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gl@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
附件1: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3月14日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指人民币纸币、硬币,以下称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收费单位(以下称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金服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第四条 采取以下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
(一)人工方式收款;
(二)提供面对面服务;
(三)线上预约或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支持当面收款。
第五条 采取以下收费、交易方式,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一)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的,应以适当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在特殊情况下(如无法使用移动支付、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
(二)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应提供便利的现金充值和退卡服务。(三)采取转换手段收取现金,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造成转换不便。
第六条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当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第七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按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接受现金。
第八条 支持现金支付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保证现金支付顺畅。
第九条 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多元化的支付需求。不得要求或诱导其它单位和个人拒收现金、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或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
第十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合法自主选择权的原则,与付款人协商解决现金等支付方式选择产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遇社会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用于支付,超出其正常清点能力的,需协商解决或引导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兑换为适宜券别后支付,但不得以此为由拒收。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现金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需要。
(一)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面对面金融服务的,应提供柜面人工现金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或同意的除外。
(二)采用现金自助机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现金自助机具的功能和数量应满足客户现金存取的需求。
(三)对于公众一次性持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兑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网点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预约办理或分批次办理。
(四)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境外人士提供现金业务办理便利,充分考虑其需求与习惯合理布设现金自助机具。
(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存取业务特点,优化网点、现金自助机具(含存取款一体机、取款机等)布局,确保其覆盖率满足社会现金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现金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针对突发情况及特殊群体的现金需求,保障现金供应、优化窗口服务、维护营业网点秩序。
(七)做好大额现金存取服务,防范洗钱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现金收付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无正当理由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移动支付发展迅速,对现金支付产生明显替代效应。经营主体受市场竞争、成本控制、数字化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现金收付意愿下降,拒收现金行为时有发生。2018 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开展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委建立整治拒收现金跨部门会商机制,共同完善现金收付管理要求,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保持现金收付服务渠道通畅,取得积极成效。2024 年,中国人民银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 号),坚持现金兜底定位,统筹推进整治拒收现金与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现金支付便利。
为巩固前期整治拒收现金与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工作成效,进一步引导规范各相关主体共同建设和维护和谐的人民币现金流通使用环境,在社会各界形成共同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共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明确了《规定》适用主体和场景、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保障现金收付便利的权利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主体及范围。《规定》适用于收费单位、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的现金收付行为,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现金服务。
(二)明确各类场景经营主体的义务。
一是明确采取人工方式收款、提供面对面服务以及线上预约、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支持当面收款的,应支持现金支付,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
二是明确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以及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三是明确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是明确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当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3托方接受现金。
五是明确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
(三)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
一是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义务,以及保障现金服务质量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以满足各类群体的现金服务需求。
二是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四)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现金收付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拒收现金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三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公示曝光。
日期:2025-3-17 15:58:47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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