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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http://www.law-lib.com  1999-7-2 14:23:30


(1999.07.02)

为规范封闭贷款管理,积极支持亏损严重的国有工业企业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逐步走出困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26日联合下发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办法》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开展封闭贷款的意义是什么?
答:概括地说,开办封闭贷款的意义,有这样四方面,一是有助于亏损国有企业实现扭亏增盈,完成国企三年改革脱困的目标,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盘活存量资产,三是有利于促进银行和企业改进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是对努力发挥货币政策作用,防止通货紧缩,也有着重要意义。从各地已有的实践情况看,封闭贷款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一部分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得到了好转,有的企业已经起死回生,不仅归还了封闭贷款,还归还了原来所欠的贷款本息。现在,中央12号文件已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此,各银行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努力把封闭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问:制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97年下半年以来,我行与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和《关于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对亏损企业的盈利产品生产发放封闭贷款。
这些政策对推动封闭贷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缺乏全国统一规范的办法,各地对封闭贷款理解程度不一,确定贷款条件及采取的配套政策差异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有序推进。为此,我们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及广泛征求有关部委和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此《办法》。《办法》对封闭贷款的贷款条件、审核程序、管理方式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以便规范和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封闭贷款业务。
问:封闭贷款的对象如何界定?银行对一般国有亏损企业的贷款是否均属于封闭贷款?
答: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对封闭贷款对象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产生一种误解,以为银行对亏损企业都不发放贷款,或是以为对亏损企业贷款就是要用封闭贷款形式。实际上,银行贷款是以企业的发展前景、还本付息能力、能否恪守信誉为基础的,当期的盈利或亏损并非唯一的决定条件。因此,亏损企业也能通过正常渠道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亏损企业得到贷款的方式也并不限于封闭贷款,还有票据贴现、承兑汇票、买方信贷、打包贷款等多种形式。
《办法》明确封闭贷款的对象为资产负债率高、亏损严重,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采取救助措施的国有企业,从而将封闭贷款与对一般亏损企业的正常贷款区别开来,使那些按正常条件不能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只要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能够保证贷款的封闭运行,就能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支持这类特困国有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问:封闭贷款是不是政策性贷款或优惠贷款?
答:封闭贷款不是政策性贷款,也不是优惠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没有真正理解封闭贷款的意义和作用。在一些地方,有的企业为争取贷款,上报数据失实,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有的企业虚报贷款需求,超出实际需求量;有的企业甚至把封闭贷款看作是补贴企业亏损的“政策性”贷款。这些现象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现在国家已经取消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发放封闭贷款的前提是产品本身要有市场、有效益,否则不予支持。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封闭贷款是一种针对特定目标,按商业性贷款方式操作的特殊的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核发放。当然,有的地方政府利用自有的财力和机构,为封闭贷款贴息或提供担保,这种做法对封闭贷款的更好开展、帮助企业尽快扭亏为盈,是很有必要的,值得提倡,但并不因此改变封闭贷款的商业性质。
问:封闭贷款如何做到封闭运行、封闭管理?
答:由于封闭贷款的对象比较特殊,一般来说,其经营和管理的难度也较大。因此,为一方面更好地发挥封闭贷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效地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办法》在封闭贷款的运行与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企业在专户上支付款项,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帐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企业如遇其它债务纠纷,司法部门不得冻结封闭贷款帐户和扣收专户资金(此项规定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通知);贷款人对封闭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按规定专人跟踪管理等等。只要银企双方都严格遵循这些规定,封闭贷款就能实现封闭运行的目标。
问:如何理解封闭贷款所遵循原则中的“购货鉴证”、“保值分利”的含义?
答:“购货鉴证”是指申请封闭贷款企业的产品生产,应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它付款承诺;“保值分利”是指在销货款回笼后,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允许企业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它合理支出。前者是对封闭贷款作为一种特殊贷款提出特殊的要求,后者则体现了封闭贷款通过搞活企业的部分产品来引导、带动企业全面脱困的作用。
问:开展封闭贷款,对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国有亏损企业要实现扭亏增盈,走出困境,封闭贷款只是一个有效措施,不是灵丹妙药,不可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的所有问题。真正使企业全面脱困还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和其它改革措施的支持。有关部门和亏损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尤其是亏损企业在封闭贷款逐步到位的同时,应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切实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市场研究和产品开发,树立信用观念,要正确理解封闭贷款的真正含义和政府有关部门与银行的良苦用心,切实用好管好封闭贷款资金,把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落到实处。
问:为推进封闭贷款,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配套政策措施?
答:做好封闭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保证贷款资金在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盈利产品生产中的封闭运行,除银行加强金融服务外,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现在,这些配套政策已在《办法》中得到明确:
1、税务、电力等部门。严重亏损的国有工业企业,因整体效益差、在不同程度上有欠缴税收和拖欠水电等各项费用的情况。为此,《办法》中规定有关部门不要用专户的贷款扣收企业老的欠税和费用。
2、法律部门。亏损企业在遇到法律诉讼时,将会遇到法院冻结封闭贷款专户,划走专户资金的办法来清偿企业债务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下发专项司法通知,对《办法》中涉及有关“冻结封闭贷款专户和扣收专户资金”等问题作出特定的司法解释,要求各级司法部门不得冻结封闭贷款专户资金。
3、资产评估、抵押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需要土地管理局和房产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的评估和登记,并交纳一定的费用,而且手续繁琐,时间较长。为此,《办法》中规定,封闭贷款企业在办理抵押、评估等手续时所涉及的各项费用,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问:在《办法》附则中提到,外经贸委企业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与工业企业的封闭贷款有何不同?
答:与工业企业相比,外经贸企业的销货对象、经营流程、市场环境和风险因素等都有所不同,根据外经贸企业的特点,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拟于近日与各部委联合下发。《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支持出口、鼓励创汇的政策意图,其区别于《封闭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主要特点是“收汇挂钩”和“安全收贷”。
“收汇挂钩”是指贷款要与企业出口收汇率及产品出口收汇率挂钩,即把企业整体出口收汇率与封闭贷款产品的可考核出口收汇率作为主要的贷款条件,并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与收汇率挂钩。
“安全收贷”是指贷款银行要根据外经贸企业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方法,保证贷款安全回收。应根据出口生产企业、外贸公司、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各自特点与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要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项目结算方式,以安全收汇为前提,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项目及时、足额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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