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03-6-29 15:33:59 2003-6-29
本报记者就《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采访了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金银处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是什么? 答:反假货币工作关系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反假货币工作。《办法》制定的依据是: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问:《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办法》有以下几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突出了维护持币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反假外币工作;四是对一些过去反假货币工作中含混不清的程序和概念,作出了更加明确、更加符合法律要求的规定。 问:您所说的以上特点,在《办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在操作方面:《办法》对于假币的收缴、鉴定、保管、解缴、销毁等项工作均做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对于假币收缴过程中使用的证书、凭证、印章、单据等,也在内容与格式上做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金融机构不得再交回持有人。 《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等,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线索。 在保障持币人权益方面:《办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金融机构的收缴人员必须具有鉴定技能并获得上岗资格,从而保证了金融机构对货币真伪认定和收缴的准确性;二是对于假币收缴的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违规操作;三是收缴假币后,必须明确告知持币人应有的权利。在新的《假币收缴凭证》上增加了中英文对照的告知内容,便于外籍人士更好地享有知情权,确保了持币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四是《办法》明确规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进一步鉴定,向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以上规定有效地完善和严格了假币收缴程序的制约机制。 问:对于货币真伪的鉴定机构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币的鉴定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和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指的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上金融机构应无偿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具有法律效力。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授权,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查:1、地理位置分布合理,方便群众;2、具有经培训并取得资格的胜任鉴定工作的人员;3、具有必须的货币真伪鉴别设备。 问:《办法》对假外币收缴与鉴定作了规定吗? 答:多年来,外币反假工作一直是一个敏感问题。主要难点一个是鉴定问题,一个是收缴的合法性问题。《办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这些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假币的收缴范围包括假外币。同时,在假外币收缴与鉴定的操作上,作出了一些不同于本币的具体规定。 问:《办法》中有关于处罚的条款,它们的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办法》行为的处罚和罚款额度做出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而保证了《办法》与各项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办法》还对于过去一些概念或程序不太清楚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办法》对于金融机构流出假币问题,明知是假币而退还持币人等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 问:中国人民银行在贯彻落实《办法》方面有那些职责? 答:在贯彻落实《办法》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要认真执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假币的收缴、鉴定、销毁等工作,负责对商业银行人员的反假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制作有关证书、凭证、印章、单据等,还要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办法》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贯彻、执行《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加大反假打假力度,维护人民币信誉,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办法》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强化反假打假的力度,规范假币鉴定、收缴的法律程序,防止金融机构误收、误付假币,更有效地保护公众的权益。广大金融干部、职工要提高素质,依法办事,搞好服务。社会公众要充分理解、关心、支持、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假货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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