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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04-8-18 15:14:4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公布实施。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保险外汇资金增长较快。截至2004年6月底,保险业共有外汇资金97.75亿美元。其主要来源:一是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外汇运营资金;二是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中吸收的外资股份;三是外币保险业务积累的外汇资产;四是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海外上市募集的资金。但保险外汇资金运用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内外币投资工具少,保险外汇资金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目前,保险外汇资金除少量同业拆借和购买境内外币债券外,主要存放在境内商业银行,没有其他投资渠道。而国际金融市场投资品种丰富,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国际金融市场分散投资风险。二是近年来由于境内外币存款利率不断下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收益率不断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保持健康发展。为了有效解决当前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渠道少、收益低的问题,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外管局经过充分调研,认真分析论证,广泛征求保险公司、境外商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和发展改革委、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问: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收益和更好的分散投资风险。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比较成熟,市场容量大,流动性强,各类投资工具齐全,投资品种和期限结构比较合理,符合保险资金特性,能够有效解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问题。
第二,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可使国内保险公司尤其是中资保险公司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积累投资管理经验,从而增强实力,提高竞争能力,也符合党中央提出的“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第三,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国际形象。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三家保险公司海外成功上市后,海外投资者也十分关心所募集外汇资本的运用情况。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将有利于满足海外投资者保值、增值的要求,增强投资信心。
第四,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目前,我国国际收支持续顺差,外汇储备充足。截至2004年6月底,国家外汇储备4706亿美元,比年初增长673亿美元。这增加了中央银行投放基础货币的压力。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将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创造有利环境。
问:《办法》是如何体现金融监管的审慎原则的?
答:《办法》体现了“既要稳妥,又要积极”,严格遵循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的基本原则,将风险监管放在首位。
一是设定资格条件。对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外汇资金量、资金运用能力、内控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从准入环节严格把关。
二是限定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同时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并对不同信用级别投资品种、单个发行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比例也分别进行了限制。
三是建立托管人制度,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托管人负责办理外汇资金和证券的保管、账户开设与管理、清算交割、投资监督等事务,从资金流程上防范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保险外汇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是采用委托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允许保险公司委托境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以利于保险公司逐步积累境外投资经验,提高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对境外专业投资机构设定严格的资格条件,从资信状况,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把关,以保证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是否合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国家外汇局主要负责投资付汇额度的审批;监控保险外汇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其他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严格把关,并加强沟通和合作,将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对保险公司自身制度建设和资金管理水平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保险公司做了哪些准备?
答:近年来,各保险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保险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分开,特别是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已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专业运作保险资金。2004年4月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行管理规定》,今后还会有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专业化运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同时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管控能力也在不断加强,已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将按照2004年4月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风险控制机制。此外,在人才储备上,保险公司、培养和吸引了一批注重信誉、经验丰富的投资、研发及管理人员,打造了一支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投资管理队伍,为开拓资金运用渠道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问:《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可投资的主要品种明确规定为债券,对此你们是如何考虑的?
答:目前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品种繁多的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工具,我们了解的还很有限,保险公司的投资经验须逐渐积累,监管方法也在摸索中,因此明确规定投资品种是非常必要的。就债券而言,其本金有保证、期限较长,收益相对稳定,既能满足保险资金对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也能满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是国际市场上保险公司选择的主要投资品种。对于《办法》规定以外的具体的投资工具或品种,保监会将本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
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引入了托管人机制,请问保监会是如何考虑的?
答:托管人制度是国际上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资产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实践证明,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一是通过职责的分工和权利的制衡,实现投资资产与投资操作的分离、交易与清算的分离,可有效防止管理人侵害投资者权益现象的发生。二是通过引入托管人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督资金流向,提供信息,履行会计职能,可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为风险分析和预警创造有利条件。三是通过发挥托管人的资产保管、清算、会计、咨询、评估等功能,可使投资管理人从繁杂的后台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在前台交易,有利于提高投资工作效率,降低业务成本。
问:保监会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方面下一步还有什么设想?
答:近年来,保监会一直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在实践中我们看到,虽然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可以增加投资机会,分散投资风险,但如果不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新的投资渠道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当前,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最关键问题不是渠道问题,而是能否有效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用好保险资金的问题。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继续探索新的资金运用渠道,研究适合保险资金的投资品种,以满足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保险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要树立开拓渠道必须制度先行、风险控制为先的基本理念,抓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建设,把资金安全放在首位。对于已经放开的渠道,我们将加强监管,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严肃监管纪律,保证监管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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