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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总署负责人就实施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2005-2-2 14:54:31


新公布的《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了解《办法》制定的背景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近日,总署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制定的有关内容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问《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起草制定的?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有什么样的意义?

  答:订户订购是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一种方式,也是对进口出版物的发行和阅读范围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虽然实行了很长时间,但是对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管理一直是根据内部文件的规定,这种状况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颁布施行后,制定和颁布一部关于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迫切,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发行进口出版物的经营行为。

  记者:起草制定《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有依据哪些法规?

  答: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国务院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也将“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审批”确定为新闻出版总署的非许可性审批项目予以保留。

  记者: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首先是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订户订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多年来,我们对进口出版物一直实行分类管理,分类供应,这是进口出版物发行管理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我们对一部分进口出版物实行订户订购发行方式的基本依据。由于这条原则的重要性,我们将它写进《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作为《办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出发点。

  根据分类管理、分类供应的原则,目前能够进入零售市场的进口出版物只有图书和电子出版物,报纸和期刊不能进入零售市场,只能采取订户订购的方式。因此,进口报纸和期刊适用本《办法》。在这一点上,《办法》没有突破现行的规定,只是增加规定少量不能进入零售市场的进口图书和电子出版物也应采取订户订购的方式在限制范围内发行。

  其次,明确了订户订购属于进口业务范围。将订户订购确定为进口业务范围,是保证进口出版物进口后的发行和销售能够掌握在国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手中,防止国内外其他公司插手此项业务。 《办法》第四条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与《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三,明确不同订户可订购境外出版物的权限范围。进口报纸和期刊根据内容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在类报刊,另一部分是在类报刊。对进口报刊实行在类和不在类的划分目前还不能公开,因此《办法》中对在类报刊使用“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加以表示。

  第四,总署审批订户名单的范围。目前,总署工作的重点是放在对在类报刊以及不能进入零售市场的进口图书的订户审批管理上。因此,《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对于订购不在类报刊的订户,可直接到总署指定的报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总署不再审批订户名单。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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