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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05-7-18 19:17:11


深沪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05-7-18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报记者就此对两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记者:据了解,两所为了推出权证产品已经准备了相当长的时间。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权证是境外证券市场中比较成熟的证券品种,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从2000年开始,两所就组织专门力量跟踪全球权证市场发展状况,研究我国证券市场推出权证产品的必要性、可行性,设计业务方案,并积极做好相关的技术准备。中国证监会一直十分重视并关注两所的权证产品创新工作,并对权证产品创新的法规、思路、步骤、原则等重要事项加强领导,提供了大力支持。一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该产品研究、设计和论证,积极进行市场教育推广。所有这些都为权证的推出创造了条件。
  目前,有关权证的方案设计、技术开发和相关研究工作已基本完成,《暂行办法》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对外公布,推出权证产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记者:在近期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已有公司利用权证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请问二者究竟有何关系?
  答:权证主要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功能,它是一种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有效工具。近年来,证券交易所之间在产品开发上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国(地区)竞相推出种类繁多的权证产品。目前推出权证产品,对股权分置来说只是提供了一种工具,供上市公司选择。从目前试点公司的方案看,只有极少数公司在其方案中使用了权证工具。
  权证作为一种独立的金融产品,具有广泛的用途。这一点在我们推出的权证系列研究报告已有详尽的介绍(见主要证券报刊及两所网站)。
  记者:投资者为了买卖权证需要开设新的帐户吗?
  答:权证的买卖与股票相似,所需帐户就是股票帐户,已有股票帐户的投资者不用开设新的帐户。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诸如电脑终端、网上交易平台、电话委托等申报渠道输入帐户、权证代码、价格、数量和买卖方向等信息就可以买卖权证。
  记者:投资者买卖权证,有何风险?《暂行办法》对此有何考虑?
  答:权证是一种带有杠杆效应的证券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买卖权证时应充分树立风险意识。概括起来,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风险:第一,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其价格只占标的证券价格的较小比例,可能出现权证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比如T-1日权证的收盘价是2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 T日,标的股票跌至9元,如果权证也跌停,按《暂行办法》规定,T日权证的跌停价格为 2-(10-9)×125%=0.75元。一天之内权证下跌62.5%,跌幅超过股票。当然,标的证券上涨,权证也有相同的效应。第二,时效性风险。权证是有一定期限的,持有者应及时在到期日或此之前对价内行权,因为期满后权证就没有任何价值了;第三,履约风险。权证实质是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存在权证发行人违约的风险。目前设计的权证方案,对发行人的履约安排了充分的担保,违约风险较低。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暂行办法》对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首先,加强投资风险的警示,要求两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次,对上市交易的权证对应的标的股票的规模、流动性作了严格限制,以减少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例如,《暂行办法》规定权证的标的股票流通市值不低于30亿元,流通股份不低于3亿股。经测算,符合这些条件的上市公司不过30多家。再次,对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权证发行人原则上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最后,在境外权证市场,“持续发售”机制也是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的有效做法,我们在适当的时候也会借鉴这一做法,如允许合格机构创设权证,以便在需要时可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记者:权证是一种风险较高的产品,目前推出权证的时机是否成熟?
  答:权证的特征决定了其价格波动幅度高于标的证券,从这个意义上说,权证是一种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高的金融品种。但是,我国证券的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和活跃程度。完善的证券市场需要各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我们相信推出包括权证在内的新产品已是市场迫切需要。
  记者:开发权证一类的新产品不可能一帆风顺,特别是在权证上市后如何防止恶意炒作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请问两所在权证上市后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
  答:交易所将预先设置合理监控指标,对权证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或者严重背离标的证券的交易价格,及时检查、专项监控;对异常交易中的相关机构,将口头警告、约见谈话;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帐户,可限制权证交易等;如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嫌疑,上报证监会立案查处。此外,交易所还会通过完善权证交易信息披露,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超过5%的权证持有人名单,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记者:请问两所分别发布的《暂行办法》有何异同?  
  答:两所发布的《暂行办法》基本相同,唯一区别在于上证所《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而深交所《暂行办法》允许零碎数量的权证可以行权。(《证券时报》,2005-7-18,记者 冯飞 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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