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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03-9-9 15:26:51


8月26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第68号公安部令,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这一规定的颁布,对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和严格公正执法有着重要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法制局负责同志。

  记者:请您谈谈这次制定《程序规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为了使《程序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公安机关的办案实际,我们在起草《程序规定》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严格执法程序,保障严格、公正执法;二是忠实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正确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保证公安行政处罚程序与行政处罚法的一致,同时吸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些体现治安案件特殊性的规定;三是体现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强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四是保证程序的可操作性,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从办案实际出发予以规范,体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当场处罚程序尽量快捷、及时、程序简化,而一般程序要尽量详细周密,以保证办案质量;五是对以往公安部制定的有关办案程序规范,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条款和执法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尽量纳入《程序规定》。

  记者:《程序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答:《程序规定》共十五章二百零五条,主要包括制定《程序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程序规定》内容最突出的特点是,体现了严格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的制度空间,维护公平、公正,以及坚持便民、利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精神。例如,《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程序规定》还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如,第66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为防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财物无限期扣押,第88条对扣押期限作了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记者:眼下,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如何贯彻实施好《程序规定》?

  答:《程序规定》是一部非常重要的规章。各级公安机关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作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程序规定》,不仅使广大民警知晓,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周知,以便其监督;二是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程序规定》,要将《程序规定》纳入公安机关全员教育培训计划和科所队长、县级公安局长培训内容;三是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法定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定严格依法办事,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遵循法定程序,重证据、重调查,慎用强制措施;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是否严格遵循《程序规定》作为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并把《程序规定》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本报记者 张涛)

  《人民日报》2003年09月09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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