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03-6-2 15:48:11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03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今日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主席令正式发布,将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原有的金融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和完善,对金融许可证从颁发、申请、换领、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是简化行政管理,减轻监管和被监管单位的负担,提高监管透明度,促进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了解和监督。该《办法》经过了一年多的研究制定工作,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此次《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金融许可证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是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该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近十年来,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更加注重内部控制与内部管理,金融监管也从重机构、业务审批,走向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持续性监督,原来的金融许可证制度已经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并且,随着许可证变更事项越来越频繁,原做法在现实中已给监管当局和被监管单位造成较多不必要的成本。在这种形势下,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简洁、高效、完善的原则,在总结研究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金融许可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制度的管理从内容到形式均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办法》的起草、修订和发布,是对我们以往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审核程序和方式的一种变更,也是对金融信息管理以及金融信息对公众服务的一次改革尝试。以往金融机构的任何一项业务变更、负责人变化均要在许可证上体现,金融机构都要更换许可证。现在,这些变更只需要进行信息登记、在营业场所公示。银监会将提供网上查询服务,供公众和业内人士了解相关信息。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就成为统一的“金融机构的身份证”,凭金融许可证,可以方便地查询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信息。

对于修订《办法》的意义,我们可以一言概括:简化行政审批、提高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公众服务。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现行制度相比,有哪些改进?

答:此次发布的《办法》共分二十条和一个附件(《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金融许可证的定义、适用范围、颁发权限、颁发及换领程序、许可证承载内容、公告与公示、收费、罚则以及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等内容,与现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方式相比,《办法》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调整或修订:

《办法》修订了金融许可证承载的内容,统一了许可证的格式。新金融许可证承载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中英文)、依据的法律法规、营业地址、机构批准成立日期、颁发日期、发证机关及公章。金融许可证统一格式,不按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分类,不分正、副本。

《办法》取消了金融机构的年检制度和金融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规定,金融许可证一次颁发,长期有效。

《办法》明确了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对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适当授权相结合,审批权与发证权适当分离的原则。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授权其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及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地区、市、州银监分局经授权负责其他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办法》规定了为公众服务与监督的内容。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告;经银监会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负责定期公告。金融许可证应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公示,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管理人员也应以适当方式在营业场所公示,从而便于公众的了解和监督。

《办法》规定了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由银监会提供网上公开查询。银监会将对金融许可证、高级管理人员等金融信息进行集中与分类管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争取在2003年建立起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各类机构及管理人员的电子档案,在2004年做到信息公开,方便公众上网查询。

 

问:金融许可证进行上述修改,对监管当局和被监管机构以及公众有何影响?

答:金融许可证制度修订后,对于监管当局而言,可以从繁琐的许可证打印、换证等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行政审批与管理,集中人力及物力资源进行有效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对于被监管机构,可以节约成本、节约时间,更侧重于内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高效率;对于公众,可以更为快捷及时地获得完整可靠的金融信息,了解和监督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欺诈和犯罪。

 

问:金融许可证制度修改后,公众如何了解金融机构的相关内容?

答:金融许可证可以通俗地称之为“金融机构的身份证”,表明该金融机构是经监管当局依法审批、可以经办金融业务的机构。原金融许可证承载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内容,均是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明确的。如对于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由银监会对其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银监会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必再体现在金融许可证上。目前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准入的审批方式也使得该项变化不必要体现在许可证上。如对一家金融机构,批准其法人机构业务范围后,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由法人内部授权,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对于自身能够经办什么业务、拥有多大的权限是其内部控制的问题,应当由金融机构按银监会要求进行披露。但是,为了做到对公众负责,信息披露真实,有利于公众监督金融机构违规越权经办业务的行为,我们在《办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对其经批准的业务进行公示,并由银监会负责监督。

 

问:《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如何申请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答:《办法》调整了银监会内部对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权限,因此,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或换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规定,到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持原许可证及规定的证件,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

新的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集中领用。《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制定具体方案,分期分批对金融机构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在未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前,原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继续有效。换发新许可证时,银监会将收缴原许可证正副本,统一归档、统一管理。

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与其他法规及其他部门如工商注册的衔接如何?

答:《办法》正式生效后,其他规定与《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银监会负责对《办法》进行解释。

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底前,对外资金融机构按本币、客户类别、地域范围有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金融许可证制度修订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客户对象、注册资本两项内容变更时,金融许可证不再变更,但应进行公告和公示。

《办法》与工商注册登记的衔接问题,我们已经进行过正式协商,在《办法》实施后,金融机构设立、登记时,凭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及有关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变更时,应持正式批准文件到工商局进行登记。

 

附件:

1. 新旧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比表

2. 中、英、美、日四国金融许可证管理比较

 

新旧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比表
项目
原制度
新办法


主要特点
手续繁杂、换证频繁
一次颁发、长期有效


分类
l 分为两类:法人、非法人

l 机构成立颁发金融许可证,业务、机构、高管人员变更等换发许可证。


l 颁发统一格式的金融许可证,不再分正副本,不按法人机构与分支机构分类

l 一般不换发许可证,除规定内容变更外。

发证机关
人民银行
银监会


颁发程序
l 分级颁发,档案分级管理、信息分级,不能共享;

l 提交《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
l 按照集中管理与适当授权相结合的原则,审批权与发证权适当分离:分级颁发、信息集中、信息共享。

 


许可证上需载明的事项
包括:正本与副本

l 正本:许可证编号、银行名称、监管机构、年月日、印章

副本:编号、机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详细项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地址、年检登记、有效期(三年)
正副本合一

许可证载明: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中英文)、依据的法律法规、营业地址、机构批准成立日期、颁发日期、发证机关及公章


收费标准
没有具体规定,通常不收费
收取审查费与注册费等相关费用


是否公告
报纸公告
报纸公告、营业场所公示和网上公示


保管方式
原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展示
原件在营业场所公示,同时公示负责人、经批准的业务范围


换发、补发
遗失损坏
免费补发,解释原因
公告,交费补办


业务变化
换证,据业务批复
不换证


机构重组
换证
不换证(除更名等情况外)


迁址
换证
不换证(除清算地址变更外)


变更负责人
换证
不换证


检查管理
年检,换证
取消年检、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
三年有效期,到期重新
长期有效(除规定情况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中、英、美、日四国金融许可证管理比较

 

项目
英国
美国
日本
中国

主要特点
以复代证、长期有效,

一件到底、公开查询。
手续繁杂、法规众多、

委托代理人申请
管理形式、内容简单,

相当于金融业务批准通知书。
手续繁杂、

换证频繁

分类
一件到底,不分类。

l 国内机构的分支机构无须申请业务许可证。

l 法规规定事先审批的业务以业务通知书批复,不另颁发许可证
根据业务范围(对外资银行)分为不同类别许可证,包括:

l 分行、代理处—从事《银行法》第五章规定的金融业务,某些分行限制零售业务;

l 代表处—从事《银行法》第V-B条和〈监管政策〉第FB节规定的协助性业务;
分两类:法人与分支机构

l 法人机构许可证--国内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仅向金融厅备案,不颁发许可证;

l 分支机构许可证--仅限于向外国金融分支机构;
l 分为两类:法人、非法人

l 代表处不颁发金融许可证;

l 机构成立颁发金融许可证,部分业务准入以业务批复文件。

 

发证机关
FSA金融服务监管局
州银行厅(FED)、货币监理署(OCC)
金融厅
人行、证监会、保监会

颁发程序

 

 

 

 

 

 

 

 

 

 

程序(续)
金融机构设立时;

l 申请人应向FSA提出申请,依次确定:

1. 业务范围

2. 机构类型(法人、合伙人、协会、分支机构

3. 业务是否需经批准

4.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核

5. 客户对象

6. 应当遵循的法规

7. 系统建设和控制

8. 业务计划及风险揭示、预算、资源

9. 审计师对申请书的报告

l 当申请计划过于复杂如包括吸收存款、保险、特定的投资业务,或涉及高风险及业务创新时,申请人应向FSA进行业务预演。


金融机构设立时;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向监管当局提供《银行法》第201条规定的信息(银行名称、拟在当地的营业地址、实收资本金及未付资本金金额、总资产的实际价值、两份公司章程—一份原件,一份需经监管当局认可的法律事务所公证):

l 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背景(教育、从业)

l 银行历史背景(银行历史、母国资产规模、母国分支机构数量、组织结构、大股东情况、业务范围)

l 组织结构图(母公司、子公司);

l 大股东的背景和财务状况;

l 财务报表(并表报告、经审计的并表报告、资本充足率、英文版的最近年报

l 贷款分析(违约贷款、债券形式资产、不生息资产、减息资产)

l 国家风险敞口分析;

l 作为代理行的美国本地银行名单

l 母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l 拟开办的业务范围;

如被拒绝在一年内不得再提同样申请;;申请人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审批金融机构设立时

(具体不详)
l 金融机构设立时成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均颁发金融许可证。

l 分级颁发,档案分级管理,信息不共享

l

l 提交《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

 

 

 

许可证上需载明的事项
通知书包括面函及附件。

l 面函:

银行名称

通知书生效日期、

审批部门经理(处长)签字

l 附件:通知书正文

业务类型—(吸收存款、投资、保险等)

客户类型--(全部或有限制)

(不签字、不盖章)


l 发证机关名称

l 银行名称

l 地址

l 依据法律第几条、几款

l 生效日期

l 许可证编号

l 银行监管员签字、银行厅印章

l 年月日
通知书包括面函与附页

l 面函:

许可证序号

银行名称

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年月日

印章


包括:正本与副本

l 正本:(许可证编号、银行名称、监管机构、

年月日、印章)

l 副本:

编号

机构名称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详细项目)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机构地址

年检登记

有效期(三年)

l 附页:根据**法律**条**款规定,银行可做全部(或部分)银行业务。

收费标准
各类机构收费从200-25000英镑不等,如:

信贷协会:200

电子银行:750

全能银行:25000
根据《银行法》《监管守则》规定:

l 分行、代理处:收费2000美金

l 代表处:收费250美金
l 发证不收费,

l 但建立机构档案要收费。新机构登录入册15万日元
没有具体规定,

通常不收费

是否公告
公示,公众可网上查询
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展示

(原件或复印件)
不公告
公告

保管方式
由监督当局负责档案保管和准入信息公示。


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复印件)

(银行通常将原件保存在保险箱)
无法定
原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展示

 

 

换发、

补发
丢失损坏
免费申请补发
补发并解释原因
不补发、换发
免费补发,解释原因

业务变化
申请变更业务许可通知书
不换证,但要报告银行监管当局

换证,据业务批复

机构重组

l 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收购当地执牌银行时,要重新申请

l 两家招牌银行合并时,重新申请

换证

迁址

报告监管机构,免费另发更正通知

换证

变更负责人



换证

检查管理

不检查
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不检查、不核对。
年检,三年重新换证

相关法规
《2000年金融市场及服务法》
《银行法》第201-A、221-C、26、221-F节;

《监管政策》第FB1《监管守则》第FB101、FB102节

《商业银行法》(1995_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



 
法治动态检索

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