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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制定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05-10-25 20:46:52


更好履行审判职责 努力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制定答记者问

2005-10-25

 


       ■要点提示■
    ——《规范》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调整法官行为的提示性规范。

    ——《规范》的特点是:(一)紧密结合司法实践,针对性、操作性强;(二)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三)突出了依法办事、文明规范的原则。

    ——《规范》是全国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加强法官队伍,建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重要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制定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这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以法官行为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全国法院广大法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导方针,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对于法官的行为规范,一些法律和文件中已有相关内容,为何要专门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李克:从现有法律和制度来看,对法官行为的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官在司法活动各个环节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司法程序;二是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十三个不得有的行为和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三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对法官行为的纪律约束。应当说,上述文件在推进法官行为的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法官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调整法官行为的提示性规范,它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已经颁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一脉相承,并在这些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官司法实践中及业外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提供指引,目前先在法院内部试行。我们将根据各地法院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在以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大家知道,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这样一个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提出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法官行为既包括立案、审判、执行、接待当事人等司法活动中的职业行为,也包括交友、娱乐、参加社交活动等业外行为。随着司法作用的增强和司法地位的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行为与司法的公正、与法院的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法官职业特点的行为规范,以指引和约束法官的言行举止,体现司法的公正、文明、高效、廉洁,就非常迫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记者:请谈谈《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起草过程。

    李克:《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起草工作,从今年六月份开始。肖扬院长对制定起草这部文件非常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起草工作自始至终是在肖扬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我院纪检组前期做了大量的调研,《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吸收了他们的工作成果,以上海市高级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提示》为蓝本,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借鉴了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相关规定,参考了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有关内容,在7月份形成初稿。此后,我们多次召开座谈会或者以书面的形式,广泛征求了本院各庭室、各高级法院以及部分中、基层法院和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反复研究和修改,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讨论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们又再次进行了完善、调整和补充,先后九易其稿。可以说,《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形成过程,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体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级法院的辛勤成果,是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心血和劳动的结晶。

    记者:《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有哪些主要内容?

    李克:《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共九章93条。第一章是“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法官行为中涉及职业道德、司法廉洁、审判效率以及着装仪表等带有共性的问题,从一般要求的层面做了规范。此后,从第二到第七章按照法院基本工作流程,依次提出了“立案、庭审、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司法活动环节中法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八章是“业外活动”,第九章是“附则”。《规范》内容基本涵盖了法官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附则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这样安排,既照顾全面,又突出重点。

    记者:《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有何特点?

    李克:从通篇来看,《规范》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紧密结合司法实践,针对性、操作性强。为起草好这个文件,我们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筛选、提炼了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200多个关于法官行为的问题,对每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等都做了认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提炼了法官行为中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发生或者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加上“正确处理方法”的体例,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每一个情形设置都力求紧扣司法工作实际,力求形象、具体,每一“正确处理方法”都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既简明扼要,又易于掌握,便于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和日常生活中遵照执行。

    (二)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在今年夏天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肖扬院长指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最高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既是衡量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也是对法官行为的重要要求。为此,我们在起草《规范》时,特别强调了这一工作指针,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实际行动方便群众诉讼、维护群众利益。

    从《规范》的具体内容看,在立案方面,规定了对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对当事人的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法官做到一次讲清有关要求,避免当事人反复来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方面,要求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及时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情况、认真解答问题;对信访内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要求法官耐心向来访人解释原因并指明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对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要优先接待。在庭审过程中,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诉讼参加人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电或来访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要及时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进展情况,耐心解释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规定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责任和困难留给了法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的思想,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官的本质特征。《规范》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密切和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也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突出了依法办事、文明规范的原则。

    司法活动是一个依据证据查明事实,根据法律做出裁判的过程。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而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法官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事。当前,确有少数法官不严格依法办事,裁判不公、乱执行,忽视或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引起群众不满,导致对司法公正的怀疑。针对上述问题,《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在各章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在一般规定中,要求法官要坚定政治信念、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审判独立、注重着装仪表、约束语言行为等。在庭审、文书制作、执行等工作环节,也都本着依法办案、公正公平的原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在提高庭审质量方面,要求法官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在提高裁判文书水平方面,要求完整表述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加强证据分析认定,客观、全面、充分地说清裁判理由,准确引用法律规范,并对如何处理在宣判或送达后发现裁判文书有差错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在严格规范执行方面,强调不得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规范》还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规范》紧紧抓住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环节,对法官廉洁司法进行了约束和提示。如,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为自己、亲属及他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的贿赂行为要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这些规定,有助于法官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依法定程序办案,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法官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保持司法廉洁。

    针对有些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缺乏制度约束或虽有制度要求但缺乏具体操作规程的情况,《规范》根据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文明、规范、正当、有序的要求。如在文明司法方面,要求法官要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坚决杜绝冷、横、硬、推。庭审要集中精力,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在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时,要以礼貌的手势,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陈述,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在约束业外行为方面,要求法官洁身自好,加强修养;谨慎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或者出入各类娱乐场所,等等。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司法文明。我们认为,法官行为的文明程度,决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素质高低问题,深层次体现的是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反映的是法官的形象、法院的形象问题。我们在《规范》中突出强调法官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有利于法官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时刻保持对自己行为的高标准、严要求,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

    记者:全国法院正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制定和实施,是否可以说是这项活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李克:是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是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和规定中有关法官行为规定的细化、具体化。它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持以抓队伍促公正的一贯工作思路,是全国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加强法官队伍建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重要成果,对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从今年5月份开始,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广泛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专项整改中结合自身实际,从规范审判秩序、强化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入手,扣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目前,已经进入培训考核阶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已经开始了大规模的干部培训,利用一周的时间,对本院各单位的业务骨干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培训后参加闭卷考试。其他同志以岗位练兵和开卷考试的形式进行培训考核。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培训,能够使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都有一个明显的提升。

    一般而言,司法行为应该是最规范、最全面的,因为审判工作是最严谨、最讲程序的。不可否认,确有个别法官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但这是极少数,不代表主流。法官队伍总体上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坚强的、特别能战斗的队伍。群众之所以对法院工作有意见,除了个别法官徇私枉法,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行为不规范造成的。如法官在庭审中分配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时间不均,态度不好、随意呵斥、训诫当事人,质证、认证随意性大,办案透明度低等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并非法官主观故意,但非常容易导致当事人的误解和对司法公正的猜疑。出现这样的问题,除了制度不严、教育不够、管理不到位以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规章制度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够,法官在从事具体工作时在一些具体环节上受到的约束不强。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一直强调要在加强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用有效的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管理、规范司法行为。应该说,《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法官行为的各个具体环节均提出了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要求。《规范》中设计的情形是法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最有可能处理不好的,也是群众反映比较普遍的问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提出明确的、规范性的要求,可以统一认识,堵塞漏洞,正确引导法官的行为,有利于法官在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专项整改活动下个月就将基本结束并开始检查验收。这是一项关系人民法院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出台,是全国法院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成果。希望各级法院真正将《规范》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司法实践当中,促进法官形象、法院形象的进一步提升。

    记者:《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文件?它与一般司法解释有何不同?

    李克:第一,《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从性质上讲,是一部倡导性或者指引性的规范文件,是对法官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它既不是强制性的规定,也不是司法解释。之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个文件,原因之一是文件中涉及许多审判专业工作,我们提出的要求既要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要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还要有利于法官掌握和执行,原则性、技术性都很强,所以必须由审判委员会审核把关。另外,由审判委员会通过这个文件,更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长远性,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这个《规范》都是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必须自觉遵守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作为一部指导性的文件,《规范》并没有规定有关罚则的内容,即没有规定违反了哪一条应当如何处理,这是因为,关于审判纪律等强制性规范,法官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全面的《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所以在这个文件中没有涉及此类问题。

    第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文化、历史、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情况差异比较大,这种差异必然反映到法院各项工作之中。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在文化层次、思维观念、司法理念等方面都有差别,现代化程度也不一样。基于这样一种现实情况,我们在起草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地法院和法官的具体情况,在明确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留有一定的余地。比如,现在有的法院要求上班时间统一着制服,有的则没有这种要求。我们就在《规范》提出,“工作时间穿制服的,应当配套;穿便服的,做到整洁、庄重。”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在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官形象的前提下,尽量抓住那些在全国法院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适合各地法院、各级法院法官遵循和操作的要求。

    第三,制定这样一部文件,既是我们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人民法院面向社会、面向当事人、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深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必须加强经常性的教育、整肃、管理和监督,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我们将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上全文刊登《规范》的内容,目的就是请社会各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监督法官行为,最终目的是和全社会一道,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树立司法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法院工作的性质和职责特点决定了队伍建设必须常抓不懈,既不能有毕其功于一役的速胜思想,也不能抱着无为而治的放任态度,必须付出持续的、不懈的努力。队伍建设,抓与不抓不一样,抓紧抓松不一样,抓实抓虚不一样。制定实施《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狠抓队伍建设不放松的一贯思想,是我们加强队伍建设的又一个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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