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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保险监管的“牛鼻子”——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03-3-27 16:08:55


近日,中国保监会对试行了两年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进行了重大修订,制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份重要的部门规章,是根据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原规定试运行两年来的经验,广泛听取业内意见,研究和借鉴国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保险监管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必将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什么要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答:所谓偿付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监管部门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在国外,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经过100多年的演变,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技术和制度已趋于成熟,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得到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同和贯彻执行。管住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是抓住了保险监管的牛鼻子;管不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许多监管措施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管工作就很难抓出实效。

  问:目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情况如何?

  答: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后,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收到良好的效果。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自律能力增强和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为实现我国保险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方式过渡做了大量的工作。2001年初,《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管理规定》)开始试行,基本摸清了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为建立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逐步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过渡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问:为什么需要对原管理规定进行重大修订?

  答:这次对试行了两年的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实施,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保险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这次制定和发布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是在保险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和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迅速扩大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保险监管机构转变监管方式的重大举措。保险业越是加快发展,越要增强风险意识,越要健全法制,加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不抓偿付能力监管,就难以做到既促发展,又防风险,就难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不仅意味着保险企业必须适应全球市场经济的规则,也要求保险监管更多地采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把监管重心逐渐转移到偿付能力上来,更多地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标准和监控方法。

  二是进一步落实新《保险法》的需要。新《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地根据发展了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及时改进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保险监管能适应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客观要求。

  三是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的需要。原〈〈管理规定》通过两年的试运行,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通过修订予以确认,同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比如在某些方面与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异,有的规定不够科学,不利于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不够详尽、全面,操作性不强等,也需要及时修正和完善。

  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次修订,按照国际惯例与中国经验相结合、理论的逻辑性与实务的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对原《管理规定》做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明确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和各种具体监管措施等。

  问:新的《管理规定》将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新的《管理规定》将保险监管的重心逐渐转移到更加市场化、专业化的偿付能力监管上来,不仅有利于减少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各种不必要干预,给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留出更大的空间,而且可以引导保险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问:新的《管理规定》将如何加强保险监管工作?

  答:今年保监会将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保监会将按照新的《管理规定》,构筑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对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个数达到4个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提交改进报告,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第二道防线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凡是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监会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分保、限制经营费用规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直至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

  保监会还将把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可以预见,《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推动我国保险业走出一条既有较快速度,又有较好结构和效益的发展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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