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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03-2-6 16:17:00


问:请您谈一谈制定《证据规定》文书样式的背景和意义。
答: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诉讼文书样式。这些文书样式对于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指导当事人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新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原有的一些文书样式已不能充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需要,诉讼文书改革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已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议事日程。《证据规定》文书样式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改革的重要环节和阶段性成果。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提高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为促进《证据规定》的贯彻施行,更好地解决《证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原有的诉讼文书样式作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对《证据规定》中新增加的告知事项制定了相关的文书样式。

《证据规定》文书样式(试行),从操作层面上进一步深化了《证据规定》公正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宗旨,对于推动《证据规定》的贯彻执行,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问:文书样式的起草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

答:在文书样式的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依据,从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发,确定文书样式的格式和内容,通过文书样式,进一步推动司法解释的贯彻施行。《证据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民事诉讼中证据问题适用法律的原则,但对于有关操作性问题没有作全面具体的规定。为此,我们通过文书样式进一步解决《证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以促进《证据规定》的正确适用,保障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

2.遵循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通过文书样式,将《证据规定》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精神真正落实到审判实践之中。《证据规定》十分关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关注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正义。文书样式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对于一些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影响较大的事项以及与失权后果相关联的事项,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告知。同时,对于一些与人民法院职权行为相关联的文书,在内容上也作了较为严格细致的规定。

3.为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文书样式的起草遵循尽量简化的原则。对于主要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告知,并将有关告知的情况记入笔录。

问:请您介绍一下《证据规定》文书样式的主要内容。

答:“《证据规定》文书样式(试行)”包括十二类,三十一个文书样式。这十二类分别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与举证期限相关的其他诉讼文书、与证据交换有关的诉讼文书、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关的诉讼文书、与证据保全相关的诉讼文书、与申请重新鉴定相关的诉讼文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的诉讼文书、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相关的诉讼文书、程序转换通知书、证据收据。

其中,与举证期限相关的其他诉讼文书有七个样式,分别是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因诉讼请求变更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和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与证据交换有关的诉讼文书有三个样式,分别是准许当事人证据交换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证据交换申请通知书和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关的诉讼文书有四个样式,分别为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和撤销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与证据保全相关的诉讼文书有三个样式,分别为证据保全裁定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与申请重新鉴定有关的诉讼文书有两个样式,分别是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和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与证人出庭作证有关的诉讼文书有四个样式,分别是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和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有关的诉讼文书有三个样式,分别是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问:与举证期限有关的文书在“文书样式(试行)”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请您介绍一下这部分文书样式的有关情况。

答:举证通知书和与举证期限相关的其他诉讼文书都涉及举证期限的适用问题,这是《证据规定》适用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操作性问题。我们以较大的篇幅来规范与举证期限有关的文书样式,目的在于通过文书样式解决审判实践中举证期限的操作性问题。

这部分文书样式的起草,我们遵循如下思路:

1.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适用不同的指定举证期限的文书。一审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适用举证通知书,并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由于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已通过举证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了与举证相关的事项,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必再次进行告知,但仍需指定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二审程序中的举证期限仅针对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形,这一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不少于30日”的限制。

2.采取指定届满日期的方式确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施行后,实践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有两种做法,一是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日期,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间。“文书样式(试行)”中采取前一种做法,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一致,有利于诉讼程序的操作,特别是对于诉讼过程中出现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变化时,如涉及追加当事人等情形,人民法院在操作上较为便利。在公告送达以及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以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或者被追加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为全体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3.在因诉讼请求的变更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基础事实的变更。无论当事人基于自身的原因,还是基于人民法院阐明权的行使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事实变更,人民法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应当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不少于30日”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事实未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问:存在准许和不予准许两种情形的告知事项的,为什么在文书样式上大多没有合并,这样是否会导致适用上过于繁琐?

答:对于《证据规定》适用中存在准许和不予准许两种情形告知事项的,我们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文书内容、表述方式等方面,准许和不予准许的文书差别不大的情形,我们采取了合并的方式,如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对于文书内容、表述方式、是否以书面告知等问题,准许与不予准许的情况差别较大的情形,如果进行合并,文书内容的表述和文书样式的说明仍然需要分别进行,不够清晰明确,可能造成理解上的困难。而且在具体诉讼中,这些文书样式也仍然要分开适用。因此,我们对于这种情形的文书样式,没有采取合并的方式。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并不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的文书样式的数量增加,不存在过于繁琐的问题。而且在具体的诉讼中,何种情形适用何种文书样式是非常清晰明确的,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活动,促进《证据规定》的正确贯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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