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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会刘文杰副会长就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接受记者访谈

http://www.law-lib.com  2003-4-24 16:01:2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将推出

《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刘文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的争议与日俱增,因此快速公正的金融纠纷解决途径对于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近日,本报记者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即将推出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下称金融规则),特意走访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刘文杰。以下为访谈内容:

记者(下称问):贸仲为什么要制定金融规则?

刘文杰(下称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争议与日俱增。为满足快速公正地解决金融争议的社会需要,贸仲制定了金融规则。这是贸仲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一个体现。实践中,贸仲已经受理过一些金融争议仲裁案,经过认真研究后我们发现,虽然金融纠纷的争议金额一般都比较大,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却相对较清晰。基于此,贸仲制定了金融规则,为这个专业领域的纠纷提供一种更快捷、更便利、更自主的解决途径。

问:发生哪些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刘:根据金融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争议,即因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存单、担保、信用证、票据等等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交易所发生的或有关的争议,都可以约定适用金融规则,申请仲裁。

问: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审理周期已有很大的缩短。金融规则在这方面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刘:一裁终局的快捷性在金融规则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其中最显著的一点就是金融争议裁决书的制作期限为组庭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而在现有仲裁程序中,裁决书的制作期限为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其它的不同之处如,选定仲裁员的期限由20天(简易程序为15天)缩减至7个工作日,提交答辩与提出反请求的期限则分别由45天与60天(简易程序均为30天)减为15个工作日等。

问:金融争议的仲裁周期这么短,在程序上如何加以保证呢?

刘:为快速解决争议,金融规则没有拘泥于现有仲裁程序中的一些固有做法,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一般情况下,在仲裁庭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并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合理陈述案情机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例如可以采取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审前会议、召开预备庭等多种有利于尽快解决争议的适当的方法。

问:金融领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贸仲的仲裁员都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吗?

刘:通过专业人员解决专门行业的争议是金融规则最大的特点。为确保金融争议能够得到正确、公正、快速解决,贸仲近期专门组建了一支专业精通经验丰富的金融专业仲裁员队伍,除了贸仲大名册中已聘任的资深仲裁员外,还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聘任了一批在金融界有声誉、有经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等担任仲裁员,设立了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

问:仲裁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这点在金融规则中是如何体现的呢?

刘:仲裁是当事人的一种自愿选择与约定。金融规则更是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在程序的设置等多方面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争议的需要对提交仲裁文书及作出裁决的期限予以特别约定,同时,也可以选择方便双方的仲裁地点进行仲裁,甚至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或规则。

问:金融纠纷的争议金额一般都比较大,那么仲裁费用是否也会很高?

刘:恰恰相反,与现有经贸仲裁案件的仲裁费用相比,金融争议的解决成本比例至少降低了50%以上,从金融规则所附的费用表中可以看到金融争议仲裁费用是非常低的。

问: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金融规则,是否可以要求仲裁庭适用金融规则解决纠纷?

刘: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金融规则时,适用贸仲《仲裁规则》;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适用金融规则,即只有在订立合同时或发生纠纷后,约定在贸仲按照金融规则仲裁,才能适用金融规则的各项规定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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