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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务院法制办详解《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http://www.law-lib.com  2005-7-28 15:15:11


来源:中国网

今天上午, 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就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背景、重要内容、修改重点等作出详细解释。

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演艺市场空前繁荣,但是,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广大农村地区、偏远的工矿企业等基层群众看不上演出、看不起演出;一些格调低俗的演出时有发生;有的演出单位发布虚假广告;有的借募捐义演的名义谋取暴利;演出活动中假唱现象较为普遍,严重侵害观众合法权益;一些演出场所存在消防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当前演出市场存在的问题,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突出了几方面内容: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市场开放,进一步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

活跃繁荣演出市场,切实解决基层群众看不上演出、看不起演出的问题,《条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取消原条例中有关非法人单位不得成立演出经营主体的禁令,规定演出场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活动不需要再履行事先的前置性审批,办理登记就行;允许个体演员独立从事演出活动,允许演出场所在本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国家采取宣传表彰、购买版权等措施推动演出活动面向基层,面向百姓;为了消除倒卖批文现象,《条例》还取消了原条例有关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只能由涉外演出经营机构承办的禁令,允许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者控股或者拥有主导权的前提下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机构和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上述降低门槛、拓宽融资渠道等一系列新的措施,旨在充分调动演出经营单位主体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演艺生产力,为演出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基础。

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为有效防止演出中各种欺诈行为,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演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条例》明确了演出单位、演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职人员,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为确保演出内容的健康,《条例》保留了原来有关演出内容的规定,并做相应完善。

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位,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条例》简化了营业性演出的审评手续,以进一步方便经营者,降低演出市场交易成本;强化了文化主管部门对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义务,完善了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规范。

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强化了对事故预防的规定,明确了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标准和演出场所、演出举办单位在确保演出安全方面的义务;并对临时搭台演出予以严格规范,对大型演出进行安检;针对目前行政机关资助、赞助,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导致票价虚高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公款购买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表示,《条例》将有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演出市场体系和为富有活力的演艺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她还特别提出,期待中国演艺企业能够积极适应经济体制变革和时代环境的变化,树立竞争意识、效益意识和开拓意识,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完美统一,在规范中繁荣,在竞争中发展,在发展中壮大,把演出单位打造成规模化现代化企业化、具有民族视觉、市场意识和世界眼光的大型企业,让文艺表演这朵美丽的花朵在文化百花园中更加鲜艳多姿。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刘玉珠、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雷喜宁等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的领导。(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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