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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Law-lib.com  2023-3-29 9:56:47  司法部官网


      为方便公众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为规范诚信信息公示工作,保障公示平台平稳运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blsjgc@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律师工作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

      附件: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司法部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工作,便利公众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的信息。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的认定、采集、汇聚和公示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平台】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下称“公示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向公众展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相关诚信信息的门户。
    公示平台依托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称“全国律管系统”)建设,公示的信息来源于全国律管系统数据库。
    第四条【基本原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采集、汇聚和公示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职责分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逐级上传、统一公示。
    司法部负责指导全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完善公示平台功能,推进公示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采集、更新本机关和全国律协履职过程中制作的诚信信息,汇聚并统一公示全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公示工作,采集、更新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的诚信信息,获取同级党政机关制作的诚信信息,汇聚所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各律师协会报送的诚信信息,推送至公示平台。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采集、更新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的诚信信息,获取同级党政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协会制作的诚信信息,及时、准确汇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信息,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各律师协会负责以线上线下方式,及时将本协会制作、更新的诚信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应当坚持“应上尽上、能上尽上、全程在线、操作留痕、一网通办”原则,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投诉查处等全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尽快实现律师管理数据自动采集、及时更新,实时汇聚进入全国律管系统。
    第七条【范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包括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评级评价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第八条【基本信息】律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照片(律师可以选择是否公开)、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执业类别、执业机构、执业证号、是否合伙人、执业状态、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下称“主管机关”)、发证机关、首次批准执业日期、职称、主要资质、参政议政情况、本所住所及邮编、本所电话等。
    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合伙人、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派驻律师(只在分所律师名单中显示)、设立资产、组织形式、执业状态、成立年限、主管机关、发证机关、准予设立日期、住所及邮编、联系电话、传真、分所、境外分支机构等。
    第九条【年度考核信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信息包括考核年度、考核状态、考核结果。
    第十条【表彰奖励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县级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或者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作出的,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相关的表彰奖励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
    【评级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协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评级评价的信息,包括评价主体、评价等次、评价称号、授予时间等。
    司法行政机关录入表彰奖励信息和评级评价信息时,应当同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罚处分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相关的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处罚处分种类、事由、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
    第十二条【上传时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各律师协会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年度考核、表彰奖励、评级评价、处罚处分等信息,应当于作出决定或者形成相关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上传和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采集其他单位制作的能够反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并于获取相关信息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上传和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律师律所提供信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产生或者变更执业诚信信息的,可以通过公示平台后台向主管机关提出信息报送、更新申请。主管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上报,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第十五条【诚信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通过相关途径采集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置于对应主体名下,逐步形成完整的诚信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公示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评级评价信息长期公示,年度考核信息公示近五年的考核情况。处罚处分信息公示期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单处罚款行政处罚或者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公示六个月;
    (二)给予律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三个月以下的,公示一年;
    (三)给予律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行业处分的,公示一年六个月;
    (四)给予律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公示二年。
    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增加三个月;公示期限合并计算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处罚处分信息公示期限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诉、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诚信信息的公示。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信息更新】记入公示平台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撤销、变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
    (一)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作出的,决定机关应当于决定作出的10个工作日内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二)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由其他单位作出的,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第十八条【信息纠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排查机制,及时排查公示平台上公示的本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是否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核实、补漏、纠错。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认为公示的诚信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实,对相关信息予以维持、修改或者删除,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在公示平台首页“信息勘误”栏或者线下向主管机关、所属律师协会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客观、完整地记录获取的诚信信息,对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后予以公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记录、更正诚信信息,或者存在应当公示但没有公示信息情况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律师律所责任】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报送不真实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下称“公示平台”)。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公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诚信信息,对于人民群众了解选聘律师、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完善相关规则,予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为此,司法部总结公示平台前期运行经验、存在的问题,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行业代表意见,书面征求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国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律协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此稿。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情况。提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界定诚信信息概念,明确公示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向公众展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相关诚信信息的门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主要内容。明确公示诚信信息的具体范围,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上传信息时限和程序作出规定,保障及时、准确更新信息。
    (三)责任条款。为切实做好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办法本分别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并可根据公务员管理和律师法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诚信信息公示范围。诚信信息是一个宽泛概念,涵盖范围很广,司法部作为律师行业主管机关,仅公示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直接相关的诚信信息,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其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能够反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的信息。明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的范围,包括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评级评价信息、处罚处分信息等五类(第七条),并分别就五类信息涵盖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诚信信息采集、汇聚、公示流程。为准确、完整、及时公示诚信信息,征求意见稿对诚信信息采集、汇聚、公示全流程,以及信息更新、纠错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一是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即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开展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和更新工作,汇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信息,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汇聚本省(区、市)全部诚信信息,推送至公示平台;司法部负责统一公示全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各律师协会负责及时将本协会制作、更新的诚信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五条)。二是分别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其他单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三类主体产生或者获取诚信信息后,如何上传和公示作出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其中,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产生或者变更执业诚信信息的,不对其上传信息、提供资料作出硬性要求。三是对于已经公示的诚信信息如何变更、纠错作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明确诚信信息公示期限。处罚处分信息公示期限直接关系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因此,在认真研究基础上,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的相关规定,按不同处罚处分种类和程度,分别规定了六个月到二年的公示期(第十六条)。参考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于训诫、警告、通报批评三种较轻处分不予公示。同时,对合并处罚的最高公示期限,公示期起算日,申诉、复议、诉讼不停止公示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需要作出说明的是,对于被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和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律师,因为不再具有执业律师身份,平台不显示其任何信息,包括不公示其被吊销执业证书和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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