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1-17 19:20:13 国资委网站
关于公开征求《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和应急救援社会责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1号)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12月11日前反馈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zwaqyj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邮编100053.信封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国资委社会责任局
2025年11月12日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支撑国家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建设,落实中央企业“三个集中”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海上溢油、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五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社会救援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
(一)中央企业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规划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科技支撑体系等。
(三)中央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应当包括:监测预警能力、应急救援实战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等。
(四)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开展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编制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做好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持续改进。
(三)督促所(权)属企业主动与属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四)做好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五)加强企业应急力量和应急平台建设。
(六)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
(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的其他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应急救援社会责任:
(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相关保障工作,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按照要求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报告社会救援相关信息。
(三)落实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四)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的其他社会救援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中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方的应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置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中央企业应急领导机构应当在本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统筹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本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分管部门
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关岗位,实施“一岗双责”;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并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明确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为应急指挥提供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结合风险评估结论和自身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升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能力。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由总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
总体(综合)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而制定的专项性应急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上下协调、内外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模式创新。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建设,重点针对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物资、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制定制度、规范及标准。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持续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效能。演练频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宜建立健全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所(权)属企业安全风险程度、灾害事故特点等因素,加强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强化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做好应急救援基地规划、建设与管理。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队伍建立单位或兼职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还应按国家或行业要求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承担国家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央企业宜强化“一专多能”应急队伍建设,支持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岗位设置、人员待遇、职业病防护等要求。
煤炭及非煤矿山、石油、建筑施工、化工、电力、通信、民航、水上运输、核工业、水利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符合专业特点、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积极参加国家级、区域性等应急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应急预案衔接,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为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等工作,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综合考虑企业所在地灾害事故特点、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布局,了解掌握企业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在重点区域和高风险区域加强必要装备和物资配备,强化应急协同,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辅助指挥决策能力建设,建立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充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提升辅助指挥决策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与科研机构的联合攻关,积极研发和使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指挥、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具,支撑国家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强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提升新质应急救援能力;结合自身主营业务特点,积极参与国家安全应急产业体系建设,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产业链上下游的掌控能力;加强应急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人才队伍对本企业应急工作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配置、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科技创新、安全应急产业链建设等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加强应急文化建设,通过宣传教育、案例警示、应急科普等方式,提升全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结果,强化风险监测,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在可以预警且可能对本企业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面向企业内部发布预警或风险提示;可能对社会面产生影响时,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或本企业预警(风险提示)发布后,中央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必要时应采取人员撤离及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中央企业应当及时解除预警和防控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应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事件,可以视情提高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事件影响。
第三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本企业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一)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易受自然灾害威胁的人员,并在政府指导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
(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设备设施抢修。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事故灾难发生并达到本企业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并达到本企业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一)在政府指导下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做好人员医疗救治。
(二)配合开展人员排查、健康监测、医学观察、预防性服药。
(三)按要求限制或者停止人员聚集的活动。
(四)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需要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属地党委、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和舆情引导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属地党委、政府或其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和舆情处置工作,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本企业应急处置实际情况,解除应急响应。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第四十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中央企业应当在属地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做好补偿、抚慰、抚恤、索赔等善后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开展或协助政府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根据政府要求提供灾害防治、应急准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四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五章 社会救援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企业业务类型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依托中央企业应急救援综合平台做好风险预警、资源统筹、能力提升、信息接报、辅助决策等应急管理工作;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好中央企业应急救援综合平台建设及运维;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应接尽接、共建共用的原则,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数据动态更新、应急资源共享、应急力量协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署指令,及时调配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参与社会救援。
第四十六条 参与社会救援过程中,中央企业应当服从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加强中央企业之间的信息、力量和资源相互衔接。
第四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坚持科学救援,做好现场人身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应当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重大活动、重大工程策划及实施期间,中央企业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活动、重大工程保障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和保障的信息,并按规定做好信息续报。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造成影响以及投入力量、采取措施、成效进展等。
第五十条 中央企业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所投入的各项成本,需企业承担的,可纳入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统筹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监管工作: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履行应急救援社会责任。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七)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其他应急管理监管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国务院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国务院国资委将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突发事件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十五条 中央企业集团或其所(权)属企业应当对突发事件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人员应当予以补贴、补助,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期:2025-11-17 19:20:13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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