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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Law-lib.com  2023-3-10 13:02:58  交通运输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我司结合各地运营安全评估执行情况、行业修订意见征集情况,对前期印发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wangxh@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处(100736)。

    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4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23年3月10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全评估技术规范对应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章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试运行关键指标达到要求,且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

    (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

    (四)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

    (二)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三)特种设备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评价、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

    (四)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

    (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

    (六)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七)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

    (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核。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发现影响后续评估工作开展或对初期运营可能产生重大安全影响的系统功能缺陷,应当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连同发现的其他较大安全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在安全评估报告中如实记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对系统功能缺陷重新测试确认。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系统联动测试和运营准备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投入初期运营进行评估。其中的测试项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建设单位等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1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后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并且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调度指挥权、设备使用权、属地管理权,并向社会公告开通时间和运营安排。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线路初期运营时间、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等运营基本情况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第三章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告;

    (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的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处理完毕;

    (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初期运营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第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运营单位应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运营单位提交的满足条件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回复。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有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明确的范围和时间完成全部甩项工程。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甩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后,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对相应内容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模较小、较简单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可不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直接随工程项目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也可在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投入使用后,不受初期运营满1年的时间限制,随工程项目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对没有按期完成的甩项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分析原因、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受客观条件等限制难以完成的甩项工程,应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原设计的安全和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安全性能和基本服务能力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方可变更设计并履行手续。甩项工程影响运营安全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重大问题,以及延期、设计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内容审核。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情况,可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单位提供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十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实施情况,线路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完善、落实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2

    十七  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到位。

    十八  问题整改完成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申请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运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包括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正式运营后1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和线路正式运营日期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十九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满3年仍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在1个月内将原因、转入期限和各方工作任务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3~5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二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线网各运营单位,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准备材料。

    第二十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情况和安全评估工作需要,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单位在评估周期内开展测试的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二十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问题导向,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安全运行情况,特别是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开展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未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的,可不开展网络化运营评估。线网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是指线网有4条及以上投入运营的线路,且线路关联形成网格状。

    第二十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相关线路、设施设备是否需要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  对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后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二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抄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二十七  根据第三方安全评估意见建议或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按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和项目,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线路;

    (二)信号系统、车辆等关键设备更新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的;

    (三)其他需要开展的情形。

     

    第五章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二十八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十九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具有或邀请的安全评估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专家组涵盖运营管理、土建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安全应急专业领域,具有运营从业经历的优先

    为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安全评估工作;

    (四)熟悉安全评估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十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与被评估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情形的关联关系。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遴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参与安全评估工作:

    (一)所在单位是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

    (二)近3年内与被评估单位有聘用关系;

    (三)所在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

    (四)与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

    (五)可能妨碍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情形。

    三十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专家安全评估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专家;

    (二)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

    (三)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

    (四)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第三十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的能力,对安全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参与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对其参与部分负直接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第三十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将运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与第三方安全评估工作无关人员或用于安全评估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

     

    章  相关要求

    三十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能否开通正式运营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办理正式运营手续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衡量日常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三十五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应当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运营安全评估发现的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八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评估前提条件;

    拟邀请专家组的专业覆盖情况和专家技术水平;

    工作程序、执行标准、评估抽取对象、评估方法等实施方案科学性、合规性及落实情况

    (四)安全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复核的闭环情况

    三十九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安全评估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对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评估程序、评估发现问题整改以及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能力条件等的监督检查,促进安全评估工作规范化开展。

    四十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的实际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告评价结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选择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提供参考。

     

    章  运营安全专家

    四十一  交通运输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总体、运营组织、土建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安全应急等领域。

    四十二  交通运输部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邀请等方式组织遴选确定专家库名单,并不定期更新。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累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城市轨道交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

    (三)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专家职责;

    (四)无违法违纪等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十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从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专家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聘请对安全评估协助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工作程序、执行标准等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提交书面意见,发现存在回避评估关键内容、违反评估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十四  评估监督专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评估范围内任何区域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问询等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等应当为专家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评估监督专家应当全程参加评估意见反馈工作,有权列席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各评估专业组的意见讨论,并对评估的工作程序、执行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

    四十五  聘请评估监督专家发生的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规定列支。

     

     

    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办法实施前,线路已开通试运营的视同初期运营线路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正式运营。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224号)和《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2.××号线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3.×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 


     

    附件1

     

    ××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名称)(盖章)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评估人员组成评估采取方式评估内容等。

    二、线路概况

    线路走向、里程、敷设方式、车站及车辆基地、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基本情况,设施设备配置、选型等情况(含主要技术参数),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情况,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车站布局情况等。

    三、系统功能核验情况

    核验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发现影响后续评估工作开展或对初期运营存在重大安全影响的系统功能缺陷确认情况,发现的较大安全问题。

    四、系统联动测试情况

    按系统联动功能要求开展的测试情况,独立开展的测试项目以及测试结果,采信建设单位等的测试项目以及测试结果,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的测试项目以及测试结果,测试是否满足运营安全需要。

    五、运营准备工作情况

    从组织架构、岗位与人员、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说明。

    六、运营安全评估意见

    明确是否具备开通初期运营的意见,是否存在影响开通运营安全的问题(必须在开通前解决或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

    七、其他意见建议

    (一)运营准备方面。(组织架构、运营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应急管理以及安全环境治理等方面)

    (二)遗留问题方面。(工程和设备质量缺陷、设备安装调试、备品备件配备、生产生活设施、甩项工程、专项验收等方面)

     

    ××号线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组成员(签字):

     

    ××××××   
    附件2

     

    ××号线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名称)(盖章)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评估人员组成、评估方式、评估内容等。

    二、线路概况

    线路走向、里程、敷设方式、车站及车辆基地、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基本情况,设施设备配置、选型等情况(含主要技术参数),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情况,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车站布局情况等。

    三、行车组织

    包括运力运量不匹配风险、行车指挥接口风险、错误调度命令风险、正常行车作业风险、非正常行车作业风险、应急行车作业风险、车辆基地行车作业风险、调车作业风险、试车线作业风险、施工行车作业风险、施工行车安全防护风险等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客运组织

    包括客流交织风险、车站环境风险、换乘站接口风险、大客流冲击风险、设备故障客运组织风险、突发事件客运组织风险、施工作业客运组织风险等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包括土建设施、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机电系统等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六、人员管理

    包括继续教育、新增、转岗、复岗的教育培训以及培训内容。

    七、应急管理

    包括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保障、险性事件、警示教育等。

    八、运营安全评估意见

    明确是否具备开通正式运营的意见以及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

    九、其他意见建议

     

     

    ××号线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组成员(签字):

     

     

    ××××××

     

     


    附件3

     

    ×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名称)(盖章)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评估人员组成、评估方式、评估内容等。

    二、线网概况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条数、运营里程、运营单位数,线网控制中心运行情况。

    三、网络化运营情况

    线网控制中心功能评估、线网应急能力评估、换乘站客流匹配性评估等。

    四、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线网各运营单位落实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为核心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的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动态管理情况;隐患排查手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记录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运营险性事件问题整改情况

    上一次安全评估以来,运营单位发生的运营险性事件整改情况、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完善情况、有关责任人员处置情况,行业运营险性事件警示教育和举一反三、防患未然情况等。

    六、运营安全评估意见

    明确提出相关意见,包括:运营期间运营安全水平情况;评估发现影响运营安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不可接受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或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相关线路、设施设备是否需要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等。

    七、其他意见建议

    贯彻落实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护区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

     

     

    ×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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