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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lib.com  2025-8-10 15:47:3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


      《林草科技推广成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新时期林业草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支撑和推动林草业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起草了《林草科技推广成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8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司。

      电话:010-84238851

      邮箱:tuiguangchu@forestry.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邮编:100714)

      附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林草科技推广成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草原科技成果管理,完善成果信息汇交,实现成果共享共用,推动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草科技推广成果(以下简称“成果”)包括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审(认)定的林草良种,通过地市级及以上有关科技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鉴定、认定、验收、评价、评估和登记的科技成果,涉林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和国家林草局揭榜挂帅项目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以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且经过有关部门授权或者批准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

      第三条  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实行成果入库管理,国家林草局建立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以下简称“成果库”),是基于互联网构建的科技成果集成平台,主要用于开展成果汇交、成果统计、成果推介、成果应用评估等工作,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成果查询、筛选等在线公益服务。

      第四条  国家林草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为林草科技推广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成果推广转化、成果应用评估以及成果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成果汇交

      第五条  成果实行汇交制度。汇交成果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产业要求,具备先进、实用、成熟、宜推广等特点,对社会、资源、生态环境等无不良影响,无法律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成果需按照“谁完成、谁汇交”的原则汇交至成果库。成果入库实行填报与审核制度,成果名称须准确,内容清晰,信息填报完整,附件材料规范;且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一律不得填报和入库。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主管部门,国家林草局有关直属单位,北京、东北、南京、西南林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以及相关中央直属科研院校(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所辖或所属单位依托成果库开展成果汇交。

      第八条  成果第一完成人按要求开展成果入库填报,以本人账户登录成果库网址,逐项填写成果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使用本单位账户登录成果库网址进行成果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成果提交至推荐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科技司。

      第十一条  科技司定期组织专家对推荐单位提交的成果开展专业性审核,经科技司复核后进入成果库。

      第十二条  成果库常年开放。成果完成人可随时进行成果填报,推荐单位常年可进行成果审核。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成果入库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三级管理,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成果推荐单位、科技司三级依权责不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入库成果实行动态管理。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根据科技司要求,及时更新完善成果信息。科技司定期根据成果应用评价结果对入库成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诚信管理,对成果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涉嫌侵权的成果不予填报入库。

      第十六条  科技司负责对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成果或信息有误的成果进行清理,对存在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原则上5年内不予成果填报入库的资格。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科技司依托成果库开展先进实用成果的遴选,面向行业科技需求,发布重点推广成果目录,对重大关键科技成果予以推介。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林草科技成果国家级推广项目依托成果均须来源于成果库。

      第十九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托入库成果组织实施各类林草科技推广项目,强化成果在林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林草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中的规模化应用。

      第二十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各类推广项目的成果应用效果,对于项目实施效果好的成果,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第二十一条  鼓励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推广示范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加强研究,持续创新,总结凝练形成新成果,形成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应用、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充分融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主动开展成果入库,依托成果库建立成果数据集,健全技术要素市场,建立成果合作机制,组织高校、企业和专业技术经理人进行专业领域成果洽谈和签约,构建成果交易体系。

      第二十三条  成果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成果演示和对接活动,利用现场演示、巡展等活动,以及科技下乡、技术培训等形式开展成果宣传,搭建成果展示、交流与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成果库面向全社会开展成果服务,公众使用成果库成果时,要严格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要求,取得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转让或许可授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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