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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新《商标法》拒绝恶意抢注

http://www.law-lib.com  2001-11-6 21:46:43



  ■个人也可申请注册商标

■恶意抢注,即使申请在先也不行

■三维立体标志也受保护

记者昨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将有重大改变。按照新法规定,持有身份证,并从事生产的个人也可以注册商标。这样,不仅作家可为自己的作品申请商标注册,农民也能为自家的农产品注册。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法专家董葆霖介绍,现行的《商标法》是1982年通过的,当时全国只有商标3万多个,而目前我国商标的总数已达100多万个,需要《商标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内容也越来越多。他说,近20年来,国家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和许多新的行业,而且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特别是面临加入WTO,实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要想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就必须与国际接轨。原《商标法》的内容已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比如一些农民、从事自由职业的作家和艺术家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越来越希望注册个人的商标。但原有的《商标法》对商标权主体限制过严,排除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

据了解,修改后的《商标法》将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因为它放弃了“申请在先”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其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新法还规定,不仅与商标相关的文字、颜色要受保护,立体(三维)的标志也受保护。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混淆的,也将遭“封杀”。 (郭彧)

人民网 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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