邪教组织,国家在处理法轮功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个邪教组织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邪教组织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组织是邪教组织,这个规定很清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规定,这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无论是哪一种组织、什么样的人,只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冒用宗教的名义,损害他人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的,都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法轮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有关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触犯那些规定就可以依法给予劳动教养。这是中国在整个法律的处罚体系、教育体系当中形成的一个比较完整的链条,就是刑事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其中对那些可能屡教不改、需要予以矫治的给予处罚,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畴之内实施。

    (2006-02-28 11:30:23)
 
    [法制晚报记者]:

    请问,公安部对于能够保证基层民警在以后顺利执法,有没有一些具体的措施或者有没有投入一定资金?谢谢。

    (2006-02-28 11:32:57)
 
    [柯良栋]:

    为了保证基层民警能够及时学习和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各级公安机关都有相应的投入,比如刚才前面已经介绍到的无论是办培训班,还是搞远程教学,还是搞集中训练,还是搞知识竞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动作本身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基层民警尽快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更正确有效执行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我也想借这个机会,请在座的各位朋友宣传的时候,我有一点想法,借这个机会说一下,大家都很清楚,法律本身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遵守法律、学习法律就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违反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原来的老的“条例”相比较,把很多日常生活当中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虽然不够刑事处罚的,纳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了,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将来,也就是从明天开始,宠物扰民、噪声扰民,如果实施这些行为的话,就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我希望大家能够充分宣传这些法律。如果不了解法律有新的规定的话,就有可能犯法,也有可能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简单地的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跟我们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是要学法、懂法、不违法,二是要依法用法保权益,这是我想借这个机会请各位朋友多多宣传的。

    (2006-02-28 11:33:26)
 
    [武和平]:

    非常感谢各界媒体朋友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兴趣。

    随着明天《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式实施,可能还有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届时我们会举行发布会。

    最后,我预报一下下一次发布会的内容。因为考虑到“两会”召开在即,我们考虑各位朋友将把精力放在“两会”采访和报告当中,把下一周新闻发布会调在了3月2号,就是礼拜四,我们准备通报有关“关于公共安全秩序整顿”的信息。我们有31个工作组现在已经把情况汇总了,把这些情况在3月2号上午10点跟大家汇报。同时在“两会”之后,我们把例行发布会也就是第二周发布会顺延,届时会通过网上方式通知大家。谢谢大家!

    (2006-02-28 1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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