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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01-8-28 21:59:18


最高人民法院8月28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问:签署“安排”有何重要意义?

答:“安排”是澳门回归以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签署的第一个司法协助文件,对于今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加强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将产生重要的、积极的影响。

澳门回归以前,内地与澳门之间在司法协助方面没有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安排,有关事宜都是按照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原则办理。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澳门回归以后处理相关事宜的需要。澳门回归后,两地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民间交往不断发展,涉及两地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和相关法律事务也有所增多。因此,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依据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制定两地间开展司法协助的法律规范,有利于维护两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现在又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安排”。今后,内地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还将形成其他有关司法协助的安排。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司法协助,既不同于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也不同于内地不同省区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与协作,而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间的司法协助。这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司法协助领域的创新之举,丰富了有中国特色司法体系的内容,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法律保障。

问:签署“安排”之前的会商情况如何?

答:从去年十月份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组成工作小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女士为首的司法协助工作小组就“安排”进行了三轮正式磋商,并多次就“安排”文本的修改交换意见。在磋商过程中,双方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工作卓有成效。国务院港澳办对此项工作给予了支持和帮助。“安排”的形成过程,为两地之间今后继续开展司法协助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开展司法协助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首先是“一国两制”原则。两地间的司法协助是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与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有着本质区别。同时,又必须充分考虑两地在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必须尊重和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二是平等协商的原则。两地间开展司法协助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意见不一致时,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这是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妥善解决两地间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也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根本要求。第三是简便高效的原则。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律区域间开展司法协助,不存在国际司法协助中的主权因素,有相对有利条件,因此,进行司法协助的途径和方式应比国际司法协助更加简便和直接,更加富有效率。第四是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问:“安排”何时正式施行?

答:“安排”将于今年九月十五日正式生效施行。我坚信,在两地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合作下,“安排”一定能够得以有效的执行,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也必将更加密切、更加广泛,必将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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