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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几点说明

http://www.law-lib.com  2002-5-16 20:59:08


建设部部 长汪光焘
(2002年5月16日)

同志们:

  刚才,温家宝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深刻论述了建立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指出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家宝副总理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下面,我代表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有关问题作个说明。

  一、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

  修改后的《条例》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由住房委员会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明确了管委会委员会组成原则。各地要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组建管委会,健全决策机制。

  关于管委会的组建。一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管委会应当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组建工作。二是,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管委会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城市政府提议解聘。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以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超过30人。三是,委员要注意代表性和广泛性。管委会委员中,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名额,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分配。单位代表应兼顾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县(市)。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大型独立工矿区所在城市的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名额,应充分考虑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合理分配。北京地区要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部分单位、职工代表参加;省会城市要有省(区)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部分单位、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是,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可以设副主任委员一到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五是,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可以由房改办或相关机构承担,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关于健全决策机制。管委会要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应当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一是要依法决策。管委会应当依照《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职责,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二是要自主决策。《条例》授权管委会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权,管委会应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决策要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管委会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管委会决策。三是要民主决策。管委会要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会议制度。会议要形成民主讨论氛围,委员会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要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表决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决不允许个别人决策代替管委会决策。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公众公布,确保决策公开、透明。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要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和《通知》规定,起草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决策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已提交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经这次会议讨论完善后,将印发各地实施。

  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条例》和《通知》规定,设区城市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工作。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门,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城市人民政府任命。管委会应推荐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养,具备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的同志担任管理中心负责人。

  由于历史原因,县(市)、城市内的区、省(区)直属机关以及部分行业或单位,成立了管理中心,不符合《条例》规定;设区城市现有的管理中心一般都靠在政府某个部门,这次都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进行调整。特别指出,在《条例》已经修改发布的情况下,仍有城市坚持把管理中心划归部门管理,严重违背《条例》规定,必须认真纠正。管理中心的调整工作要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骤实施。第一是冻结,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需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等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第二是清理,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等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逾期的单位购建房贷款和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要重点清查,分清责任。承担还款责任的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在《通知》规定的期限之前,确保还款。第三是审计认定,要对资产清理结果,按有关规定严格审计。对现有管理中心负责人,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后,逐一登记资产、负债和人员情况,统一造册,由移交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认定。第四是移交,即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和负债转入新设立的管理中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其他房改资金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需要强调的是,要切实做好现有管理中心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必须同时明确人员调整和安置工作,保证机构调整工作的稳步实施。新的管理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和业务能力,对现有人员优先择优留用;未留用的富余人员,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要负责妥善安置。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分支机构。原来设立的管理中心,可按照业务量大小和合理布局的需要,调整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作为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负责一定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具体管理业务。设置业务经办网点,不是对现有管理中心的简单改组,更不是重新挂个牌子,根据业务需要和业务规模进行优化调整。管理中心对经办网点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费用要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支机构,极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规范的县(市),上级政府机关及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原管理中心,可改组为分中心,作为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统一人员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有关精神,综合考虑原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规模、缴存人数、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情况、资金风险控制情况、管理规范化程度等因素,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中心的具体条件,经建设部核准后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直接涉及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和资金的安全,考虑到历史原因和复杂的现实情况,各设区城市要成立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在管委会参与下进行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调整规范工作。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部备案;直辖市报建设部备案后实施。方案一旦确定,要立即组织实施,确保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在机构调整工作中,要预防和坚决制止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为此,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和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各地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关于机构调整工作,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已提交住房公积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经这次会议讨论完善后,将印发各地实施。

  三、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几年,各地按照《条例》规定,逐步建立了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同级监督,初步形成了以定期报送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职工发放缴存凭证和建立查询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避资金运作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监督工作还不到位,有些地方财政、审计监督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责任规定不明确,有的商业银行对违规行为没能很好抵制,社会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更重要的是,以同级监督为主体的监督体制,不能从制度上完全防止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监督体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是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产生挤占、挪用问题的重要原因。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要从四个方面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强化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完善银行监督办法;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体系。

  要继续强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通过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率。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制度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接受和配合审计。

  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总结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在管委会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单位代表和专家代表等社会人士占多数,能够充分保障管委会决策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既是一种有效的决策体制,也体现了社会监督。管委会违反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和单位应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管理职权,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受委托银行核实后,书面通知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建立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的制度。要通过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定期向职工发放对账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等方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依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丰富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年度公报制度,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透明度。管理中心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要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置,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支取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支取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经办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认真查处。经办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管委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对不能抵制、制止管理中心违规发放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经办银行,管委会应取消其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应依据管理职权,对管理中心在经办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行为进行监督。

  要加快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体系。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建设部一定负起责任,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以及家宝副总理讲话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建设部将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定期对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省(区、市)负责纠正,组织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重大情况将及时报告国务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经批准,在建设部住房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牌子,具体承担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建设部将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系统,与各省(区、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联网,加强对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实人员,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全省(区)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监控,对管理中心的专户实行统一监管,依据管理职权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依法处罚。

  四、关于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

  目前,一些地区还有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尚未收回,有些地区还存在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包括《条例》发布后发放的项目贷款),这是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风险所在。对此,各地人民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对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回收责任制,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大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力度,尽快收回资金,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包括管理中心进行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直接拆借住房公积金、《条例》发布后发放项目贷款以及发放的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等,要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管理中心在《条例》发布前发放的项目贷款,要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

  资金回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原贷款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必须承担资金回收责任,不论决策人是管理中心负责人、政府部门负责人还是政府负责人,也不论决策人现在是否调离决策时的工作岗位、是否离退休,都要依法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原则上要以货币形式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资金。债务人以货币形式偿还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用商品房、汽车、企业生产的产品等实物,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偿还债务。债务人拒不还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贿、受贿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要特别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之机逃废债务、逃避法律责任。不得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有关法律责任,提供了惩处和制裁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法律保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紧密配合,依据规定的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规范、安全运作。今后,对新发放的各类项目贷款,以及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一律要作为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坚决查处和纠正,彻底杜绝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对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人民银行,依据管理职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中心负责人和违规办理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要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解聘,并不得在住房公积金相关单位重新聘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要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关于加快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快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管理中心个贷业务指示的考核,加强监督检查。管理中心要紧紧围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重点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以及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真正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意思,提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引导居民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增强贷款需求,促进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消费。

  二是进一步强化归集工作,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目前,非国有经济单位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要加强对这些单位的催缴工作。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制定办法,监督新设立单位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要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处以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单位确有困难,符合停、缓缴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有关规定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是要切实改进贷款服务。管理中心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克服只求管住、不求用好和怕麻烦的消极思想,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贷款工作效率,方便职工贷款。要努力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职工负担,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优势。要根据居民需要积极拓展贷款范围,除购买新房可以贷款外,职工购买“二手房”、“危改房”、“房改房”及职工建造住房都应当给予贷款。要建立贷款激励机制,增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四是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要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程序,统一操作流程。要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和对逾期还款的催收力度。

  同志们,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特别是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任务十分繁重。这项工作事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事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家宝副总理讲话精神,就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及这次会议精神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尽快作出统一部署。要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协调,及时处理。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应在11月份对本辖区内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1月底之前,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机构调整完成情况,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12月份对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抽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检查验收工作,要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否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真正建立起来,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要看管理中心的设置是否规范,成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实现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科学健全;要看是否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了有效的自下而上的行政监督机制;要看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是否收回,风险隐患是否消除;要看是否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是否有了较快的发展;还要看有关人员是否得到了妥善安置。

  同志们,我们要坚决贯彻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扎实工作,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真正做到让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安心,让党中央和国务院放心。

  (此文为汪光焘部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说明)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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